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晓颖,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主任律师
2018年8月18日,广州市律协邀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样发对2018年7月16日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下称《指引》)进行讲解。
课程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是《指引》的出台背景以及重点条文解读。以下是笔者对课程内容的记录及思考,供各位同行参考、指正。
1.《指引》的出台背景
刘庭长从家事审判改革的历程、理念、成效及《指引》出台的目的四个方面进行剖析。让大家更加清晰了解《指引》是广东省各级、各地区法院的试点总结与经验,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指引》中的规定。如家事审判改革旨在修复情感,即不论婚姻是否解除,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都应协助修复,这有利于真正做到案件事了,避免进一步的矛盾和冲突。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
又比如要注重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我国于1990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且其对“儿童”的定义与我国未成年人的定义一致,因此,广东省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明确需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
在未有统一的规定和指引之前,各地法院的程序可能存在偏差,出台《指引》有利于统一全省离婚案件的程序制度,而对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探索亦利于日后家事案件整体的改革。
2.重点条文解读
1、条文设置的考虑
《指引》中条文的排序并没有按照审判流程的顺序去设置,而是按照具体事项分类设置,并且条文较其他一般法律规定的行文要长,这主要是考虑各级法院在适用《指引》更具有实操性,方便直接适用操作。
2、审判组织
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法院内部可能需要安排轮岗,但基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审判程序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婚姻家事案件更适合由相对固定的团队进行审理。因此,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固定成员的家事审判庭。如果法院内部因人员架构未能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亦要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并且对家事审判的法院团队进行系统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心理学方面的培训。
笔者认为,这也有利于发挥专业的家事律师的价值。因为越专业的家事律师在这个领域越专注,那么长久以往,专业的家事律师会更加熟悉所在区域的家事案件法官的办案风格,这有利于律师选择不同的庭审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指引》索引——第二条【审判组织】
3、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开庭,这是在《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中已有的规定。这也就是说,离婚案件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公开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公开审判。实践中,由于离婚案件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个人隐私,公开开庭的情况甚少,主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因此《指引》中明确离婚案件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指引》出台后,笔者在广州某基层法院开庭时,法官的询问亦已变成“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公开审理本案”。
《指引》索引——第四条 【不公开审理】
4、全面解决纠纷
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应当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全面解决。其中,子女抚养、探望的问题必须一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必须明确具体诉请;对于财产分割,经法院释明后,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处理,由当事人另案再进行诉讼。
这让笔者想到,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当事人发现了配偶新的财产线索,希望法院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但部分法院总以当事人还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为由而不同意一并处理。如此看来,部分法院之前的操作并不符合全面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外,笔者在下午的研讨会中还向刘庭提问:若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财产各自独立,一方实际抚养孩子,另一方对孩子不管不顾,那么在此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刘庭长的倾向性意见是基于全面解决纠纷,可以一并处理。
《指引》索引——第六条 【全面解决纠纷】
5、法院的职权探知
离婚案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审查,更多的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不宜过多干涉。但财产以外的如身份关系、亲子关系等问题,当事人难以举证的,法院应主动查清,纳入职权探知的范围,这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但是,涉及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问题法院需主动查明财产状况。
《指引》索引——第八条 【职权探知】
6、冷静期
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两者的区别请见下表:
《指引》索引——第二七条 至 第三十条
7、审 限
《指引》中关于审限规定中,大部分内容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致,但根据离婚案件特殊的审理程序,增添了两个特别规定——《指引》第14条第4款中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分别是情感修复冷静期及对当事人的财产、精神、心理、亲子关系等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疏导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其中,进一步明确:
1、情绪约束冷静期,可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延期开庭的其他情况。因此,不应从审限中扣除,计入审限。
2、情感修复冷静期,可理解为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不计入法院审限。
3、心理评估疏导、亲子关系评估等,涉及第三方参与工作,可理解为鉴定或调解工作,不计入审限。
《指引》索引——第十四条 【延期开庭、延长审限和不计入审限】
8、未成年子女参与诉讼、与抚养相关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或提交相关证据的,法院不应主动要求未成年子女参与诉讼;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明确询问未成年人意见的地点绝对不能在法庭,应当选择法庭以外的合适场合。
对于未成年人表达的意见,法院根据情况可以不直接出示笔录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由法院进行转化表达,材料归入卷宗副卷。同样,亲子评估报告亦不一定全部出示。
此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要求双方当事人提出抚养及探望方案,若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且抚养能力、条件比较接近的,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制定抚养规划。关于抚养方案及抚养规划的区别如下:
《指引》索引——第三十一条 至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至 第三十八条。
9、财产申报制度
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的审查并非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而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法院的调查应当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进行。这区别于执行案件中法院是主动的查明财产情况。因此,对于财产申报制度中“全面申报”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来决定是否需要适用。
而“专项财产申报”不是对等式的申报,当事人有明确的财产线索情况下,由法院责令另一方提交。“补充申报”是指根据已经申报的财产提出异议后再次补充申报财产。
若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要求下拒不申报财产,经法院审查后确认属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的,法院将可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指引》索引——第三十九条 至 第四十五条
以上是笔者听了刘庭长的课后的一点小总结。或许有不完整的地方,欢迎各位指正。
最后我想说的是,或许刚出台《指引》并不完善,但却体现了人文关怀及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精神。未来,在各级法院及各同仁的推动落实下,我国家事审判将越来越完善。
(来源:家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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