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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方向与方法

免费 余安平 时长/课时:9分钟/0.2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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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辩护即认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既可以是方向,也可以是方法。无罪辩护分为事实无罪与证据无罪,前者是辩护律师举证该行为不是当事人所为,例如有当事人“不在场”的证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据;后者是辩护律师质疑有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逻辑性、充足性。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都不在案发现场,都没有“上帝之眼”,只能从证据出发,而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因为“正义感爆棚”好心办错案。

  辩护律师拿到案件第一反应,应该是“当事人可能无罪”,除非现有证据足矣推翻辩护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辩护律师把无罪辩护当成辩护方向,这才能在审前辩护特别是捕前辩护中发挥作用。

1、捕前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认为律师没有阅卷前不“帮不到当事人”,这只能说这些律师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提供精细化服务,从而拱手放弃“黄金三十七天”的无罪营救。辩护律师不能够阅卷,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效查明事实,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眼睛去质证。固然有些犯罪嫌疑人向辩护律师隐瞒真相,但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愿意与辩护律师配合,特别是那些可能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中国的犯罪嫌疑人难以“等我的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但至少可以在第一次询问后很快等到律师到来。

  送入看守所,这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律师帮助寻求无罪释放的黄金时间,也是被非法取证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黄金时间。批准逮捕阶段是无罪辩护的关键节点,一则此时错案风险从侦查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律师的辩护客观上帮助检察机关规避责任;二则只要侦查机关没有程序错误,不批准逮捕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6月份我去广州第一看守所会见一位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例行公事后,我详细询问了她,公安机关问了她哪些问题、她回答了哪些问题。既然她坚持自己无罪,我也询问了她做了哪些事情。我向她解释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的认定,并告诉她“如果你跟我说的是事实,那么你不构成抢劫罪。一则你没有事先合谋,二则没有案发在场,三则没有事后分赃”。后来的结果当然是该犯罪嫌疑人被放出来。有一年我办理了近10单不批捕案件,某警察说余律师,这些案件固然有一部分是你很专业提醒批捕机关不构成犯罪,但也有些是你运气好,有几个案件我们也知道不构成犯罪,只是按照程序需要呈捕。我回应说,这也说明律师还是有作用的,大部分案件我们提醒办案机关不构成犯罪,这是我们的业务能力被信任;小部分案件是我们提出法律意见书,帮批捕机关下定决心或者完成手续。

  没有律师介入,即使完成不批捕手续的案件会被办案机关自行纠错,但那些需要律师提醒办案机关的不批捕案件,就可能错误批捕了。去年在中山市办理某诈骗案,几乎所有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家属都怀疑其有罪,但辩护律师却坚决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做无罪辩护,坚持到最后无罪释放回家过年。

2、诉前无罪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完整阅卷,此时能否无罪辩护大局已定。许多家属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找熟人”去“捞人”,只有在“捞人”失败后才想起来请律师辩护。这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批准逮捕后,此时辩护律师已经错过了“无罪辩护黄金三十七天”,只能从证据出发“近身肉搏”。此时无论是有证据表明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还是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都是律师无罪辩护的切入点。不过,此时检察机关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对于那些可能“提醒”办案机关补充证据的案件,辩护律师最好的态度是“保持沉默”——辩护律师没有帮助办案机关查明当事人有罪的义务。去年办理某组织卖淫案,细心的主审法官就说她自信比对过我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与给法院的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我对取证不合法的问题只字不提,作为律师这也可以理解。该案虽然没有判决无罪,甚至没有接受非法证据排除,但改变罪名判处1年多有期徒刑,当事人放弃上诉表示“满意”,律师也只能跟着表示“满意”。

  那年办理的曾某强奸案,当事人批准逮捕后才通过朋友找到我,一开始就只能进行艰难的“捕后辩护”。我向办案机关提出一系列疑问——成年男女深夜去酒店开房难道是“纯聊天”?男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还在网上发布半裸体亲密照片,如何排除正常男女朋友关系?没有饮酒没有嗑药,没有搏斗痕迹,没有呼救声音,衣裤完好无损,如何证明违背女方意愿?女方穿着牛仔裤,男方体力不占明显优势,没有女方帮忙男方如何扒下牛仔裤?审查起诉机关干脆把律师疑问转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委员会干脆决定不起诉。后来还被检察院朋友取笑说是“穿牛仔裤不算强奸”。

3、庭审无罪辩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此时律师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就需要通盘考虑反复权衡。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无辜”,此时辩护律师当然需要坚持无罪辩护方向,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办案机关“负责”,避免冤假错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责任。我今年6月刚收获一单2.9公斤毒品运输案省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律师接手案件后坚持无罪辩护,我内心确信当事人无辜。

  如果当事人并不“无辜”而是办案机关证据“有误”,律师此时能够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足矣。此时律师无罪辩护,更多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方向。那年我办理的死猪肉案,当事人也承认生产的死猪肉不止起诉书指控的2.65万公斤,但卷宗中竟然没有称重笔录,我也就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法官很生气,余律师这些死猪肉卖给你你吃不吃,你还坚持无罪辩护。我理直气壮回应,法院判决不能靠律师“放水”来完成。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就会对公安机关紧一点,公安机关办事就会认真一点,法院的判决就会公正公平一点,中国法治就会进步一点。后来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在说服被告人放弃上诉失败后拒绝二审代理,最终本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并非“无辜”,而是办案机关证据“有误”,疑罪从轻比疑罪从无效果更好,一则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并没有借助律师逃脱罪责,二则办案机关会引以为戒,督促办案机关提高办案能力。就象前文提到组织卖淫案,主审法官说虽然没有接受我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但他们做改变罪名出轻判后依旧会发函给侦查机关建议他们规范办案。这单“死猪肉”案后来也遇上办案民警某副所长,该副所长也抱怨说律师把他们“害苦了”,他们“挨批评了”。不过,他们接受一个观点,即律师客观上帮助他们去提高办案能力。

  随着检察人员越来越多都是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科班”人员出身,律师有理有据的技术辩护逐渐受到尊重。令人尊敬的国内一流刑事辩护律师,阅读他们的经典辩护词与案例解析,让人佩服的是他们如何从证据入手“见招拆招”。

  律师令人尊重的应该是他们的业务能力,而不是出格言论,实干才能创未来。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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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余安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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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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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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