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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视频”,首先会引发第一个争议。什么是“淫秽”?记得有一位域外的法官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不要问我“淫秽”是什么,先让我看了视频,自然就一清二楚了。
对于这位法官的观点,我表示赞同。但是,在下面这个案件中,这样的观点永远停留在理论上。但是,我并不因此感到遗憾。
千言万语,不如一言以蔽之:好奇害死猫。
一个微信群,只有五六十个微信号组成,约等于一个僵尸群,没有多少人说话。一天,群里突然活跃起来,张三在群里发了一张图片,图片带有链接,在浏览器里,输入链接,“据说”可以看到不止两个人的“淫秽”视频。
就是因为这张图片,张三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了。这还不是张三所在地的公安局拘留,而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异地公安局。拘留之后,送嫌疑人所在地看守所羁押,然后送往异地看守所。
家属心急如焚,匆匆从所在地赶到异地,委托律师会见。律师却一直预约失败。家属在小程序上支付的顾送款审核也失败了。人在哪里?本地,异地,路途中?交通便捷的时代,没有理由这么久还没有从本地送到异地看守所。
过了四天,终于有消息称人到了异地,即管辖地看守所。顾送款审核通过,会见预约成功。又过了三天,张三被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走出看守所了。
这里首先存在一个异地拘留的会见问题。异地拘留时,犯罪嫌疑人在送往管辖地看守所之前,会拘留在当地的看守所。这时候,家属能不能委托律师会见?家属收到的是异地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即使知道关在哪个看守所,看守所会让律师会见?这段押送期间可谓“真空期”,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了,家属自然有权利委托律师会见,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还没到达管辖地看守所之前,律师又没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让我们再看看实体方面。整个过程可以发现,在程序上,刑事拘留显示出一定的随意性。尽管刑事拘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但是,作为一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要立足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以及进行刑事拘留的必要性考虑。
让我们看一看通过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是: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四)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
微信群只有五六十个微信号。从常理来看,一方面,并非微信群的每个人都具有积极性去另行输入网址浏览链接内容;另一方面,即使微信群的每个人都积极性地另行输入网址浏览链接内容,以微信群70人计算,需要每个微信号点击286次,链接被点击数才能够达到2万次。
可能真的存在这样让人“回味无穷”的“淫秽视频”。笔者不得不提出进一步的意见,传播淫秽物品罪是防止淫秽物品落入在多数人中流传,而不在于一个人观看了多少次视频。一个人反复观看同一个淫秽视频,与一个人只看一次同一个淫秽视频,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100个人观看一次淫秽视频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个人反复观看100次淫秽视频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实际被点击数”,要剔除同一个人的重复点击量。
那么,通过微信群传播的“淫秽视频”,最多只有70次点击量。这也是公安局在释放通知书上写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事实依据。
不过,前面能够成立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基础,这位犯罪嫌疑人是独立进行的行为,并非与其他人合谋计划转发视频连接。否则,按共犯计算,可就不是一个微信群那么简单了。
这个案件不会到检察院,我们也就无法欣赏那个令人“回味无穷”的“淫秽视频”。但是,这并没有什么遗憾。当事人能够尽快地无罪释放,这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也可以看到,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尽管那只是简单地点击分享,最后不构成犯罪,但异地拘留押解到管辖地看守所的这段时期,足以导致几个家庭亲人的失眠夜。
(来源:黎智鹏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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