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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该怎样结合证明过程,就警方未调取的关键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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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语: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在阅卷时发现警方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影响案件定性,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没有调取,这部分证据对于查明事实,客观公正的反映案件实际情况,具有关键作用。但,没有调取的证据应如何质证?庭审如战场,若是放弃了对于这部分证据的质证,相当于一枪未放,就将重要的战略阵地供手相让。因此,在实务中辩护律师能否对这部分证据进行质证?又该如何质证?本文将结合我们团队,近期在黑龙江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中所遇到的问题,示例作答。

  今年7月初,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团队拿到卷宗材料反复研读,发现侦查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并没有循线,对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电子证据进行调取,导致证实被告人在所指控犯罪中的证据缺乏客观性,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团队成员在经过讨论后认为,事关当事人的自由,对于这一部分的证据,不能放弃对它的质证。

  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并没有对于证据应如何质证的内容,但是,第55条的规定,还是给我们提供了线索,这个条文的规定和我们这个案件遇到的情况高度吻合。

  第55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团队办理的此案件中,存在以下证据缺失:

  一、在案证据中,关于证明当事人有参与非法换汇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亲属提到的记录换汇交易的账本等证据,并没有调取,因此,导致在证明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证据中,只有被告人以及与他有换汇交易的另一同案犯的供述,定罪的依据没有电子数据、书证等予以印证,综合全案证据,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

  二、在笔录中,部分证人提到了“某乐网”“某某信息网”提供了他们这些在海外的华侨经常用于换汇的线上渠道,如果警方调取了上述网站的注册信息,就可以印证,被告人是否有在网站中注册账号,是否有专门进行买卖外汇。由于没有调取相关证据,也没有就这方面的内容对涉案被告人进行讯问,而且两名被告人的讯问存在被威胁、引诱的可能,“某乐网”、“某某信息网”的相关信息又没有调取,导致案件存在被告人之外的第三人,经由相关网络,与在案另一被告人取得联系,进行外汇买卖的合理怀疑。

  三、在笔录中,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到,他们买卖外汇是通过微信群或者QQ群联系的,有的微信群或者QQ群负责买外币,有的微信群或者QQ群负责出货币,如果警方调取上述微信群或者QQ群的聊天信息记录,就可以印证,被告人是否有参与到买卖外汇的过程中,但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同样没有调取。

  四、在笔录中,部分证人提到,自己系通过未归案人员丘某联系买卖外汇,并提供了丘的银行卡账号等信息,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对相关线索进行任何调查核实,龙某银行流水等信息没有附卷,导致可能存在龙某与被告人之外的第三人,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联系,进行外汇买卖的合理怀疑。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标准、证明效果、证明目的、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这一规定,为律师进行质证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扩大了质证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的空间。

  团队办理的上述案件,即属于侦查人员没有提取,已经存在初步线索的电子数据、书证,导致被告人从事非法经营的关键环节、具体涉嫌数额的认定,缺乏电子证据、书证的印证,致使在案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对证据的质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律师都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突出质证的重点,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事实和程序细节。比如在这起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案子中,律师发现了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已经发现了证据线索,却未进行提取,这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证据,没有调取。若律师对这一类证据不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那么质证的力度和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律师进一步提出,对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仅有当事人主观性的言词证据予以认定,而无其他电子数据、书证等予以印证,那么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就不再是推测,而是有事实基础的判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谨慎分析该组证据,质证的效果就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

  所以,结合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并将质证意见归结为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此得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信的确定性结论,唯有如此,才能将案件的核心问题,条分缕析的在庭上呈现,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撰写于2019年10月18日

作者: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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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张王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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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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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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