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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2002年颁布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修订后的《条例》从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权利人为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组织机构;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完善了奥林匹克标志确认和许可程序,规定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权利人应当将合同中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条例》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
《条例》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附: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6月28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 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
第九条 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奥林匹克标志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续展的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
第十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五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七条 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附:四部门负责人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司法部、体育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人
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9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体育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主办国的义务,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是奥运会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等申办文件的重要内容。2002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主要着眼于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特定届次的奥运会标志提供保护,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并对通过制造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虚假联系来牟利的隐性营销行为等进行规制。现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要求,需要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体育总局、原工商总局于2017年7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法院、企业、研究机构、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北京、张家口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体育总局、原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冬奥组委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需要,《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29届奥运会)相关标志扩展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将权利人扩展到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组织机构。同时,本着奥运会、残奥会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精神,将保护扩大到残奥会有关标志,规定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问:《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确认和许可程序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方便权利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使用许可合同向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公告程序,改为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权利人应当将合同中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问:《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做了哪些调整?
答:在奥林匹克标志范围扩展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后,为了避免一些时过境迁、失去市场价值的奥林匹克标志不断累积,妨碍后续商标申请,《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这样规定既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了可持续的保护,又提供了自愿退出机制。
问:《条例》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条例》规定:一是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三是对隐性营销行为进行规制。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延伸阅读: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岩
评论丨修订《条例》是我国体育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进步
今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99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是我国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成果,可喜可贺。
现行《条例》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在当时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缝隙,创新了管理和执法体制,为有特色、高水平地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北京奥运会后至今,《条例》仍然有效,相关奥林匹克标志继续受到《条例》保护。
现行《条例》颁布施行的十多年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与此同时,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有了很大发展,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不少新要求。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逐步深入,修改《条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条例》修改后于近日出台,非常必要、十分及时,适应了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法律保障需求。《条例》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主客体给予了更为全面的保护。现行《条例》保护的主体,不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通过修订,《条例》将权利主体扩大到在中国境内举办奥运会的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在保护对象上涵盖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所有奥运会涉及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主体客体范围更加全面。
二、规制了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行为。现行《条例》没有提及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行为。北京冬奥会《申办报告》和《保证书》承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做出反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定。《主办城市合同》约定,主办城市所在国对隐性营销行为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对此,国际奥委会高度关注。修订后的《条例》第五条列明了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各种方式,第六条表述为“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实质上规制了隐性营销行为。
三、增加了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现行《条例》没有提及残奥会。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的条款,使残奥会有关标志在立法上获得了与奥林匹克标志同等的保护。
四、简化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确认程序。现行《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后的《条例》将权利确认程序规定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五、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期限。现行《条例》未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期限,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10年的有效期及续展程序,使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可通过续展方式持续受到保护,平衡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六、提高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现行《条例》规定,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保持一致。
修订《条例》考虑了我国实际,落实了对外承诺,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再次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反映了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可以说是我国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进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部长
李富莹
评论丨《条例》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机制!
