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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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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通知》就充分听取意见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二是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四是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要加强新出台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维护法制统一。要注重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五是注重收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增强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利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各项工作机制;要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搭建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积极探索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网站建立链接;要保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杜绝走形式、走过场。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积极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四、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要加强新出台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出台后,要注重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开展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五、注重收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拟订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时,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注重征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制度建设项目。要有效发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的作用,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载体,全面了解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关诉求。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基层联系点等制度。加大对有关制度建设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力度,增强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答记者问|《通知》主要内容是啥?听取意见范围包括哪些?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反映,在制定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过程中,存在着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政策前,凡是涉及企业的,都要通过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企业的意见,提高政策可预期性,给一定的缓冲期;不仅制定政策要沟通协调,执行政策也要上下联动协调,决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指示要求,2018年10月以来,司法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形成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书面发函、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了31个省(市、区)、40个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以及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和部分代表性企业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征求意见的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通过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研究,并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问:制定《通知》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通过制定《通知》,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有利于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反映企业诉求、提高企业贯彻执行的积极性、促进政策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问:起草《通知》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在《通知》送审稿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紧扣实际破题。始终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反映的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三是确保政策实效。充分发挥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机制的作用,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制度制定的必经环节,同时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问:能否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从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注重收集企业制度建设诉求信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措施。

问:《通知》中规定的听取意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通知》将听取意见的范围明确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问:《通知》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部分中突出了要注重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意见,主要是什么考虑?

  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工作方针。《通知》明确提出,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力不同,更多地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意见。这个规定有效兼顾了听取意见主体的普遍性和针对性,对于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问:《通知》提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主要是什么考虑?

  答:从当前实践反映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变动过快、出台的政策上下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协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提出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加强对即将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做好执行新政策的相关准备,从而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同时,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

问:为确保《通知》严格贯彻落实,主要规定了哪些举措?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问:目前《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意见的相关程序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通知》与以上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是什么?

  答:《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通知》的上位法和制度设计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规定。《通知》在严格贯彻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以及对有关文件中的制度进一步重申的基础上,一方面突出听取意见对象的针对性,要求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专门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根据听取意见涉及不同企业、行业,特定产业、地域的,要有针对性的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听取意见的机制和程序。如《通知》要求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灵活运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实地走访,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意见,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探索建立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推送机制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措施,增强了相关程序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附:专业解读

以精准化的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韩春晖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通知》抓住制度建设这个“牛鼻子”,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为“着眼点”,以公众参与程序为“着力点”,以制度的科学性为“落脚点”,努力推进与企业相关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不断提高政府政策制定水平的“治本之策”,是真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路径”,是有效优化我国当前营商环境的“精准治理”。

  从《通知》内容看,“精准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精准地抓住根本。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和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四个维度。其中,法律政策是营商环境中的核心要素,是改善其他要素的重要抓手,是维护整体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可以说,优化营商环境有千万条,提高政策制定水平是第一条。在制度建设中,推进程序的民主化,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是提高政策制定水平的重要途径。显然,《通知》正是抓住了政策制定程序民主化这个重点,对营商环境进行“源头治理”,不断以高水平的制度建设来为我国的营商环境注入一股源源不息的“清流”,进而让企业的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企业的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二是精准地把握问题。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有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制度时,仍然存在着听取意见对象范围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就是说,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企业意见不充分,是《通知》所要解决的一般性问题。但是,在此情形下,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相对弱势,他们往往参与政策制定的意见表达能力不足、行业话语份量不够,导致在政策环境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这是《通知》所要聚焦的特殊性问题。为此,《通知》特别强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更多地听取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意见,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通知》既考虑了问题的一般性,又突出了问题的特殊性,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统一。

  三是精准地创新方式。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对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相关程序作了相关规定。《通知》在严格贯彻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反馈机制、程序和方式作了进一步细化、优化、探索和创新。要求灵活运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实地走访、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并且可探索建立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推送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发现,这些规定主要考量有三:其一,适应新时代自媒体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与时俱进地探索和创新方式,以确保听取意见的时效性;其二,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公众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成本过高等问题,提高企业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反馈的便捷性,以改善听取意见的便民性;其三,赋予政策制定部门听取意见方式的选择权,对于不同情形可以选择最合适、最有效且可操作的方式听取意见,以提高听取意见的实效性。

  四是精准地强化机制。针对当前政策制定中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要强化三种机制:一是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要沟通协调,执行政策要上下联动协调,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等问题。二是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三是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通知》不仅规定对于采纳意见要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而且强调对相对集中但未被采纳的意见也要进行反馈和说明。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企业等公众参与主体的知情权,调动企业等主体参与表达意见的积极性,而且大大增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可接受性。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升国家竞争力,它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维护、保障、促进和服务的发展大局。《通知》的出台及其有效实施,将有效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获得感,促进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推动政企合作、有效参与、良性互动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建构。

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改革开放40年来,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均得到了大幅提高。为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在起草、审查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程序和方法,尤其对于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采取了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探索与创新,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渠道日益拓宽,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参与范围有限、参与途径不多,参与效果不彰,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立法的科学性,尤其是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诉求在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反映得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加强联动协调,收集企业诉求信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为解决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对象选择难”“利益平衡难”“诉求反映难”“监督检查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通过进一步科学划分参与主体,拓宽参与途径,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而为优化营商环境筑牢制度基础。《通知》特别注重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是由不同的子系统构成的大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作用,共同引导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分布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是社会治理的静脉系统,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将不同的系统和因素统一协调起来。《通知》重在从以下六个方面着力:

  一、扩大听取意见的广度

  立法者必须全面、客观、细致、准确听取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通知》要求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尤其当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就是为了找到最大公约数,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提高听取意见的精准度

  《通知》明确政府听取意见时,要充分关注企业、行业的“代表性”“差异性”“特殊性”几个标准,从行业、地域、层级等角度,为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选择听取意见的群体进行了细致的画像,有助于政府更加准确地选择参与主体。《通知》提出注重全面收集和了解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主动了解企业所需和困难所在,促使立法和制度建设更加有的放矢。

  三、提高听取意见的实效度

  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已经形成多年,但是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其原因多样,既有社会认知度的问题,也有走过场的形式主义。《通知》中提出的探索建立政府征求意见平台,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网站建立链接,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基层联系点等措施,可以更好地让社会意见到达立法机关。立法者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

  四、增强听取意见的可信度

  由于立法参与制度的不够完善,造成有时政府选择的“代表”代表性不足,甚至公众产生“被代表”的质疑。《通知》规定,对于争议较大、分歧较大的问题,引入相对中立的专业机构和第三方参与立法调查和评估,对于增强听取意见的可信度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强意见的回应度

  政府的回应与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之间相互促进。“热度”取决于“回应度”。如果长期得不到政府的回应,社会的参与热情会受到打击,甚至因此质疑参与的有效性,进而影响政府公信力。《通知》规定,要通过多种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于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对立法和制度建设过程中各种争议和质疑的“解疑释惑”,有助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降低法律实施和制度执行中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六、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

  听取意见在以往实践中有时容易走过场。《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制度,加大合法性审核力度,强化制度实施效果,提高制度的硬度和实施的力度。

  《通知》立足于优化立法和制度建设中听取意见的方式、途径等,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有效性,而且,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构建更加“亲”“清”,和谐的政商关系、政社关系,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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