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公司股权、从公司获得分红会产生交纳个人所得税义务。一般情况下,这项纳税义务是由扣缴义务人履行。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在个人未履行这项业务的情况下,个人首先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行政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往往会给个人发出追缴通知,个人对其不闻不问,很容易涉嫌逃税罪。这里的入罪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当然,法律给予个人一个不构成犯罪的机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个人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意思的是,有的案例中,个人在接到税务机关催缴通知时,不闻不问,反而在税务机关移送公安局立案后,个人才去自首,补缴税款。
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个减轻以及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一个“及时”问题,被判了刑,这是侥幸的代价。
还有的案例中,个人缴纳了一部分税款,另外一部分就不再缴纳,也达到了逃税罪的标准。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来源:黎智鹏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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