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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shan4)玉成: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对策与反思

免费 单玉成 时长/课时:48分钟/1.0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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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话题是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

一、新的贷款案例

  (一)案情介绍

  我想和大家介绍一个前天接到咨询的一个案例,基本案情是企业主和担保公司共同向银行获取贷款。以企业主作为借款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获得的一千余万贷款中,担保公司使用了700余万,由企业获得贷款后转付给担保公司人员,该企业自用3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客户向我咨询的时候,发现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外欠巨额债务,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个人想到的办法是把资产转移到他离婚的夫人名下。他认为这样不仅不用偿还担保公司使用的财产,而且他自己的财产能够保存、债务也可以逃避。

  (二)风险责任

  通过他所介绍的案情,我做出的分析和他预测的情况大相径庭。从责任角度划分,它存在着三种风险。

  第一,已知风险。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偿还风险,这是非常明显的。

  第二,未知风险。在这个案件中本身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资金使用用途和当时的申请不一致,并且产生巨大损失。我当时追问担保公司是否把钱用于高利转贷。如果用于高利转贷,他的行为可能牵扯到高利转贷罪的共犯,当事人给我解答的是:担保公司用于投资实体了。

  综上所述,目前有两个风险。按照他自己的考虑,和妻子离婚后把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这将导致什么后果?转移资产的行为是想跳出民事责任的水坑,但恰恰会跳进刑事责任的火坑。

  这个行为一旦实施,在客观证据上恰恰证明了逃避债务。自己名下的使用的车、八个九、六个九的手机号码等,这种行为足以表明是逃避债务。这300万元可能会涉嫌贷款诈骗,担负各种刑事责任。更不排除他和担保公司构成全额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因此我的建议是不能按照他的思路处理问题。

  (三)应对方式

  大家要注意法律风险的发生往往是民刑相伴,并不是一定有明显的边界。我提出的建议:

  第一,积极了解案件的实际进程和情况,包括担保公司负责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要进行落实,不能道听途说。

  第二,要对担保公司老板的偿还能力进一步的了解。一旦确认担保公司的老板被采取强制措施,我的建议是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主张自己被骗了,把自己的银行流水、微信交流的证明,向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确实把微信交流借款内容的记录留存,但是担保公司老板转款提供的账户不是他本人的。这种情况我认为没有关系,首先微信交流证明、资金流水在银行都能查找,有金融监管实名制的保障肯定能够查出资金的去向。这种做法能够洗脱贷款诈骗的罪名。

  第三,积极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自己使用的款项按计划和银行协商,努力偿还,避免陷入刑事诈骗罪的风险。

  第四,了解是否有民事诉讼的机会,包括保全这种行为,越及时越有利、越有机会。

  最终我的应对方式是什么?第一刑事洗脱、共同诈骗的风险。第二民事上只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陷入和他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三民事上减少相应的损失。对于有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也要做出防控。这种行为银行如果不报案,公安机关主动立案的可能性有,但不是必然。

  (四)案例启示

  在这个问题上我和当事人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很年轻的企业家,很有经营思路,我和他谈了几点:

  第一,企业家的特点是富有冒险精神,这是能够创业成功需要的一种勇气和特质。

  第二,企业家的知识结构具有局限性。我前天发了一个朋友圈,内容是:“不要把自己的专业特长误解为智力长处,我们每个人只能看到一小片天。”基于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容易在法律问题上出现疏漏。

  第三,这个案件的主要问题是盲目相信对方的身份背景,因为他有一个近亲属是当地的市领导。前一段时间杜邦保险公司他的身份背景更强大,最终这种身份背景不能给你的债权和权益做任何担保。现在年轻企业家没有信用额度的概念,因为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商业风险是交织在一起的。不考虑到这些风险,将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我还意识到当事人没有风险收益的概念,从事的一个行为,有多大的风险,要有相匹配的收益。因此我认为这个事情,他确确实实是犯了很多错误。

  (五)解决方案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我的建议:第一,找律师、对冲风险。企业家思维和律师的思维是截然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家完全听律师的,你可能比较保守,律师从商鲜有成功者。如果完全不听律师的,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找一个律师就像我们买股票对冲一样,观点交融有利于考虑问题。这个案例我给当事人一个小结:“网络上曾经流行过一句话,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盖楼不易,楼塌容易,楼塌了,可能连一块完整的砖都找不到。

