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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慎用司法推定|吴律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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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多数财产型犯罪的必备要素。然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直接证据进行证明,因而如何认定和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显得特别重要。

普遍认为,人的活动由其主观心理支配,活动的性质由主观心理决定;行为人的心理态度通过其外向化、客观化的外在行为来体现和反映。因此,通过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表象和印迹某种程度上可以推断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然而,客观事实和主观心理活动之间始终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为了解决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之难题,现有的司法解释搭建了一座跨越这条鸿沟的桥梁——司法推定。现有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出非法占有目的之情形,通过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司法推定方式进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4种情形:(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7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8种情形:(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刑法的解释中,推定本身就是一项危险的行为。推定意味着案件事实与刑法的犯罪构成之间并不是一种直接的涵摄关系,只是由于证明上的困难,采取一种间接的方式来满足犯罪构成。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实为司法办案人员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提供较大的便利,但是由于推定建立在经验法则基础之上,而经验法则作为一种不完全的理性,存在着非必然性,这就意味着推定事实与实然事实之间可能出现偏差。

认定和证明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当然首先需要参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毕竟司法解释是在司法实践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出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之情形,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具体案情错综复杂,直接援引司法解释之规定容易导致“对号入座”进而出现冤假错案。

正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中提到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

我们不能仅仅简单地援引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而应在推定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进行详细的论证结合具体案件对犯罪行为是否真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做详细论证。比如在具体的案件中,集资人非法占有了资金,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质,此时集资人同时取得了资金的所有权,但集资人并不是不愿归还,而是出于经营或投资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归还,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林辛建法官在判决书[案号为:(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的裁判要旨中提到: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为了更加慎重和更加准确地认定和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适用司法解释推定方面应注意几点:

第一,适用司法解释推定行为人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进行,且要确保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联是客观的、常态的,不是偶发的、随机的或主观臆想,再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最终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对此,应着重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前、中、后的条件能力、行为态度和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中是否具有积极追求非法占有或所有他人之物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综合已有的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进行全面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目的与客观行为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只有到了特定危害结果出现的阶段,才能通过反推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紧紧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实现与否的特定结果,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已实现了其所追求的非法占有或所有他人之物的特定危害结果。

第三,要紧紧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及考察重点,着重审查与之相关的各种原因性背景情况,如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实现过程、实现结果的背景等,从而全面、系统、客观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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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柏达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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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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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律硕士,为国有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获得两个省级荣誉一个市级荣誉:“名仕杯”福建省第四届高校模拟法庭辩论赛优秀奖 、福建省在榕普通本科高校首届大学生廉洁知识竞赛三等奖、福州市税法知识竞赛二等奖;参加学术活动的论文获得2018年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生教育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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