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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江阴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登记在韩某某名下的小汽车停放在江阴某小区停车位上,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到,导致车辆车身、前后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
车辆受损
及时赔偿就能了却此事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
却让两户邻居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
经查玻璃系从该小区某栋24楼坠落,被告殷某某就是坠落房屋的业主,系直接侵权人,殷某某家的玻璃曾于事发前一周就有破损掉落砸车的情况,本起事故造成韩某某的车辆损失9220元。因为殷某某、物业公司怠于赔偿车辆损失,韩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2018年9月10日,保险公司向韩某某支付了赔款9220元。故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向物业公司、殷某某提起追偿诉请,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殷某某、物业公司答辩均称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9220元,取得对实际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有权根据各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殷某某作为玻璃坠落房屋的业主,违章搭建阳光玻璃房,对其他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潜在的隐患,且事发前一周,其玻璃房就曾发生玻璃坠落砸坏车辆的情况,殷某某理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拆除破损的玻璃,但其仍未采取根本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殷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7376元;
二、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844元。
三、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热情、融洽的邻里关系可以促进相互之间的情感交流,从而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环境,切不可为了一己之利损害其他邻居的合法权利。本案中,阳光房业主为了自身利益,违章搭建玻璃房,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邻居停车及正常出行方便,事故发生后,阳光房业主也并未采取友善态度与车主协商并积极处理问题,而是拒绝赔偿,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承办法官温馨提示,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与邻为善,在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冲突时,应主动让步,友善解决,恭谦礼让,营造与邻为德、与邻为善、与邻为亲、与邻为乐的邻里气氛。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作者:徐芝若 郁明明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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