  (六)小结

  这个事情让这位年轻企业家有很大的触动,我这两天都有事情,没来得及处理他的事。但是在接待完他之后的半小时左右,我把这张导图发给了他,所以把它作为咱们今天交流的一个开篇案例。

二、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分类

  没有识别的风险是无法防控的。想要识别,首先要进行分类,我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了几种方法的分类。

  第一,分大小。企业家往往关注重大事务,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如果把任何细碎的法律风险都暴露到企业防控中,容易导致信息过窄,也不便于掌握。因此我们重点要考虑重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我们当今企业运营过程中没有真正广泛开展的前提下,如果想做得过于精细化,就违背了完成胜于完美的高效理念。因此我们重点关注是重大风险——可能让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

  第二,律师常用的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其中刑事法律的风险是最大的。正如律师同行调侃说,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就刑法而言触犯任何一项规定,都将面临严厉的制裁。但也包括民事以及行政法律责任,这种划分有它的局限性。只利于研究,不利于实际操作。

  企业管理考虑到的是一个整体、一个行为的延续性。遇到问题,找一个刑法的律师分析完之后,再找一个民法、行政法律师分析。这种划分可以作为我们搭建框架,准备素材的时候研究。真正实际操作要打破部门法的框架。

  第三,企业部门和经营领域,在实际操作中,按企业的部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最合适的,例如财税部门,涉及到投融资、税收、财务管理,都属于财税部门管理。劳动生产涉及到安全风险、用工风险等问题,划归一类。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对外交流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也作为一类风险来划分。

  第四,在决策包括公司管控问题上,这也是公司重大风险之一。这种分析作用是有利于律师的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接。我在后面展开的内容是倾向于以这种划分为主导的。基于咱们短时间内要对企业家朋友和律师同仁沟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大致的掌握。至少让企业家有一个大范围的概念。

  对于律师而言,我们掌握怎么去操作、企业家对于如何操作,完全没有必要过多的了解,能够掌控自己,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例如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石英砂,是不是石英砂,律师不要去论证、不要查资料。找专业的资源管理部门,他们做出相应的说明,因为这方面他们是权威。一个问题不在于懂不懂,而在于是否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其权威性,做出的东西更令人信服,同时跨界确实是有风险。

三、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成因

  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成因,分为三类。首先是故意而为,其次是误入火坑,最后一种情况是被冤屈。大家不仅要知道犯罪是故意人为的行为,也知道司法实践中间有冤假错案的存在,而且冤假错案的生成也是有原因的,不会没有任何预兆和前因的冤假错案,它也具有可控性。

  (一)故意而为

  作为企业家而言,自我管控是尤为重要的。第一种成因是故意,但故意又有几种形态,恰恰和水泊梁山人物的特质有相似的。

  第一,武松型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我所知道的一个企业家在十年前的行贿案件中单笔最大数额1000万,这个人相当有魄力,他在经营上、成就事业上非常快,但是它衰败的也非常快。他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是完全清楚的。总相信自己有好运,厄运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在办理案件中,我发现一些参与诈骗犯罪的企业家,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交织,机会主义,大家一定要明白,刑事法律责任是企业家不能承担的支柱。

  前段时间有一个和朝鲜熟悉的老板要到朝鲜投资。我建议不要去,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地方,政府不认同你的钱全没了,即使是十倍的收益,但有可能全军覆没,这种投资有没有价值?有没有必要?任何一个企业家,在权衡利弊的时候,都要分析有没有可能面临风险,或者明知道这个行为有风险,会造成严重后果,我建议大家不要开启赌博人生的模式。

  第二,李逵型的,冲动。我和有些企业家谈过,一个成功企业家和黑社会之间的差距,就只差打一场架。因为有规模、经济实力、组织,一个导火索诱发了。我了解的案件中有一个运输企业,因为对方违约,用车堵对方企业大门。当事人认为这是一种维权方式,对方企业报案之后,最终定了当事人强迫交易。发现当事人的司机有多起打架记录。

  在运输过程中,有一些民间的冲突纠纷,最终把全案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追究。冲动是魔鬼,做企业一定要注意。我觉得一个成熟的社会,一个有钱有地位的人,想过好的生活、受到别人尊重,还想欺负人、显摆,这是不成熟的体现。

