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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范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青岛模式”
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10月30日,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律协会长王亚平解读《关于规范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反对不正当竞争,营造律师行业规范有序的执业环境,是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广大律师长期关注的问题。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出台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全国律协也于2018年发布了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规定。2019年,青岛律师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为止,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已达到420家,执业律师已达到5800人。今年9月3日,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一、出台有分量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由三个政府部门与律师协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是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青岛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这在全国是第一例。这就意味着对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治理,不仅局限于律师行业自身的范畴,而且纳入到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监管的层面,无疑在规范治理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有了新的突破。
二、判定有标准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中对不当行为例举了十三项,其中律师们反映最强烈,也是最不容易认定的就是低价收费、恶意竞争。《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第三(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为条件争揽业务”为不当竞争行为。同时,《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第五条建立了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第五条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将上述收费标准向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报备制度,一方面监督律所收费标准的合法合规合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认定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标准也有了依据。
在此基础上,青岛律协征得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印发了《青岛市律师服务成本价核定办法》,原则以报备收费标准最低价的五折,作为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本价。律师事务所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价格为条件争揽业务且无正当理由,会被认定为不当竞争。
三、惩治有办法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第六条建立了不当竞争行为警示约谈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市联络组负责约谈有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约谈分为内部约谈和公开约谈。公开约谈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视情况邀请媒体列席,其目的就是提醒、督促,告诫相关律所及律师改正错误,切实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约谈后拒不整改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且记入律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公布实施一个多月来,得到了律所和律师的赞同及支持,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当然,《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肯定会有不周全的地方,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会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有人说,律师协会管的有点细、有点严。我们认为,要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律师协会就是要有勇气有担当,所谓“严管厚爱”,对违法违规违纪不正当行为的严管,就是对广大律师的厚爱,对广大律所的厚爱,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厚爱。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
附: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律协各区市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打好高效青岛建设攻势攻坚战,实现青岛律师行业跨越式发展,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印发《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 岛 市 律 师 协 会
2019年9月3日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一、为了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我市律师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青岛市(含区县)注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采用不当竞争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商业信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为条件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包括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等)或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或者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可以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帮助委托人达到不当目的,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七)为争揽业务、低价竞争而采取不当手段获取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有关条件;
(八)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或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或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九)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十)擅自或者非法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特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十一)利用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服务对象;
(十二)采用承诺给予客户员工、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十三)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可能被认为利用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司法公正的内容;
(十四)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不当竞争的情形。
四、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建立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将上述收费标准向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如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日内向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建立不当竞争行为警示约谈制度。不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市联络组负责约谈有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不当竞争问题。约谈可视情况实行内部约谈或者公开约谈。
(一)向被约谈人送达约谈意见。约谈意见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参加人员等内容;
(二)被约谈人应当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三)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纪要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约谈纪要以市律师协会名义印发;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开约谈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视情邀请媒体列席。
七、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整改且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建立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经调查属实拒不改正的不当竞争行为,由市律师协会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不当竞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本办法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日。
(来源:全国律协、青岛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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