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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拘留,即管辖地公安机关往管辖地以外地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外地回来管辖地有一定距离,在送进管辖地看守所之前,期间可能会形成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那么,异地拘留后,押解到管辖地的二十四小时期间内,在看守所以外形成的笔录,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终602号判决这个案例提到:
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在郑州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先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2月20日由青岛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出所返回犯罪管辖地青岛,2014年12月20日高渊博未在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在看守所之外对其讯问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证据证实高渊博的此次笔录系公安机关非法取得。
上述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在外地被拘留后,被押解到管辖地后,在送完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作了一份笔录,法院认为笔录是合法的。
法院的理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在这二十四小时之内,犯罪嫌疑人没有送到看守所羁押,那么就不会受到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的约束。
但是,二十四小时可以发生很多事情。异地拘留后,犯罪嫌疑人也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押解需要时间,但是没有改变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性质。犯罪嫌疑虽然没有在看守所中,但是犯罪嫌疑人一直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只不过是从一个看守所转换到另外一个看守所。
那么,在达到管辖地这二十四小时内,不受到在看守所讯问的规定,此时相当于在管辖地“再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留期限,从异地拘留那一刻开始起算。但是,送往看守所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形成的讯问笔录,还是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一方面,当然是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送往看守所,讯问也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无法适用这一条。
因此,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使得讯问笔录合法化,还值得继续推敲。
来源:微信公众号|黎智鹏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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