  第三,吴用型的,作为军师而言,吴用名字的谐音也是恰恰体现了他的智慧层级,生活中很多时候要远离“吴用”的智慧。

  典型的,在过往参办案件中,有过律师或者法学家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于网上大宗商品交易、搭建平台、频繁地劝人投资,收手续费的这种行为。他判断说属于非法经营,法定刑最高五年,风险不高,收益很高,你干没事。在上海这种行为他一律以诈骗罪进行打击。达到50万或100万数额的诈骗类犯罪,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企业家老婆做股东、弟弟做股东、小孩做部门管理,一家人全抓进去了。整个成本的付出完全是一个家庭不能承担之重,即使有些收益转移了,十年后他还有没有机会去花,也许十年后这些人民币贬值到已经没有太大价值的地步!正如网络笑话说,某“大哥”坐十年牢出来之后,带小弟们到一个地方挖坑,挖出来一箱bb机,说我们以后不用再过苦日子。

  在法律问题上不要想去设计套路,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如果行为具有社会危害,国家机器认为有打击的必要,在法律上总能找出理由。当前法制环境是加强中央管控的制度特点,和西方的无罪推定是不一样,因为我们在考虑法律风险的时候,不要脱离我们本土法律司法资源,而理想化的去设定。当时我们无论企业家和律师容易出现这种错误。

  第四,宋江型的。宋江上梁山到底是谁逼的?还不是自己?在经营过程中不给领导送钱,没法维系关系,这个项目批不下来。实际上是不想去想办法,是活在自己的舒适区,认为这种方式最快捷、最高效。这种行为埋设了法律风险,一旦高楼盖起来,这个行为会成为引爆高楼的炸药包。

  (二)误入陷阱

  第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不是故意犯罪,或者并非刻意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非要刻一个假章,虚构一个用途,导致无力偿还之后,依照法律规定,这是贷款罪。我办理了一个企业家在民间借贷以及银行融资过程中用一处房产两处抵押,债权人也有一定的背景,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坚持控告这是合同诈骗。闯红灯的行为是违规的,这是一个坏习惯。有时候一个小的违规,会把你带到一个万丈悬崖。

  第二种情况是冒失型的,在大概有6、7年前,一个法律顾问老总春节前找我,他和他的哥哥与对方交流完项目之后,一时冲动,结果就是“两打一”。我们需要赶到厦门,我不愿意坐飞机,但时间来不及,他骗我说头等舱舒服,因为只坐过一次经济舱,第二次买的头等舱结果我发现一样。到地方之后在机场堵到对方补了手续,好在这个事情是铜矿并购,至此事情就解决完成了。

  这种冒失冲动会把企业带到万劫不复的境地。重大投资并购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有一定额度的支出,例如超过100万,一定要财务总监签字。设置一个自我限定,冲动型的投资和消费,是人的心理特征,有时候免不掉。

  第三种情况盲目性的,什么都不知道,稀里糊涂的。我办理过出售企业股权,出售完之后,被当作买卖土地使用权批捕了,公司有投资房地产企业,开了一块土地,没有投资就百分之百转让了,全部的收入被追缴,人还坐牢。在做重大行为决策的时候,从企业经营法律也是我们经济学木桶原理的一个板块,如果缺失这一块,可能导致水漏的荡然无存。因此盲目也是一种重要风险原因的成因。

  (三)冤屈受害

  基于证据、人为的因素,冤假错案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但也可以防控。因此这个问题是律师所主要着重考虑的重点,怎样让一个没做坏事的客户,不去承受不白之冤。在证据的防火墙设置上、在行为边界鉴定上、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谓的合规以及法律风险管控跟踪上都要多加留意。

  行为的故意,肯定必然是以企业家来掌握行为边界为主。误入陷阱,律师介入重点审查,企业家要关注。但是完全被冤枉,更多是律师要设置防火墙。我们不能用保护伞这个词,这个词在当前的语境下有了不太的语义。但是,对于故意冒险的行为,我想给大家一点提示,好的行为可以有替代,例如可以创造自己一些非经济性资源,来获得我们自身的社会价值。比如我有一个朋友,他从事医学领域的工作,他常年跟医院的医生走得非常近,在他的商业领域这一圈哪个领导需要看病就诊,一个电话直接联系上海的专家,咱们省立医院的专家都可以去给予很大帮助。他到其他地市做生意,别人也很给他面子。活在自己的舒适区,总用自己的行为,动不动砸钱出去,在这个社会已经行不通了。很多官员已经不愿意和某些证券业、金融业的企业家进行接触了。第一,证券行为可能出事。第二,一干事发现这个人是高危人群,不能深交。

