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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老百姓日常和政府及授权组织打交道,貌似非常清楚行政处理程序,这是一种误解,行政程序其实是非常复杂的。于此同时,百姓又觉得自古以来有一句古话叫做——民不与官斗,这也是消极不作为的一种想法。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权力膨胀的非常之快,而司法审查又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应当知道政府及授权组织行政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究竟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我们需要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知晓如何应对及选择救济途径。本文简要的介绍一下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及类别,以及在遇到具体行政问题时我们能够识别政府及各级授权组织的行为是否违法及如何进行有效的应对,那么我们的公民权利才能够得到及时而完全的保护。
一、行政权及行政行为的概念
1、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2、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具体行政行为
通俗的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利用法定职权作出的对老百姓的各种具体的处理行为。
二、我们日常碰到的法律问题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主体
政府、公安局等属于行政机关;高校、证监会等属于被授权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
3、行政相关人
行政行为中与该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和组织。
三、行政程序中适用的法律种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及地级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最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是应该适用的。
四、典型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及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
①、概念种类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比如公司或个人申请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证;又比如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车经营、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格、授予学位、消防验收等行为。
以下的典型行为不是许可行为:结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是变更、转移、抵押及注销登记不是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机动车的年检行为等等。
②、法律依据
经常性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非经常性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的决定、省级政府规章(期限1年)
2、行政强制
①、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
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行政行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为: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公安强制醒酒、强制戒毒、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等;查封经营场所及场所的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为:代履行,比如清理污染、拆除违章建筑等;执行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比如税收中的滞纳金等;人身强制执行,比如强制服兵役;财产强制执行,比如划拨存款及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施及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②、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各种处罚措施。
种类:申诫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自由罚: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另外还有通报批评及驱逐出境。
②、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比如驱逐出境及行政拘留;地方性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除外;部门规章:警告及一定数量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警告及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用举例的方式进行阐释,以下的区分非常重要。
1、举例说明整个的行政程序过程
经我们向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申请,我们可以获得行政许可,如果我们申请的材料里有虚假成分被发现,已经许可过的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没有许可的撤回许可。如果我们在使用证照及经营过程中,比如学位许可后及营业执照许可后,我们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可以吊销我们的许可证及执照,这种吊销许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在行政处罚没有做出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限制违法行为的继续及为了将来的处理方便。在行政处罚做出后,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来执行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执行与法院强制执行的异同
笔者要强调一点,即行政强制执行与法院强制执行是不一样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而法院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除了个别的特殊行政机关比如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及外汇机关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其他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只能申请法院对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行政救济法的问题,就是我们碰到行政行为违法时如何救济伸冤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问题,最后还会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我们要学会如果碰到的话怎么应对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行政救济法的概念,就是我们碰到政府部门执法不公时如何应对处理行政行为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问题,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及主题,后续会专门阐述。
七、行政复议的概述:
1、概念
老百姓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为的申请及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以及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对应的行政机关,具体的机构是政府的法制办或行政机关的法制科,比如县公安局的上级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目前,政府法制办已经和司法局合并了,以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就是司法局。
2、种类
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合同及不履行保护职责等。
但是以下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行为:国防外交、刑事诉讼、行政指导、重复处理、内部行为、行政调解及行政仲裁等行为。
3、申请期限
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规定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比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仍然有效。这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的时间低于60日的,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这就是保护老百姓的复议权利。
4、申请方式
可以口头及书面申请。
5、特殊情形
①、复议前置的主要情形
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纳税争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及税收保全除外)。
②、复议终局的主要情形
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复议决定、对外国人出入境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③、选择后终局的主要情形
省部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老百姓向作出行为的原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后老百姓仍然不服的,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或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八、行政诉讼的概述
1、概念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般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的进行合理性审查,比如行政处罚过重可以变更判决就属于合理性审查。
3、司法审查的种类
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部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不作为、侵害公平竞争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合同、反倾销、反补贴及不履行保护职责等。但是以下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行为:国防外交、刑事诉讼、行政指导、重复处理、内部行为、行政调解、复议终局及对老百姓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等行为。
4、起诉期限
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
1、相似之处
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都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都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审理的依据都是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的都是对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有约束力的裁判。
2、不同之处
①、从行为性质上来看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属于内部行为。
②、从审查范围上来看
行政复议审查的广度和深度都要比行政诉讼高的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的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但是行政复议均能够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
③、从审查程序上来看
行政复议一般是一次复议终局,省部级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为二次复议终局,简便免费,公正性较差;行政诉讼是二审终审,但是还可以申请再审,正规复杂且成本较高,但是因为司法审查的原因,公正性较好。
3、最为重要的一点
一般情况下,老百姓可以在受到行政机关违法处理导致冤屈时,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
最后,笔者抱歉的说一句,本想用十分想通俗易懂的口头语言和大家沟通交流,但是行政行为及程序太过抽象复杂,专业性太强,笔者虽然尽量进行体系性阐述和举例解释,还是不免难以理解。随后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难题,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等社交工具与笔者直接沟通,笔者将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态度将自己对于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案件的观点展示给大家,供大家参考适用。
(来源: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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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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