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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七种孤证不得入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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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

贩卖毒品案件常见七种孤证不得入罪情形

一、仅有行为人本人的认罪供述

  无罪案例:武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怀检刑刑不诉〔2018〕2号

  无罪理由分析: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其本人的供述与辩解,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二、仅有唯一同案犯的孤证供述

  无罪案例:赤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3号

  不诉理由:认定行为人张三伙同李四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唯一同案犯李四的供述孤证,不足以定案。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三、仅有吸毒人员的孤证证言

  无罪案例:文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怀洪检公诉刑不诉〔2014〕6号

  不诉理由:在现有证据中,仅有吸毒人员李四关于张三曾四次贩卖毒品给其吸食的证言,但其证言属于孤证,使得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定案。

四、在案的三名或多名证人的证言属孤证

  无罪案号:黑棱检诉刑不诉〔2016〕8号

  无罪理由分析:侦查机关认定张三贩卖毒品给李四、王五和陈六的证据,只有证人李四、王五和陈六的证言,张三拒不供认曾卖冰毒给上述三名证人,侦查机关也没有取得冰毒来源、冰毒实物等关键性证据,致使现有证据中没有能够证实张三贩卖给李四、王五和陈六的物品是冰毒的证据,仅有证人李四、王五、陈六的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明显属于孤证。

五、代购毒品获利仅有行为人的供述孤证

  无罪案例:石检刑不诉〔2017〕91号、渝沙检刑不诉〔2017〕第60号

  不诉理由:行为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人民币100元的说辞,仅有行为人本人的供述,或认定行为人主动收取毒资的证据,仅有购毒者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应属孤证;行为人事后被赠予的毒品也不是其以贩卖为目的收取的酬劳。故认定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六、关键的言辞证据属孤证

  无罪案例:梁检刑不诉〔2016〕17号

  无罪理由分析:行为人张三不认罪,证人李四的证言是孤证,王五是事后才听李四说其曾向张三购买毒品,涉案毒品交易过程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致使现有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此,我们认为李四的证言本质上属孤证,依法不能本案定案的根据。

七、在案证据相互矛盾,本质上均属孤证

  无罪案例:葫检公二刑不诉〔2017〕5号

  无罪理由分析:认定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有张三本人的有罪供述,而后张三本人翻供;张三供述的同案犯李四、王五、贩毒下线陈六等人一直未到案;证人赵七证实的情况和张三的有罪供述在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几方面不能互相印证,且无其它间接证据予以佐证;张三自身持有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定罪数额,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孤证入罪的情形并不少见,毒品犯罪案件尤为如此。孤证不得入罪情形也更多,有待业界更深入的研究。

(来源:今日头条“黄坚明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坚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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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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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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