四、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诱因

  法律风险爆发的诱因分三种。第一种是被举报陷害,第二种是被查处,第三种是受到牵连,相关人士被查处之后遭受了牵连,也是我们的主要内容。

  (一)被控告

  第一,内部纠纷。自己的员工、股东、特殊亲密关系的人群。我接受咨询的一个广东案例,一个15%的小股东把90%的大股东给搞进去了。他们在广东一所高校承包的计算体系,收益非常高。这个时候小股东开始打大股东的主意。举报大股东逃税,大股东被抓。在举报逃税的过程中,又举报大股东销毁会计账册,因为公安查逃税需要查阅账册,大股东把账册销毁了。销毁财务账也是一个罪名,被立案侦查。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公安又把他带走了,罪名为职务侵占。小股东有10%股权,大股东被判了十年。我想小股东这十年之内该挣的钱也挣完了,人最后也找不到了。能够看出,以企业内部发生纠纷为前提,当事人被控告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第二,外部纠纷。竞争对手或者其他无意冒犯的人举报。刑事控告和刑事控告应对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业务。就我本人的观点而言,是不太愿意以控告的作为手段的,但是有时候利用刑事控告打击民商事竞争对手,这是一种普遍现象。

  (二)被查处

  自己的事情东窗事发,或者招惹是非。近期的两个案例,一个是玛莎拉蒂女司机坑了丈夫,还有一个是老师坑了自己——过于高调、招摇容易引起关注。

  我曾经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个企业家,他因为拆迁问题,给当地的主要领导发微信:“你们政府…。”

  之后主要领导对他开始进行排查,排查后发现一项专项补助资金手续不真实,结果以诈骗罪定性。190万起点刑就是十年。后来经过辩护,并且他的亲友有一定的力量,对于这个案件回归正义、公正有起到了的作用,改判为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招惹是非,亦或是不能控制自己情绪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重大原因。

  (三)被牵连

  一旦领导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往往就会抓住行贿人。大家要明白一个概念,注意一个社交链条,不要和高危人群接触,这条链是无线连接的,也有可能没出事,但是收钱的官员出事了,自己有可能也会受到牵连。

五、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问题反思

  我也关注到一个问题,企业家几乎是十年换一波,经验是促成我们成功的因素,但经验已经发生,过去的事情有时候也会成为束缚我们自己开拓性思维的模版,我们一定要跳出经验,不断的去完善自己的知识面。

  对于人生价值而言,中华民族这二三十年的发展,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然而期间对财富畸形的追求,是的普遍存在炫富行为的重要原因。甚至有人为了炫富,不惜用一段生命历程作为代价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安稳的生活是一个基础,奠定好基础之后再追求更好的生活,到最后空中楼阁,连正常的生活都不能过,这种追求是没有意义的。

六、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对策

  对于那些无视法律风险执意冒险的企业家,从律师角度而言,对于一意孤行,习惯所谓孤注一掷的“冒险家”们,不应当给他们出谋划策。那不是一个合适的合作的对象,如果你帮助他,也是在以身涉嫌。一定程度上,法律可以合理的去运用,但不应当恶意运用。一旦钻法律空子成为习惯之后,必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你在钻空子,必然就有人要补,最典型的套路贷,套路设计是非常高明的。因为在套路贷设置的时候目的就是怎么样让对方即打了条有支付凭证,同时又让对方没拿到这么多钱,钱汇过去之后让对方当场交付一部分款项,以促成民事证据的完善。

  有的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人家高额违约,约定高额违约金,到了还款日失联,人家联系不到,第二天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来掠夺别人财产,这种行为现在已经被明确的作为犯罪的打击。因此过度的套路只要有社会危害是不能做的。对于愿意听从劝阻的客户,我们要认真的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进行设置。对于误入陷阱这种情况,制度的设置就不多作赘述,这是作为律师今后要慢慢探讨的事情。

