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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被继承人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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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在生活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父母遗产日后的处置往往是家庭大事,很多时候会由子女协商一致,谁抚养谁取得遗产等。那么,如若全部法定继承人在父母即被继承人在世时,就父母的生活照料等赡养义务的履行以及父母过世后遗产的处分达成协议的,此类协议是否有效?

♦············

  针对该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亦存在不同观点。

 1 

  法定继承人所达成的协议未经被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确认,属于无权处分,未得到被继承人确认的,依法无效。


  如在《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6期公布的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149号苏仁华与苏仁杰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与八被告系苏德富与被继承人严杏贞的子女。苏德富于1985年1月17日去世,严杏贞于2002年9月6日去世。

  1999年12月20日,严杏贞向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4-12号房屋,并于1999年12月23日支付了购房款10908元。

  2002年9月28日,严杏贞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严杏贞。

  2001年,经在重庆的七被告协商,决定在2001年实行轮流照料母亲,并约定了每人每年出生活费400元,不照料母亲者出600元/年的护理费。

  2002年,在渝七被告又商讨了照料母亲一事,主要约定:由苏仁华负责照料、护理母亲,直至母亲百年;其余八人出生活费,苏丽娜300元/年,苏丽华、苏丽虹每人400元/年,但要时常来看望、帮助,其余苏丽霞、苏丽玲、苏丽莉、苏仁杰、苏仁良均为500元/年,直至母亲百年;为弥补苏仁华为大家承担照料母亲义务,又没得到照料、护理母亲的费用这一状况,故把建新东路234-12号的住房给苏仁华,作为他为其余八人照料母亲的适当补偿。

  严杏贞去世后,苏仁华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2002年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分割严杏贞的遗产;并认为,即使不能按照上述协议分割,也因为严杏贞主要由苏仁华照顾,要求多分遗产。

  法院观点: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严杏贞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严杏贞生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4-12号房屋,于死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严杏贞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当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从2000年至2002年的照料协议及方案可以看出,原、被告均对严杏贞尽到了抚养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各继承人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苏仁华认为按照2002年1月1日形成的方案,涉案房屋应当由其一人继承,且涉案房屋已由其出资购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该房屋由其实际出资购买的任何证据,且其提供的方案仅有6人签字,但是不论上述方案是否由9人全部签名,在形成该方案时,严杏贞仍健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4-12号房屋系其个人合法的财产,未经许可,任何人均无权处分该房屋,故苏仁华的上述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苏仁华认为其应当多分遗产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00年至2002年的协议,从2000年5月开始,原、被告均按照协议轮流照顾严杏贞,没有亲自照顾者,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生活费和护理费,原、被告对严杏贞均尽到了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均分。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原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原告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再审,亦被驳回。

 2 

  虽然继承尚未开始,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期待权,这种期待权亦是合法权益,法定继承人可以进行处分,因此所达成的此类协议依法有效,同时也符合生活常理和习惯。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则认为(2015年,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主要就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传统民事案件中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

  “2、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分家协议效力问题。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继承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蔡思斌律师建议

  鉴于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需要提前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处分等的,还是应当征得被继承人同意,或由被继承人以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定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蔡思斌

  2019年10月24日

  (来源: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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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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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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