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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要件视角系统分析贩卖毒品案无罪情形

免费 黄坚明 时长/课时:14分钟/0.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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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主观要件视角系统分析贩卖毒品案无罪情形

  贩卖毒品案件无罪情形甚多,被追诉人因主观要件不符而获得无罪释放情形最为常见。为此,我们以主观要件为切入点,从行为人是否被蒙骗、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有有偿交易毒品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追诉人存在有偿交易毒品的主观故意、案件是否属于存疑不起诉等方面,实证分析贩卖毒品案件被追诉人因主观要件不符而获无罪释放的诸多情形,以供业界人士参考、斧正。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追诉人确系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案外人

  首先,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情形经常出现,根源是大毒枭、毒贩子为了谋取毒品暴利,降低案发风险,也为了降低成本支出,进而蓄意利用熟人,蒙骗他人,不择手段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毒品犯罪行为,这在现实生活中绝非个案。相对应的是,行为人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被利用者、案外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必然存在的。

  如:客观上,行为人确实为张三送了毒品,但其不知晓涉案物品内夹藏有毒品,更不知晓张三是将涉案毒品贩卖给接收人李四的。事实上,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情形更普遍,但因其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有偿交易毒品的情形也很常见。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就应推定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参考文书案号: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74号

  其次,从亲办案例视角分析,多位涉案当事人最后为何被认定为无罪者、无辜者,核心理由之一是涉案行为人确实是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案外人、无辜者。

  就我们亲办的诸多涉毒无罪案件而言,背后都涉及行为人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问题。如: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的李某某之所以被无罪释放,根本原因是其被曾经一起坐过牢的狱友“坑害”了,幸好其狱友还有点良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李某某并没有参与其中;涉嫌贩卖500多克毒品的陈某某之所以获无罪释放,根本原因也是行为人确实系被朋友“坑害”的无辜者、案外人。须知,案发后,其朋友在第一时间潜逃了,最终其朋友也没有被抓归案,进而导致案件存疑,无法排除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陈某某客观上系被蒙骗、主观上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同理,我们经办的吴某某涉嫌走私“相当于1.87吨海洛因”芬太尼毒品大案,为何取得全案被追诉人均无罪的辩护效果,根源也是真正的大毒枭早已潜逃国外,只有不知情、被蒙骗的涉案当事人仍停留在国内。

  最后,从常识角度分析,真正的大毒枭、毒贩子为何喜欢利用他人贩卖毒品,为何喜欢利用熟人贩卖毒品,根源是贩卖毒品无疑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知悉实情的人越多,风险越大,成本越高;反之,知悉的人越少,风险越小,安全系数相比而言更高。若大毒枭、毒贩子均事前告知涉案人员,相应货物里面夹藏有数量很大、可判死刑的毒品,基于趋利避害心理,甚多涉案人员会拒绝参与其中;同时,涉案的大毒枭、毒贩子也不愿意支付高额的毒品报酬给相应受雇者。

  因此,对相关涉毒案件的被追诉人,专业律师都不会轻易作出具体涉案被追诉人有罪与否的结论。毕竟,现实生活有时比影视作品的剧情要复杂甚多。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推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明知与否,被追诉人有罪与否,有时就是世界级的难题。

二、被追诉人主观上根本就没有有偿交易毒品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确实购买了涉案毒品,确实碰触过涉案毒品,涉案毒品确实是从被追诉人身上查获的,但不能据此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存在有偿交易毒品的主观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行为人只买不卖,没有变相加价,目的是为了自我吸食,或者是无偿赠送给亲朋好友吸食,其确实没有有偿交易毒品,并从中牟利的主观故意。

  其二,行为人参与其中,目的仅仅是代购蹭吸,并无从中获利,更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参考文书案号:(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

  其三,行为人之所以会涉嫌贩卖毒品,根源是被涉案侦查人员犯意引诱而起,相关案件更无法排除行为人被“犯意引诱、双套引诱”的合理怀疑。

  如:赠送少量毒品给他人吸食的情形不属于贩卖毒品,且涉案毒资来源于涉案侦查人员,导致案件无法排除涉案侦查人员蓄意“双套引诱、犯意引诱”的合理怀疑。

  参考文书案号:随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25号

  其四,行为人涉嫌共同贩卖毒品,但实质是行为人一并参与其中,目的仅仅限于共同吸食毒品,而非贩卖牟利。

  参考文书案号: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其五,行为人随身携带少量毒品,甚至其有贩卖少量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但不能想当然地推定其参与了其他同行、同车涉案人员涉嫌实施的大宗毒品交易行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也遇到类似案例:能否凭在张三住处查获42克毒品的客观事实,推定张三必然参与走私、贩卖在李四住处查获的4公斤冰毒或高达102公斤冰毒的结论。对此,我们坚持:此案无法排除上述两案完全是两码事的合理怀疑。