七、企业家重大风险的分类

  这个主要是和我们律师交流,企业家也可以参考,没必要把所有问题都记住。个案会引发系统崩溃,一件小事儿有可能把诸多事情牵出来。

  (一)丧失决策权与控制权的风险

  1、股权、章程不匹配

  这一类不涉及刑事,主要涉及民商事补偿问题,我简要介绍一下。基于股权配置和章程的不匹配,小股东反向控制企业。我帮忙处理一个国企股权纠纷问题的时候,发现内部法务人员在公司60%控股的情况下,拟定章程的时候拟定重大事项要2/3多数通过。我提处这项章程不合理,他说完全合法,我说合法是合法,你有利于对方,结果导致完全失控,任何重大决策60%股权不能形成。这种民事纠纷,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理会。起诉、或到工商局调解,但是章程就这么规定的,没有任何办法。在股权的设置上,要懂得怎么样能够掌控企业。

  华为和阿里都是创新性的成功,阿里的任正非虽然仅仅占股权1.4%,但是他所有员工的股份都由工会代持,而且这些员工股是没有表决权的。这样解决了集中决策、民主管理难以调和的矛盾。万科,因为创始人王石完全失控、被架空,导致失败。这是因为企业创始人或者主要管理股东的权利未被保障,以及公司最终生命和文化管理理念的延续上没有考虑好设置。

  2、分支机构与挂靠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分支机构单位行贿,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甚至影响投标,这是去年一家大国企找我解决的的问题。我给他出个主意,在咱们省内再投一次标,让行政管理部门先把投标资格排除掉,然后你再诉讼,诉讼打赢了。这次诉讼有人为因素,但肯定不是虚假诉讼。有了判决之后,可以对你的投标资格形成法律上的有效判决作为依据,否则一但投标所有竞争对手就会举报他的分公司被判单位行贿。分支机构大量的对外借债,最终由总公司背锅,这种情况我们企业家在设置分支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管理团队的权力限制也是我们要注意的问题。黄光裕在被追究行政责任之后,总经理陈晓反控公司,这是一个公司管理层权利限制的失败案例。险些导致国美陷入万劫不复之地,这是公司控制角度的怀疑。

  (二)经营管理的风险

  经营管理涉及到众多关系,我们不给大家涉及到具体的罪名,只提在这些活动中容易发生的风险。

  1、行贿

  这可能更多的是政商关系,它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仅是承担刑责,还影响自己的市场准入,很多活动交易对方都要由司法机关证明在几年内没有犯罪的劣迹。

  2、合同被骗

  前面给大家介绍过,最初举的案例是没有考虑信用额度的问题。在建立合同关系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利用担保制度给自己的企业债权进行保障,结果债务人什么都没有了,你难以追溯。

  3、民事欺诈被追刑

  我在上海讲座的过程中,听课的律师提到一个问题,他们企业法律顾问在一起钢材交易过程中,耍小聪明,给人家换了一种型号。他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对方坚持控告销售伪劣产品。这种行为等于以次充好,原有型号是合格产品,但冒充比它高一个等级的产品,这就是就是以次充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仅要乖乖给钱,还遭受损失,偷鸡不成蚀把米。大家一定要注意。作为企业家而言,一定要避免以身涉险。

  4、债务追加被追刑

  在安徽有一个案例,一个债务人欠钱,第二年挂靠了一家公司,他让债务人在欠条上补上浙江分公司公章,他把这家证券公司连带起诉。一审二审民事判决生效,这是对他有利的判决结果。钱划扣到我们庐阳区法院,那边浙江公安过来把债务人带走了。这个案件咱们在省律协刑委会,我还担任副主任的时候,领导要求专家论证,我也是参与人之一。我认为不构成犯罪,不适合跨地去抓捕、审判。这个案件到不了最高院,省内有地方保护,大家都知道前两年鸿茅药业也敢放手抓捕,这种情况由一个民事纠纷、一个债务加入,把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风险之中。当然了这个事情我们后面也有反思,比如说危机应对的时候怎么办?

