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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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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jpg

  现代化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物日益成为城市文明建设中一个突出痛点,烟头、豆腐、菜刀、灭火器、共享单车……各种物品从天而降,导致众多社会悲剧,令人“谈抛色变”。

  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31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何频频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哪些羁绊?破解“祸从天降”的难题有何良策?

关注:“飞来横祸”事件频发

  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砸人案,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扔烟灰缸的人一直没找到,人民法院判决事发地楼上的22个住户共赔付17.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跃三次提请强制执行,19年过去了,他只拿到9万余元赔偿金。

  2016年10月4日,安徽芜湖人卜英贵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身亡。扔红砖的人也没找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被告共计134名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日,贵阳女子袁某某被高空扔下的灭火器砸中身亡,“肇事者”竟是一名10岁男童。

  除了近年来这几起涉及高空抛物震惊社会的案件外,记者查阅媒体报道发现,仅最近一个月,就发生了多起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11月8日,深圳福田一名3岁女童在空中花园平台玩耍时,被7楼坠落的矿泉水瓶砸伤;

  11月13日,浙江东阳一名3岁男童在小区里被高空坠落的金属三角阀砸破头部,生命垂危;

  11月15日,四川成都周某在与男友争执过程中,拿起菜刀从10楼扔出,砸到10米外的公交车站顶棚,随后弹到地面;

  11月17日,湖南岳阳一女子被建筑物跳夹板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9日,海南海口一名12岁学生被幼儿园2楼掉落的花盆砸伤,头部缝了8针;

  ……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图解

附图二.jpg

调查:天降悲剧亟待破解“三难”

  事实上,所有人都知道高空抛物坠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现实情况下,记者发现,目前国内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处置主要存在“三难”:

  一是“追责难”,一方面锁定抛物者很难,高空抛物往往是一人突发所为,过程转瞬即逝,抛物地点比较隐蔽,很难抓到现行。另一方面很多抛物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

  二是“侦查难”,对于高空抛物恶性事件,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但往往见效甚微,对于高空抛物引发的民事纠纷,受害人会倾向于直接诉诸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也不再介入侦查。此外,恶性事件一旦进入民事赔偿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也有所减弱。

  三是“执行难”,目前在难以确定具体抛物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在实践中侵权责任人不出头,其他人因为“法不责众”而拒不担责,生效判决长期陷入执行难窘境。

法律法规实施严防“祸从天降”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的第 87 条明确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更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及时回应。

律师点评

  接受人民网采访报道的晏德熙律师认为,杜绝高空抛物必须道德、法治、科技并进,从道德层面对拒绝高空抛物加强宣传引导,从法治层面对进行高空抛物严厉处罚,从科技角度对存在高空抛物严格监查。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增强合力,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良好局面。

  高空抛物,犹如悬在城市上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危害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高空抛物,责无旁贷。晏德熙律师认为,高空抛物是社会顽疾,杜绝高空抛物必须从道德、法律、技术上齐头并进方能根治。在道德上,要加强宣传,形成社会舆论对高空坠落的谴责。在法律上,立法机关要严格立法,明确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执法机关不和稀泥,要依法严厉执法,绝不姑息。在技术上,在高层建筑间安装摄像头,对潜在的高空抛物形成威慑与监督。如此综合治理,紧密合作,才能卓有成效。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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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晏德熙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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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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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蚁民商团队创始人兼金融法律商事组组长,系民建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社会职务: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导师;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第六、七、八届建工委委员;玄武区工商联第八届委员;建邺区工商联第九届委员;南京市玄武湖街道商会副会长。

  执业近十四年来,除了深耕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外,还积累了丰富的办理金融案件方面的经验,并长期担任多家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多起金融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曾于2011年向某某银行纽约分行提供内保外贷非诉讼法律服务,标的高达6000万美元。2013年,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江苏某某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中院代理委托贷款案件,诉讼标的高达1亿余万元。

  晏律师2006年起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技能娴熟,实践经验丰富。其先后担任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国企、深交所上市公司)、南京市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朗昇希尔顿大酒店、南京金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了多起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包括全国首例“五星级大酒店消费欺诈”案,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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