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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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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1年施行的《条例》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推动专利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改进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执业。

  《条例》改进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条例》完善了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优化服务,改进检查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6号

  《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1月6日

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附:《条例》解读

提升代理质量 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解读新《专利代理条例》

  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在国新办1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金武卫介绍了《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

强化责任

提升专利代理质量

  “专利代理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基础性工作。”贺化介绍,通过一系列修改,新的《专利代理条例》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专利代理质量提升。

  增加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明确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增加了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内容。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对一些特定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无收入、低收入群体申请专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增加了专业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优秀的代理机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代理服务。

  增加了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放宽准入

优化营商环境

  金武卫介绍,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改革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

  ——简化了审批程序,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审批,同时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放宽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准入条件,为放宽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以及对合伙人、股东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通过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金武卫说。

惩治“黑代理”

规范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10月底,我国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专利代理行业规模逐渐壮大,整体服务能力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宋建华表示。

  所谓“黑代理”,是指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

  宋建华表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延伸阅读:

《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背景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贺化】我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修改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公布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开展PCT申请业务的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本次修改主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包括: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是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包括: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包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全部实现一网办通。

三、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贯彻落实新条例,加强宣传普及,尽快完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做好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改造等技术准备,确保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二是继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行业服务能力,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专利代理条例》五个方面内容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贺化】专利代理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因此在此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也考虑到这方面的内容。我梳理了一下,大概有五个方面的内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

  第一,在《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增加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明确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目的就是要增加代理师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二,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增加了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内容。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对一些特定的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无收入、低收入群体申请专利。通过上述措施,能够维护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三,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中增加了专业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发布代理专利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相关情况。发布这些信息,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优秀的代理机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代理服务,这样也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

  第四,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1条中增加了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另外,在不少省份也成立了地方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新的条例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五,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通过这五项内容地修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专利代理质量的提升。谢谢。

《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 宋建华】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也是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以谋利为目的,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谢谢。

微信截图_20181120103600.jpg

图表: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新《专利代理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介绍,此次修改,重在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变化,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专利代理制度,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全部实现一网办通。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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