  是不是可以考虑釜底抽薪,立即还钱,不争了。还钱之后债权人没有动力了,公安还忙什么,有可能这个案件就结束了。如果我们只争是非,不管利害,有可能会导致情况加剧。在是非问题上,我们不一定完全有理。有些决策层认为只要你行为有错,我就敢治。罪刑法定是我们法律人的思维,但是决策者多种情况下不是法律人。

  5、非法经营被追刑

  这个罪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往里抓。前一段时间老家的一个企业家打电话找我,说有人要找他麻烦。他一直做墓地销售,他告诉我当时审批的时候可能是限于乡镇。一旦超出这个范围,有人找事,就要把所有的经营活动、社会活动进行排查,发现有瑕疵,这就能就作为一个罪行的理由。凡事要经过特许的企业经济行为,一定要注意,虽然现在工商审批比较宽,只要不禁止的都可以从事,但是对于特性领域一定要注意。

  6、销售伪劣产品被追刑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活动的企业要注意,民商法律风险也很大,进货渠道可能是从外面进过来的,销售之后,通过销售渠道找不到对方,这种民事责任也要承担。

  我在多年前办理的一起销售奶粉引发的争议,也是巨额赔款。在河南是高发地区,安徽不多。但这家商店也挺亏的,他从一家批发部门把货进来之后,最后找不到商家,别人就起诉他,最后他承担了巨大的责任。

  7、竞争领域

  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被侵犯,都是企业要重视的因素。华为企业的成功,是对于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同样知识产权争议也会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三)财税领域

  投融资有风险,包括股票上市。我着重给大家讲一下,有些企业到了一定规模,就会有上市的梦想,说是执着也可以。总是觉得上市企业多光鲜,但是实际上成本很高,不被批准的可能性也很大,耗费巨大的资本,上市之后反而导致企业的衰败,因此投融资在各个领域都要有充分的考虑。

  贷款手续一定要真实,我曾经办理过一些案件,当事人和银行约定了,拟了一个所谓的建筑企业,资金特别紧,结果当地政府直接找事,把这个事情作为骗取贷款罪执行了。银行也不报案,但是这个手续是假的,他追你也不能说全然没有道理,只要形成争议,司法机关肯定是强势一方。我们在所有的行为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到重大风险,一定要注意。

  (四)生产与劳动用工

  前段时间我和客户在聊天中,谈到一起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起货车倾覆压死了轿车中的几个人,这种情况要作为重大安全事故追责。在企业设置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对于事故责任风险我们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就可以把相应的风险进行阻断。

  (五)企业的设立与消亡

  企业的设立与消亡过程中都有相应的犯罪,这个犯罪是针对企业,等于无缝式的排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在只适用于特定的企业,当然罪名仍然存在。在破产环节有妨碍清算以及虚假破产。

  (六)其他常见风险

  有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酒驾,很多企业家基于应酬,觉得不喝一点不合适,车不开了。喝完酒的时候,认为自己没事,不需要请代驾。酒驾醉驾本身是刑事责任中最轻的一种。还有更严重的是交通肇事。饮酒之后,即使没有追刑,在责任划分上是有影响的,后果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全部责任,有的追刑、有的不追刑。因此酒驾的危害不仅仅是醉驾,还有一种更大的风险,而且这种案例不止一起,最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少人死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把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我去年辩护了一起二审接手的案件,案件本身具有很大的争议,最终仍然以重罪论处,判无期徒刑。这种情况给别人造成家破人亡的同时也给我自己造成了家破人亡。

八、企业管控流程及方式

  (一)企业管控流程

  1、改变理念

  识别是管控的前提,管控流程我们简单化些,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去落实,这不是一个太复杂的问题。管控流程是要企业家改变理念,有自我约束风险的意识。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我们制定规范的前提。制定风控需要律师团队到企业去做班,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企业自身特征,对具体的风险点进行逐一识别。识别之后再进行防控。对一些企业要根据企业老板的特点进行风险布控,例如某电商公司法律顾问,我知道老板个人有独特的生活习惯,那么他到美国我就会想方设法不让老板和女性单独接触,这样不会导致双方造成声誉和财产上的损失。这是一个具有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3、落实规范

  把规范落到实处。仅仅设定,大家不执行。陈主任谈到过,企业员工培训要留痕,重大生产安全的四个问题,追究管理责任,要有违章或者违规指挥。如果规章制度健全,而且有培训,这个情况最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

  一旦追刑责,一个工伤出现,管理层被抓,死者合法的赔偿项目未必能够满足死者家属,因为他有了另一手牌,我谅解你,对方有可能判缓刑,我不谅解、我闹,索要一倍、两倍的赔偿费用,管理人员、公司老板还受罪。因此这个制度一定要落实。

