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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案开放股份回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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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汉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最新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开放了股份回购。修正案新增了两种可回购股份的情况:(1)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将可回购股份比例增加至10%。并且放弃了应当以税后利润回购股份的要求。

  尤其是规定可以为维护股价而回购股票,被认为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强心剂。对此,笔者有两个题外的感想。第一,我们的资本市场是真的不太行了吗?若是短期的恐慌情绪导致的市场低迷,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改善,估值必然会修复,何须动用修改公司法如此隆重的手段。如果说对于回购股份的修改,是长久已经谋划的打算,只是恰好赶在这个时间点出台,恐怕也很难讲得通。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何止股份回购一点,为何经过多年的讨论、论证,迟迟不能有所动作。而一个股份回购的问题,会在瞬间完成立法的修订。这合理吗?第二、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因为有裁判员和运动员一起参与比赛,为人们所诟病,现在看来,观众也按奈不住,要施展一番了。修法允许上市公司参与回购自己的股份,非常简单,但如何避免其中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又留下了太多的问题。一个新的难题,又摆在了监管机构面前。

  全国人大在公司法修正案中,也提出“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来看,我们还需要等待配套规定的出台。在等待期间,我们不妨做一些自由发挥的思考。

一、股份回购与债权人保护的冲突

  新法取消了股份回购应使用税后利润的要求,使公司能够最大限度的动用其资金,但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如果公司动用资金回购股份后,会导致自己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很可能会受到损害。证监会的修法说明中仅提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并没有仔细说明实际情况和需要是什么。

  可以预见,相关配套规定,极有可能也不会对回购资金提出更多的要求。对此,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就要在贷款合同上做文章了,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合同自由。比如,债权人在对上市公司的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或回购股份超过若干金额的),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若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回购股份的,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还是要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为好。

二、公司回购股份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冲突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抬升股价,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会降低股价,显然不能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期间,大股东、董监高同时减持股份。否则大股东、董监高在那卖,公司在那买,不是很滑稽吗。所以,应禁止公司回购股票期间,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如果更进一步,公司回购股票后,一段时间内,是否要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呢?笔者觉得也是有必要的。股价被公司回购拉升上来,然后大股东、董监高顺势减持,也是不可取的。所以,规定公司回购股票后的一段时间(比如六个月,一年等),大股东、董监高禁止减持,是非常有必要的。

  更加彻底的办法是,公司回购股票后,股票成了库藏股,在这些回购的库藏股处理掉之前,一概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市场上如果有对公司股票的需求,优先由公司利用回购的库藏股来满足。

三、公司回购股份后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回购的股份要三年内转让或注销,注销就是减资,按减资程序办理即可。那么对于转让,如何操作呢?

  对于转让,就概念来讲,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转让,通过大宗交易转让,通过协议转让,都属于转让。这些途径都可行吗?

  或者说,公司转让回购的股份,要走一下股票发行的程序,因为公司将回购的股票处理掉,就是发行股份,按照证券法等的规定,是否必须要走发行程序才合理?

  一个是在二级市场上操作,一个是在一级市场上操作,到底怎么办才合理,恐怕需要仔细考量了。既然“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么对于回购的股份如何处理,恐怕也需要认真的借鉴国际通行的制度安排才行。

  如果允许通过二级市场转让,那么从公司回购,到公司转让回购的股份之间,间隔时间是否需要有所要求?难道真的可以允许公司参与炒自己的股票吗,今天买,明天卖,炒得不亦乐乎。

四、公司回购股份及处理回购的股份时,如何披露

  公司法修正案中也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的披露规定是很笼统的,如何具体的披露,恐怕也是配套规定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规定的披露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时,披露内容恐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时间区间、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原因等。

  那么公司处理回购的股份时,是否要披露,修正案没说。是否要披露,也和公司如何处理该等股份有关系,如果必须采用发行的办法,发行本身就是披露,而且披露的要求更高。如果是在二级市场上处置,披露恐怕是必须的,至于具体如何披露,也是个问题。

(转自: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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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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