  参考文书案号:潭检公一刑不诉〔2018〕3号

  其六,我们在其他文章已论述过的真实案例,单纯的陪伴行为不是共同贩卖毒品行为,而涉案大毒枭、毒贩子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找完全不知情的熟人或其他人作伴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是经常出现的。

  其七,涉案情侣同居在一起,涉案夫妻共同居住在一起,一方涉嫌贩卖毒品,不等于另一方主观上也当然知情。须知,父亲利用儿子贩卖毒品,被蒙骗儿子不知情,最后被法院判无罪的案例是真实发生过的。

  如:张三的供述证实其从未告知同案犯李四涉案纸袋内装有毒品,且张三将纸袋提进卧室之时已经将毒品进行了多层包装并覆盖上体恤衫予以掩饰;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在将纸袋提下楼的过程中查看过纸袋内的物品。因此,李四主观上明显是不知情的。

  参考文书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5号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但因其主观上不知情而获无罪释放的情形甚多,这是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之一。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情,有时连上帝都无法准确判断,进而导致司法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说对一句话,回家过年;说错一句话,人头不保。”

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务中,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追诉人具有贩卖毒品主观故意,进而导致案件无法定案的情形包括:

  其一,从行为视角分析,涉案核心行为均属他人所为,办案机关无法根据在案行为,推定出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最典型的案例上述的单纯“陪伴”型涉毒案件。

  其二,在案证据属孤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案件无法定案。如:单凭在案的被追诉人供述,唯一同案犯的供述,唯一毒品下家的供述或证言,或者是唯一目击证人的证言,均无法认定被追诉人明知是毒品而蓄意贩卖的结论。

  其三,从毒资视角分析,单凭在案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书案号:随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其四,被追诉人是零口供,或者是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毒品而贩卖的证据属“一对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参考文书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77号

  其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被追诉人之间具有贩卖毒品的合意,或有相反证据可证实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有偿交易毒品的客观事实。

  如:行为人之间无论是在事前以及事中、事后均未就毒品交易达成合意,所谓的100元毒资不排除系行为人提供毒品服务所得报酬的合理怀疑;行为人检讯时辩解称未事先约定购买毒品的报酬,事后亦未收取报酬,且有通话录像印证。

  参考文书案号:渝綦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渝北检刑不诉〔2017〕5号/渝巴检刑不诉〔2015〕53号

  其六,在案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或推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主观上不能充分推定行为人应当明知是毒品,或可以适用推定应当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尚不能充分证实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证人证言认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也仅为证人的主观推断,行为人如何明知是毒品无客观证据予以证明。

  参考文书案号:渝津检刑不诉〔2016〕29号

  其七,如上所述,相关案件无法排除行为人购买毒品单纯为了自我吸食、共同吸食的合理怀疑。

  其八,因行为人根本就没有碰触过涉案毒品,在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物上无法提取到行为人的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物证,加上行为人本身不吸毒,进而导致案件无法排除涉案毒品属他人所有,涉案毒品系他人寄存的遗忘物等合理怀疑,进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毒品而持有的结论。在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结论都不成立的前提下,相关案件自然无法论证出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结论。

  因此,笔者始终坚持,相关案件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只能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四、案件存疑而无法认定被追诉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存疑不起诉案件甚多,贩卖毒品案件也如此。贩卖毒品案件比较常见的存疑不起诉情形包括:证据链不完整,关键同案犯不到案或涉案毒品上下家不到案,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或毒品实物已灭失,或者涉案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确认为非毒品,证人唯一或直接证人唯一,行为人被刑讯逼供后翻供,行为人辩解具有合理性,行为人没有从中谋取暴利,涉案毒品数量少,毒资数量少,或涉案毒品数量甚高而被追诉人从中获利数额甚低等诸多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始终认为:刑事案件很复杂,毒品犯罪案件更复杂,单单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如何分析、判断、论证、认定被追诉人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这已经是世界级的难题和研究课题。而我们提出的上述观点,仅为抛砖引玉,期望更多同行系统研究毒辩领域的专业课题。我们真心期望:天下无毒,地上无冤!

(来源:金牙大状毒辩中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坚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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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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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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