  4、危机应对

  风险管控在提前介入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危机,律师就能够对危机作出应对,因为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如果提前介入,保有的证据相对更充分一些,危机应对更有效果。因为我近些年来比较大收益的业务几乎都是危机应对。在危机应对领域,律师的作用会有很大的发挥。风险爆发之后,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我想比临阵磨枪的律师把握问题更为准确一些。

  (二)企业管控方式

  管控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我们修改前面提到的刑事合规理念、其他领域的合规理念,这是一种制度建设。

  另外一种是动态,是对企业防控、企业项目上风险防控。对于整个企业,从各个流程去风险识别、制度设计、落实防控。

  例如大城市盖一栋摩天大厦,他们需要请一个风控团队来进行参与。没有这种风控,最终一旦出现事情,各种合同纠纷、民事纠纷、行政上的处罚、刑事法律责任到最后难以应对。

九、企业法律风控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从律师角度来说,考虑风险防控,企业家认为是不是我想多了,目前主要责任我想不能归责于企业家。所有问题的改革应该是供给方为改革主导,而不是需求方改革。

  (一)律师的问题

  1、不熟悉诉讼业务

  我们律师总是去指责对方,真正从事风控、做法律顾问非诉讼的律师,他业务上并不成熟、不了解诉讼业务。真正的法律风险不是从法律条文上看的,法律条文是基础。真正的风险是从诉讼中间看会知道,一个规范的行为也是基于主客观因素的扭曲为法律风险。或是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建筑师欺诈、坑骗别人的手段也都非常高明。很多非诉讼律师还往往以不从事诉讼业务为荣,这是价值观的颠倒。近年来这些观念已经转变了,尤其刑事诉讼,重大法律风险往往都是刑事风险,这前面跟大家讲过。

  2、不会处理具体问题

  我们很多律师只知道谈理念,实际上拿不出产品,没有产品,企业家和你谈什么?企业法律风险,尤其刑事法律风险,这是比较生硬的问题,一般人不愿意启齿。如果没有很成熟的产品,不能对接企业问题,这种私密问题就像恋爱一样。如果你对企业家的企业种类、生产流程非常清楚,对任何容易出现的某一类法律风险都有自己的应对方式,企业家肯定有兴趣进一步交流,乃至促成合作。

  我们法律人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喜欢用宏大话语,不谈具体问题,只知道仰望星空,不能脚踏实地。导致实际上的能力都在书本上,没有践行能力。这个时候你只知道理念,企业家花钱买你理念,例如交两块钱停车费,就不用罚200块钱。企业家会认为,我可能交了2块钱,我仍然还要被罚200。我干嘛花这202呢?因此律师要学会具体应对问题的方法。

  3、缺乏团队

  律师行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过于个人主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重大法律风险防控,它的广度和深度绝对不是一个人、两个人或三五个人能够解决的。涉及到刑事、行政、民事法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投融资等诸多领域。而且这是一种高频的互动,除了第一年,把整个风控产品做出来之后,还要长期维护,要高频互动,一个人有这种精力、能力吗?目前而言,没有大的团队是处理不了这个问题的。

  (二)企业家的问题

  请一个风控团队,费用显然不是一年交个三、五万费用就行的,尤其第一年法律产品的打造,价格和劳动一旦不匹配,就必然买不到相应的产品。

  1、机会主义

  我觉得很多人的心境就是这样,从三米高的台阶往下跳,不敢跳。觉得这必然膝关节受损,但是在高速上的飙车,敢开到180迈。总会认为风险不会发生到自己身上。我觉得一种事情的风险,可管控的风险不能称为真正的风险。但是不去管控,潜在风险会转化成必然。

  2、追求确定性

  这可能是价值理念的不同。资历比较高的律师,首先面对不确定性然后再去找确定性。在风险发生、未进入诉讼、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非常难以判断。因为它是不确定的。对于律师的能力、专业知识广度和经验要求都比较高。但是在风险尚未发生的时候是完全不确定的。对于企业家而言,他可能是看到一个确定的东西,才愿意支付费用。如果面对不确定性,总认为这个事情无法掌控,就会回避。这也是伴生关系,律师不能把握住问题。

