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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推销老说保险在离婚时不分割,是不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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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经常听到客户问我,参加保险公司培训或听保险经纪人讲,买保险可以转移财产,避免离婚时被对方分割。

  实际上,这既可能是保险经纪人讲得不够准确,也可能是客户理解错了。但不管怎样,今天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下保险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分、该怎么分,希望大家不要再稀里糊涂就掉坑里了。

  我们要知道保险包含了哪些财产。

  第一,购买保险的时候,缴纳的保险费。

  第二,购买保险后,保险费就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利益。

  第三,保险利益里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和保险赔偿款。

  在法律上,保险的分红被称为“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比如,每年缴费1万,缴费10年,以后每隔3年内就可以领取5万,总共可以领取15万。

  保险赔偿款,则在法律上叫做“以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生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比如,夫妻一方买了重疾险,被保险人得了指定范围的某种病,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又比如,父亲买了保险,身故受益人是子女。父亲去世后,子女作为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赔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保险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赔偿款则属于个人财产。

  保险公司说买保险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往往指的是保险赔偿款,而不是保险分红。

  然而,在实务中还会出现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既没有保险赔偿款也没有保险分红,但夫妻双方要离婚了这种情形。

  这个时候,保险能不能拿出来分割?

  毕竟这份保险是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缴费的,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应的利益,只是还没到期而已。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已规定得比较明确。

  这个时候分的是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每份保单,在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已经计算好,显示在合同上。

  通常来讲,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因为已经先行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比如,交了10万保费,可能第二年的现金价值不到5万。从这个角度讲,可以减少在离婚时分割给对方的钱。当补偿了2.5万给对方后,这个保险合同利益就全部是自己的了,合同到了分红时,就能连本带利拿回来。

  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确实有一点转移财产的功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如一方给自己购买大额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你根据所交的保费进行补偿。对此法院也是有可能支持的。

  所以,到了感情恶化的时候,想通过保险转移大量的存款并不太现实。

  当然,如果有一方在感情没有恶化的时候,用了较多财产一次性缴费买了保险,离婚时保险价值并不是很高,另一方可以考虑不在离婚案中分割该保险,离婚后待该保险的现金价值高了之后再另行分割。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没有明确一点,给未成年人子女购买保险的,离婚诉讼中是否要分割呢?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就给孩子买的,一般视为双方都知情并同意作出这样的财产安排,离婚时不分割。

  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给子女购买大额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你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你根据所交的保费进行补偿,法院对此也有可能支持。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契约男女)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杰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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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杰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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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吴杰臻律师研习、实践法律多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后,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深造,获得两个法硕士学位。在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中,长期在婚姻、合同、刑事等重大诉讼案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了“2010年中国影响性离婚案——赖某连与邹某坚离婚纠纷案”、“2011年中央高层高度关注的海南警察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无罪案”、“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茂名某房地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等众多中国影响性案件,并且为多家政府部门、企业提供“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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