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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竞业限制而产生的纠纷,且这些纠纷涉及到了竞业限制中的许多方面,比如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的违约责任等。笔者欲对具体案例的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对用人单位应对此类纠纷时的启示。
1 用人单位已根据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而无需再另行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例:
在朱某与甲减重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朱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其中约定了“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税前219,167元,该款项是对朱某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而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和主张的全部和充分的补偿”,“为了保护公司与公司最终股东的商业秘密,朱某同意与最终股东签订《保密协议》并书面明确朱某所掌握或知晓的商业秘密范围,朱某在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对约定的商业秘密仍然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根据法院的观点,因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明确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对朱某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和主张的全部和充分的补偿,且明确解除协议将取代之前所涉主题的所有协议,故朱某要求竞业限制补偿金,未得到法律支持。该案中,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是朱某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此补偿朱某可能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主张,因而该类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主张应当已将朱某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包含在内。
2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义务到期前1日违反该义务,仍酌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徐某与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徐某“不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公司”,“均不得在离职后一年之内于同行业其他任何公司就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服务、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另,该公司已按月随工资支付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200元。徐某离职后,在一年竞业限制期限到期前1日,获批成立了与该公司经营范围大部分一致的公司。根据法院观点,徐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设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新公司,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根据徐某违约期限仅1日,因而酌情调整后由徐某支付该商务咨询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该案中,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依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明确约定,但在劳动者违反义务时的责任轻重方面,根据违约期限进行了酌情考量。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对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金
案例:
丁某与丙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与某外服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该外服公司将丁某派遣至丙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丁某与丙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丁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对相关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根据法院观点,即便丁某系经某外服公司派遣至丙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未影响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因而应认定丁某与丙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丁某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有效,在丙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丁某存在未约定情形时,应当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某外服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介于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约定,因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丁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有关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该义务的情形,因而在双方未对经济补偿金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按法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未就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权利
案例:
施某与丁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该贸易公司认为施某不同意公司调岗调薪决定且双方协商不一致时由该公司提出的。后施某不同意该决定而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经仲裁,施某要求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获得支持,而该贸易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对此提起诉讼,因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权利,从而应当支付施某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了纠纷,因而劳动者在实践中未能及时就业,此时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无论劳动者的要求是否确实有依据,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因而根据程序性规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认可了该仲裁结果是用人单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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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竞业限制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时,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不会轻易从事与其经营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但该等结果的重要前提是双方对此进行了约定以及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无论是因疏忽或故意,都可能存在未依法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操作,最终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风险。笔者结合前述分析,就此提出以下几项观点,以供用人单位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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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竞业限制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时,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不会轻易从事与其经营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但该等结果的重要前提是双方对此进行了约定以及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无论是因疏忽或故意,都可能存在未依法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操作,最终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风险。笔者结合前述分析,就此提出以下几项观点,以供用人单位进行参考。
① 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和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在有关竞业限制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内容是判断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因而在用人单位期望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时,与劳动者进行明确的约定无疑是确保劳动者切实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但是根据前述案例,对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也是用人单位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比如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就经济补偿进行约定时,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该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存在该等法定标准实际上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经协商后约定的标准高的情况。因而,此时对该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成本。如前述案例,对竞业限制期限进行约定,也是对劳动者实施竞业行为的一项有力约束,因为即便如前述案例中劳动者仅违约1天,但在实质上仍属于违约,因而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② 适当限制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范畴容易确定下来,但对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便需要用人单位斟酌一二了。对于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项经营成本,因而建议用人单位对应当与谁签订以及签订多久的竞业限制协议进行斟酌,避免签订期限过长或与不必要的劳动者签订该等协议,增加负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成本。
③ 明确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抵消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劳动者以其已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而声称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违反合同的一方在必要时应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承担了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导致继续履行的放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四)》也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见,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为支付违约金而解除,如果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继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赔偿。
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者先行违约,且用人单位维护其知识产权的合理需要,从平衡二者利益的角度作出来的,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准则和恪守信用的行为方式。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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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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