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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丽江做律师,酒店(客栈)转让是常见的业务。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不必要的成立酒店有限公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即成立了xx酒店有限公司但又并未真实运营该公司,实际上成立的xx酒店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并无任何对外业务往来。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往往正式建议经营者要么正式运营该公司、要么尽快注销该公司。而涉及到酒店(客栈)转让时,对上述情形的经营者,笔者都是直接建议交易双方只进行酒店转让(或者转租),而不要转让公司股权,这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此类为了成立而成立的xx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者的出资义务往往根本没有尽到,会导致股权转让方承担后续的公司债务风险和出资补齐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xx酒店有限公司的受让方在后续经营中使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较大可能起诉原股东要求其在认缴但未出资范围内补齐出资,甚至xx酒店有限公司也有可能提起诉讼要求转让人补足出资。其实对于酒店、客栈的经营要根据经营者的综合情况来进行判定采用何种形式,不一定采用公司形式就是好的。但是。一旦采用了公司形式,就要对出资义务和股权转让等事宜高度注意。
另一方面,除了隐患较大外,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此类为了成立而成立的xx酒店有限公司性价比不高,甚至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此类公司成立时往往并不注意对注册资本进行合理的设定,所以在转让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税务问题。《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且不提手续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股权转让价格高于股权原值时,就会产生高额税收的问题;当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原值(甚至象征性1元转让)时,就会产生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核定征税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此类公司虽未实际经营但已经成立一定的时间,受让方会慎重对待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要求公示和对公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进而使交易的时间进一步的延长。
其次,酒店转让或者酒店并购是否需要请律师?
从实践经验来看,采用非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酒店的商业交易属于可请可不请律师的范畴。特别是成交额不大、自有酒店产权或者房东转租问题已经处理好的情况下,又对酒店行业有长期从业经验,交易双方都有实力而且知根知底的情况下,是可以酌情不情律师自行快速交易的。而对于采用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则建议还是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完成并购交易。
但是律师开展并购工作的前提是交易双方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理解并购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如果一方急于求成或者对对方聘请的律师心怀抵触,出现拒绝提供公司资料、口口声声称是小生意要求尽快成交、坚决要求现场草拟简要转让协议不超过两页纸最好等等表现,那么律师应当对此次业务持慎重态度,建议双方先进行沟通、解决分歧,并强调如果继续下去只能算是提供合同草拟服务而非股权并购服务。因为股权并购的整个流程是为了避免购买公司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这样简单草拟合同则达不到这样的效果。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熊震,丽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学硕士;政协丽江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丽江市古城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云南省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2015年完成挪威奥斯陆大学一年期硕士交换项目;专注于立足丽江本地的投融资、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企业诉讼与非诉服务;个人微信号shengeidashi,个人博客丽江律师熊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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