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奉献精彩、非凡、卓越的北京冬奥盛会
在北京携手河北张家口申办第24届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成功三周年前夕,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翻开了新的篇章。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既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举办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的重要支撑。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阶段,我国政府就向国际奥委会做出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庄严承诺。在《申办报告》中,针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我国政府承诺“将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隐性营销行为,强调要“有效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有效防范和整治隐性营销行为”。在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主办权后,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也对奥林匹克财产保护和反隐性营销行为提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要求。
我国2002年出台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开山之作,为有特色、高水平地举办无与伦比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内外的一致肯定和好评。该条例亦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留给我国的最重要的制度遗产。但该条例仅适用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其在保护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以及残奥会标志的保护等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申办成功后,为践行申办承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政府以这一北京2008年奥运会留下的宝贵遗产为基础迅速启动了相关修法程序。历时两年多,保护客体更加全面、保护内容更加丰富、保护水平更高的新条例得以出台。此次修改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完善了确认和许可程序、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加大了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等,这些修改适应了世界范围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新要求,有利于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护机制,其不仅全面满足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筹办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有力地助推了奥林匹克运动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这一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有关“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特别体现出我国尊重规则、信守承诺、责任担当的大国形象。
北京冬奥组委将全力以赴、不辱使命,一如既往做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随着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和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北京冬奥组委将多措并举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将对社会公众的普遍宣传与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人群的系统培训结合起来,使社会各界提高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自觉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同时,北京冬奥组委也将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等国际组织积极沟通,做好对外宣传。
二是加强衔接。北京冬奥组委将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执法部门充分沟通、对接,研究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公告、许可情况披露、有效期续展等规定的实施方式,协助做好《条例》落地的配套工作。
三是强化保护。北京冬奥组委作为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将严格遵守并用好《条例》,积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加强对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监控,对于侵权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奥运冠军
前国际奥委会委员
全国青联副主席
北京冬奥组委运动员委员会主席
杨扬
评论丨新修订的《条例》顺应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发展新趋势
此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出台,切实贯彻了《奥林匹克宪章》的明确要求,积极融合了巴赫主席力主的《奥林匹克2020议程》及其新规范所倡导的新理念,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承诺、践行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新发展的又一具体举措。
已故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曾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举办国全体人民的支持,二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这足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对奥林匹克运动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我国在2002年4月1日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能够满足《奥林匹克宪章》第七条对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财产在所在国给予法律保护的要求,而此次修订,不仅使条例更加完善,更体现了《奥林匹克2020议程》及其新规范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改革发展重要文件精神的融合。
一是通过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全面、持久保护,将能够确保奥运会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可以长久在我国持续释放,这就为奥林匹克运动在我国留下一笔丰厚遗产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是通过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全面、持久保护,将能够更好满足奥林匹克支持者的维权需要,这对促进奥林匹克支持者与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的协同合作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通过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全面、持久保护,确保奥林匹克市场开发体系的正常运转,将能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这是对以运动员为核心这一理念的具体落实。
随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颁布出台,奥林匹克运动的参与者、支持者都应当认真学习,了解条例在理念目标、保护对象、确权维权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提高守法意识和自觉,自觉抵制侵害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我愿和大家携起手来,积极宣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身体力行支持奥林匹克运动在我国的健康持续发展。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 张剑秋
评论丨制止隐性营销,保护奥运合作企业权益
2018年6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对北京冬奥合作伙伴来说,是一件大喜事。伊利集团为《条例》的出台深感高兴,为我国政府为奥运赞助企业提供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点赞。作为携手中国奥运事业长达14年之久的大型民族企业,我们更深知修改《条例》对于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推广奥林匹克运动具有的重大意义。
《条例》修改充分征求和尊重了企业的意见。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伊利集团受邀参加了修改工作会议,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坦诚地发表了许多建议和意见。新修订的《条例》既充分借鉴、吸收商标保护的最新立法成果和执法经验,强化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又结合“放管服”改革和奥运市场开发实际,对奥林匹克标志及许可使用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一致性与差异性的统一。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有关奥林匹克隐性营销的界定,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一明确规定,落实了我国政府有关制止奥林匹克隐性营销的庄严承诺。我们认为,从立法层面制止隐性营销,必将为打造更为健康清洁的奥林匹克市场环境、保护奥运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依据。
伊利集团见证并参与了北京“双奥之城”的荣耀时刻,支持并助力中国体育健儿屡攀高峰、屡创辉煌,一步步成长为了解中国体育、熟悉奥林匹克运动的亚洲第一乳品企业。伊利集团坚决拥护《条例》实施,愿意以身作则,以充分遵守《条例》为前提,指导本企业认真开展奥林匹克权益保护与运用工作,为推动中国体育事业深化改革、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司法部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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