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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出台,离婚案件该怎么打?

免费 李小非 时长/课时:13分钟/0.2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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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下称《指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体量上看,《指引》共计47个条文,与整部《婚姻法》的体量相当;从内容上看,《指引》既涉及离婚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内容,也包含了大量实体性问题的处理;从功能上看,有些规定是对之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有效做法的进一步固定,有些则带有明显的创新色彩。

  面对新规,作为一线的家事律师,你是否全面了解了它的内容?它将如何影响婚姻案件的实体处理?律师应如何将其有效地应用到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下面,就让笔者为你一一详解:

一、《指引》当中关于离婚案件办理程序的问题

  (一)充分重视调解

  早在《指引》出台以前,广州地区的各个基层法院基本上均已实施立案前调解的做法,未经调解案件不能直接进入审理程序。《指引》当中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的原则,明确了“未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裁判”。

  当然,司法程序重视调解不代表强制调解,现实当中的操作是:书面向法院明确表示坚决不接受调解的,案件也会随即转入立案程序或者进行实体裁决。

  (二)明确放宽了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的要求

  之前笔者代理的离婚纠纷案中,尤其是第一次开庭的情况下,鲜有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到庭的情形。印象当中仅有一次,我方代理生活在美国的原告,起诉在国内的被告要求离婚,原告因为签证的原因无法按期出庭,经申请,法院以QQ视频的方式远程连线进行庭审。

  这次省高院出台的《指引》第五条,明确了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本人通过书面、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陈述意见”,具体包括:

  1、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4、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不适宜到庭表达意见的;

  5、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特别是其中第4款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值得点赞。

  具体到家事案件代理过程中,之前为了能够让当事人更好地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会在庭审之前花大量的时间给当事人做庭审辅导,甚至是开展模拟法庭的工作,以便确保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时候能够不慌乱、知道应该如何应答。

  那么,《指引》放宽了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要求,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省去这些工作环节,直接向法院申请当事人不到庭,改以书面、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陈述意见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原因一,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法官在庭审时依靠对当事人的询问来完成对家事纠纷基本事实的职权探知,因此即便《指引》如是规定,法庭允许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不会多发,因此律师庭前的基本工作切不可荒废;原因二,发挥得当,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作用巨大。在法庭上,当事人如能与律师形成良好配合,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除针对家暴行为之外,将一方当事人抢夺、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纳入了行为保全的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抢夺、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有什么直接的法律后果?对此,有什么有效的措施可以采取?《指引》出台之前,家事律师一般会以此主张对方不是适格的抚养人,但难以采取任何有效的直接应对措施。

  《指引》出台之后,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况将会大获改观,针对这种行为,家事律师至少可以做到:

  1、立即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对方停止抢夺、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2、对方拒不停止的,请求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

  3、以此为由,主张对方不具备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

  (四)对涉家暴案件的特别规定

  《指引》中关于涉家暴案件的最大亮点,是在家暴存在与否的认定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规则。当事人仅能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据,人民法院结合受伤地点、时间、常理等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未实施家庭暴力”。

  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审判实践中,那些由于家暴受害人手中的证据不充分而无法得到认定的家暴主张,将会更多地获得法院的认可。

二、《指引》当中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处理的问题

  本次《指引》当中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处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财产申报制度上,《指引》的内容围绕财产申报的形式、期限和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指引》出台之前,广州有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实施了在立案的时候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的做法,但这一制度并未普及。这次的《指引》当中,将离婚财产申报的具体使用情形明确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的;

  2、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查明财产状况的。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在《指引》出台之后,法院也并不会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强制推广财产申报制度,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是否使用,仍然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斟酌决定。当然,家事律师在代理具体个案的过程当中,可考虑自己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对家庭财产的知悉和掌握情况,主动向法院提出进行财产申报的要求。

  (二)对于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

  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的过程当中,经常会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有转移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这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话,人民法院往往会支持其请求,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或者是依职权主动调查。但实际操作当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因为调查的时间期限的长短而发生争议,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尊重法官的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法院调查的期限基本在一年左右。

  针对这类财产调查的情形,《指引》将其规范为“专项财产申报”,并明确了此类调查的时间期限“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那么,在今后处理此类存在转移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案件的时候,应当可以两年作为申请法院调查的基准点,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三)拒绝申报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

  对于财产申报制度,许多家事律师和当事人存在的最大的困惑往往是: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有什么后果?如果我如实申报了,对方却不申报或者瞒报,那我的利益怎么保护?

  对此,《指引》的第45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拒绝申报的,对于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不如实申报的,对于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其实,这样的规定本应当是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应有之义,但是由于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并未大刀阔斧地运用这条规定来惩治离婚财产分割当中的不诚信行为,导致这一条款的威力并未充分显现,希望《指引》正式实施以后,《婚姻法》第47条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三、《指引》当中关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对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是这次《指引》最大的亮点。其具体的内容包括:

  (一)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程序性保护

  这项内容具体体现在《指引》的第31条“询问未成年子女”、32条“未成年子女作证”和33条“未成年子女陪护”三个方面。

  在之前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当中,最让笔者揪心的场面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卷入到司法审理程序当中,那种茫然无措的样子留在笔者的脑海当中,久久挥之不去。为此,笔者所在的家事律师团队制定的“婚姻家事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当中,专门规定了凡是涉及需要未成年子女出庭的案件,代理律师必须在庭前与案件的承办法官详细沟通未成年人出庭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

  《指引》实施之后,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对未成年人的程序性保护将成为常态,笔者对此深感欣喜。

  (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规划

  在代理抚养权争议的过程中,家事律师往往会指导当事人从之前的抚养情况、各自的抚养条件等角度搜集举证,说明己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加有利。笔者也曾在个案处理中尝试让有条件、有意愿的当事人对孩子的未来做出一个书面的规划,以说服法官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这次的《指引》极具想象力地将“抚养规划”明确界定为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之一,并规定了抚养子女一方不依据抚养规划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另外一方可以据此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笔者之所以为这样的规定叫好,原因是立法者不局限于做出裁判当时的具体情况,而是以动态的眼光去看待和实践“儿童最大利益”的司法准则,非常具有前瞻性;此外,这条规定也为我们家事律师在主张获得子女抚养权的证据组织上,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

  (三)亲子关系评估

  在家事审判程序当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辅助,一直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之一。《指引》第37条规定的“亲子关系评估”可以有效地解决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法官难分伯仲的情况;此外,针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心理冲突,比如虽然抚养条件不如另外一方,但是强烈主张取得子女抚养权等情形的,如借助第三方的中立视角,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对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笔者拭目以待。

  除上述三大内容之外,此次《指引》还涉及到诸如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评估疏导等制度,此外还有离婚证明书、冷静期和情感修复计划等具体内容,因为涉及篇幅,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欣慰于广东省高院在全国开风气之先,出台的这份《指引》包含许多亮点,更期待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它能不断完善,引领广东的家事审判改革走在全国的前列。

(来源:广州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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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李小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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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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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广东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教师、《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专著主编,专著《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理论成果奖”。

  资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执业20年,处理婚姻继承、财产处置、子女抚养等领域的案件近千件,擅长的领域包括:婚姻家事纠纷处置、涉家暴家事案件处置、私人财富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婚前财产保护筹划、婚姻财富保护方案、家族财富传承筹划、家族企业股权纠纷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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