  3、迷信不存在的事物

  我感觉到九华山香火一直很旺,我们老家小庙到春节期间的“头炷香”已经被炒到很高的价格。敢去并且肯去花钱的肯定就是企业家。我认识一个北京的企业家,据说他可以和最高层有私人交流。16年元旦在合肥请我吃饭,一个副省级干部陪我,但是他真的被检委控制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敢问。指望官员去干预案件是完全不现实的。我们不能期待任何一个人为你打抱不平,只能靠自己规范自己,做好防范。

  (三)解决方案

  从双方的原因来说,这是属于沟通不畅的原因。一个企业家的人格类型是风险型的,激进。律师是厌恶风险的,保守。即使谈得来,但是也往往谈不拢。这个问题很新鲜,有兴趣,但谈到最后不能做。但是大家一定要辩证的看问题,不同价值观、不同性格、不同思维的人在一起,才是相互有益的。

  总是找一帮脾气性格一致、往一个方向走的人,慢慢大家都会偏执。我本人喜欢和企业家交流,第一是因为企业家有钱,第二是企业家思维和我一致。归根结底,现存问题的解决要依赖律师自身,先把产品做好。因为供给方主动那是必须的。随着社会发展,个性化需求越来越普遍,光有生产力不行,要有打造精品。其实企业家不怕花钱,而是怕买了一个残次品的法律服务。

十、企业家风控的展望

  (一)减少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1、财富与安全并重

  我觉得有钱人的光阴相比普通人而言应该更有价值一些,毕竟他们还能更好地享受生活,不会像我们这么辛苦。但是再多的钱,十几年的监狱生涯也有没办法得到救赎,而且作为公众人物,在大众关注下反而更加举步维艰。生存需求之后是安全需求,不仅是生命安全、健康安全还有法律安全,因为法律也能让人获得自由。

  2、刑事风险即灭顶之灾

  刑事风险是企业家不能承受之重。袁宝璟的案即使如此,因此企业家一定要做好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3、政策司法环境

  官商关系的变化,只有对风险进行管控、自我约束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另外前面谈过刑事控告日益增加,竞争对手、内部矛盾,这也是民风衰败的一种体现,但是这是一种现实情况。

  我们国家是以稳定发展为前提的,严控、严管、严打会成为持续状态,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变化。这会成为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态。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经常喜欢教条,对于法条来说,法不溯及既往,以前的行为,以后的司法解释不能追究。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打击以前的行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只要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二)提高律师收益与社会价值

  对于律师来说第一价值是收益更高。一个风控业务,据我所知北京的外企一个风控项目收9000万,收益非常高。有同行建议我调到他们所去,因为他们没有会做刑事的律师。考虑到我们自己团队哪怕没有这么高的收益,但是可以慢慢发展,没有去的必要。

  外企相当重视风控。它以后的收益会高于上市投融资业务,最大的好处是我们帮助企业家能够更好的发展,大家形成良性循环,企业家更安全、更有钱,我们的业务更稳定、更有存在感。有益于我们实现自身价值。这样,律师更有创造性,和自身的水平直接相关,和刑辩、民事诉讼不一样,它们有第三方说了算的情况。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难以逆转,我们司法体制目前还是以打击为主。这个领域缺乏竞争,大家都去学、都去做,会有很好的建树。

  还有一个好处是能够打通律师的任督二脉,我原来的主要业务在诉讼中,但是都是低频的效益。不能期望你的客户下次出事还来找你,把这件事情办好了,自己的当事人很多都不愿意见原来的辩护律师,因为他不想回顾那些辛酸往事。

  有人问我辩护律师的客户市场在哪?我也没有稳定的市场。给客户做刑辩,今天这个客户来找我,明天哪个客户来,我也不知道。但是学会风控,有对企业风控和后续问题的解决方案,会形成一个增强回路,让我们的业务不断发展。当然诉讼我们现在要办,因为这是为了不脱离一线,而不是在诉讼中获得多大的收益。

  以上就是我对企业重大法律风险防控识别、管控的个人理解,不全面、不准确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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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玉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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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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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文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文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首批成员。

  业务擅长:

  一、刑事辩护业务,自2008年至2012年,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例近百起。其中包括二十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多数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并有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另外还曾担任多名警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其中部分案件无罪辩护意见获得采纳、部分案件改变定性辩护获得成功,多数案件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业务。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法律服务,协同本所其他律师有效地控制、减缓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经营过程中的刑事、行政及民商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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