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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是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实际行动,是创新工作制度机制、切实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知》提出,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将仲裁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和保全,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及时给予执行救助等;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等。
《通知》还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预警监测、健全协同机制、做好便民服务、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对推动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附:《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实施“护薪”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工作
(一)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工作。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做好农民工心理疏导工作。指导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
(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积极探索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达成和解。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探索建立代收仲裁申请制度。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措施、程序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主动约谈用人单位,依法促成和解或调解解决。要吸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的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三、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加快办理。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各地要在10月15日前,将仲裁机构处理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二)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三)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四)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仲裁庭已依法质询、质证的证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可不再予以当庭质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自认的事实,在审理中又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证据,除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仲裁和审理需要,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一)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农民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审理中,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要主动依职权调查。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二)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要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积极会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三)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全规定。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组织保障,持续依法推进,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不强的,加强教育引导;对因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稳就业、稳企业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结合;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二)加强预警监测。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排查,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
(三)健全协同机制。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站受理、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适时对辖区内相关部门的职能发挥、工作机制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做好便民服务。要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维权。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加强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更好为农民工提供“零跑腿”、“网上办”等服务。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宣传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做法,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19年7月26日
附: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
就《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印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有怎样的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根本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的需要。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特点的长效机制。二是解决突出问题的需要。一方面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坚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实施“护薪”行动,集中限时办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另一方面着力解决调解仲裁机构反映强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问题。三是形成工作合力的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多部门职能优势,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问: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方针,《通知》在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调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加强源头预防,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结合起来,能够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通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问:《通知》对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进行了部署,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与处理难度大态势并存。201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9.1万件,同比上升19.2%,案件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带来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虽然各地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制度、优化程序、深挖办案潜力,但案件超审限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影响到农民工当事人的获得感。对此,《通知》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地仲裁机构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将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限期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问:《通知》在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方面采取了哪些超常规措施?
答:2016年,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但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还存在部门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措施常规化等问题。对此,《通知》主要采取以下超常规措施:一是畅通仲裁“绿色通道”。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知重负重、担当作为,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增强案件处理效果。要求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等,依法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保全、执行等联动机制,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这是继2017年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2018年全国各省级及多数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裁审衔接机制后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切实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的“前置、终结、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问: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
答: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必须切实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对此,《通知》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考虑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生活等。三是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执行。
问:《通知》印发后,五部门将如何推动政策文件落实到位?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关于抓落实的要求,《通知》从五方面对实施好“护薪”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求各地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加强预警监测。要求各地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三是健全协同机制。要求各地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四是做好便民服务。要求各地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各地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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