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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起源于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城工人大罢工事件,一百多年过去了,经济发展的机器依然以底层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利甚至生命安全为代价以维护高速运转。本文作者以刑法的角度、刑事判决书数据的尺度,来衡量刑法保护劳工权益的现状及困境。文章以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劳动安全”与“恶意欠薪”分上下两篇。
◀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一、恶意欠薪的刑法保护
《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其中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为236.9万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均拖欠11433元;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为0.84%,从事建筑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为1.8%。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对劳动者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影响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这一社会顽疾入罪。
下文中,作者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基点,以刑事判决书数据分析为方法,向读者展现恶意欠薪及该罪的刑法实施现状并提出刑法困境的思考。
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研究数据概要
(一)数据来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裁判文书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录入。
(二)数据筛选方式
1、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裁判年份:2016年1月1日—2017年4月15日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4、地域:广东省
5、文书类型:刑事裁定、刑事判决
(三) 综合筛选结果:
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录入119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裁判文书,分别有:(1)98份刑事判决书;(2)21份刑事裁定书。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录入11份刑事判决书;(2)1份刑事裁定书。
以下数据分析以2016年1月1日—2017年4月15日共10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三、研究数据分析
(一)广东省各市2016—2017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书数量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5日,109份刑事判决书中,广东省各市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量分别为:广州市共有17份判决;中山市、佛山市各有15份判决;深圳市共有13份判决;东莞市有11份判决;其他市的判决书在10份以下。
(二)广东省恶意欠薪数额统计
109例广东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中,恶意欠薪数额统计结果如下:恶意欠薪10万元以下的9例;恶意欠薪10万至30万元的47例;恶意欠薪30至50万元的21例;恶意欠薪50至100万元的24例;恶意欠薪100至200万元的4例;恶意欠薪200万元以上的4例。
(三)广东省刑事判决结果统计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个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欠薪金额大小,其法定刑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此,作者从判决书中发现,欠薪金额的大小并不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只要在审判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均会从宽处理。反之,若在一审宣判前行为人依然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欠薪金额在10万元以下,法院仍有可能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
109例广东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中,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有49例;适用缓刑的有26例;被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有22例;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的有5例;单处罚金的有3例;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例。
四、刑法困境思考
在司法救济效率不高、维权成本高的当前,农民工的集体工资,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少则上万元,多则上百万,行为人在面对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工时,在犯罪预期收益远远大于犯罪成本的情况下,往往愿意铤而走险,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法的成本=刑法严厉性*刑法确定性*刑法执行性②,作者基于刑法对该罪背后的刑法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比较,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1、欠薪数额规定下的司法漏洞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欠薪入罪的标准之一是需达到“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作者认为司法解释关于以上“数额较大”的规定存在司法实践的漏洞,而使刑法缺乏严厉性。如,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假设犯罪人恶意欠薪十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三万元,则犯罪人欠每名劳动者平均3000元的劳动报酬。然而假设犯罪人恶意欠薪八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三万元,则犯罪人欠每名劳动者平均3750元的劳动报酬,却不属于“数额较大”的入罪定义,无需受到刑事追诉。
对此,行为人容易钻司法的漏洞,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2、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有更为严格、精确的审判标准
如前所言,行为人受到追诉后,其赔偿行为是影响法院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从109份刑事判决书中可见,法院基于行为赔偿行为而作出的判决标准各不相同。有的行为人恶意欠薪几十万元,受到追诉后进行全部偿还,仍被判处实刑。而有的行为人恶意欠薪上百万元,受到追诉后只偿还部分薪酬,却被判处缓刑。
在财产型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易衡量刑法成本与犯罪收益,如用两年自由换取上百万元犯罪收益的衡量比较。相对于其他财产型犯罪,恶意欠薪所面对的被害人是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群体,恶意欠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的家庭影响。对此,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有更为严格、精确的审判标准。
3、加强行刑链接,提高刑法执行的及时性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欠薪的入罪标准之一是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需以行政程序的失效为前提,即“行政+司法”的处理模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问题是,在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效率底的背景下,如何保证刑法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呢?在实践中,被欠薪者采用正常的讨薪途径无法获得政府部门的及时关注,因而走上极端的讨薪之路,进一步造成社会维稳资源的浪费。而对于行为人而言,刑罚的不确定和迟到使犯罪人产生犯罪不必然受罚的错觉,弱化了刑罚的成本。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行刑链接,及时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震慑犯罪人以减少恶意欠薪行为。
②引自:朱兵阳,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问题的探讨——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36页.
(来源:法夫人与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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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事务部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律协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如涉案资金高达2亿的集资诈骗案、废矿走私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等,获无罪释放、轻判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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