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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24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们谈的24条就是这个。
根据24条的规定,婚内一方到外面借钱、担保,不管是什么原因,也不管配偶知不知道,只要发生了,就推定为共同债务。
只有两个情形,配偶是免责的:
1.举债时就跟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可这在实务中根本不会出现,如果借钱的时候说:“哥们,这是我自己借的钱,跟老婆无关”,你觉得人家会借给你吗?人家肯借给你就不错了,还敢提这种非分的要求?
2.借款时债权人知道借款人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
可这还是不会出现。如果你告诉别人我们两口子财产各自归各自,以后不能找我老婆还哦!人家会借给你吗?如果借钱的时候不讲,债权人怎么可能知道?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又没有可公示地方!即使天天上广播电视台做广告,也不意味债权人知道。
所以,这两个例外情形在实务中形同虚设。
二、后果是什么?
24条造成的后果就是,只有夫妻一方到外面借钱,即使借1个亿,债权人没有义务找配偶签字,也不需要告诉配偶,配偶就要共同承担。事前无法预防,事后无法救济。
结婚就等于把命交给对方。
假设他们有共同财产1000万,离婚时执行1000万财产,余生还要承担9000万债务。
那么,如果有人十分邪恶,不想分割1000万给对方,就给人写借条借了1000万,债权人转了1000万给他,他取现后,又把钱还给债权人。
离婚时,债权人起诉他和配偶,法院就会判共债1000万,执行拍卖房屋,债权人拿到款项后,又给回当事人。
如此便可以让配偶净身出户,非常简单。那么,在这样的婚姻制度里,是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受害者?这种灾难,是无法事先防止,也无法事后救济。是不是很恐怖?天下间,就没有人能睡得安稳,包括我在内。
这也是为什么受害者里有法官、律师、警察这样的群体。是他们不懂法吗?当然不是,是懂法也没用!根本防不了。
三、24条是为了防止假离婚逃避债务?
官方曾经一直这么宣传,大众和有些没有从事这方面领域的专业人士也这么认为。
那么,我看看没有24条的话,能不能防假离婚逃避债务。
所谓假离婚,逃避债务是这样的:丈夫对外欠1000万时,他就伙同妻子说,咱们离婚吧。房子全部分给你,过户到你名下。这样债权人就不能找你还钱了。
真的这样子吗?
该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哪怕夫妻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分割了财产,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若是共同债务的话,照样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如果是个人债务,就用《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
真的防止假离婚逃避债务,是25条!根本不是24条!
那24条是干嘛的呢?24条是为了把所有债务都囊括成共同债务,是用来扩大共同债务范围的,是用来方便债权人瞒着配偶放贷,事后又能找配偶一起还款的。
以前的放贷广告,都打着“无需抵押,无需配偶签字”作为核心优势宣传。为什么?因为银行需要啊!他们放贷的这些人,心知肚明,如果告诉配偶的话,钱就放不出去了。
他们完全可以要求配偶签字或手持身份证拍远程视频通话,以此保证是共同债务。
但他们嚷着要保护自己的债权,无非就是想“既能不通知配偶,又能让配偶承担。”
他们这些人纯粹是坏!
为了保护他们这小撮民间高利贷资本的利益,而致全中国夫妻至于危险之中,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不应为他们说情的。
据报道,民法典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还需斟酌完善。
这不是什么好消息,都三审了,还要进一步斟酌,估计不少反对意见。共债共签原则”又到了危急的时候了。
这个伟大的“共债共签”保卫战要开始了,呼吁读者们通过阅读了解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不可动摇性,参与到普法、呼吁更多人保卫,参与到第三次征求意见中来!成为共同走进这个历史性时刻的主人,而不是过客!保卫下来了,将来你们都能对后来者自豪地说,我参与过这个修法!
做法:未来20天我会发有关通俗易懂的普法资料,大家转发让更多人了解,让更多人关注这个话题。等在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我会呼吁指引大家到网站上提意见。
(来源:微信公号“契约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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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吴杰臻律师研习、实践法律多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后,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深造,获得两个法硕士学位。在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中,长期在婚姻、合同、刑事等重大诉讼案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了“2010年中国影响性离婚案——赖某连与邹某坚离婚纠纷案”、“2011年中央高层高度关注的海南警察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无罪案”、“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茂名某房地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等众多中国影响性案件,并且为多家政府部门、企业提供“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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