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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方向还是方法?

免费 余安平 时长/课时:4分钟/0.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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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辩护一直是我的“招牌动作”。我曾撰文说律师接手案件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除非有证据推翻律师的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利益。即使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我也坚持“被告人认罪不能减轻公诉人举证责任”、“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无罪,而且取决于公诉人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让法院判决他有罪”。

  那次去法院提交辩护词,某庭长说余律师无罪辩护很有名啊。我说你们法院很少判无罪啊。结果人家庭长不高兴——说句良心话,余律师你辩护的案件,我们有判得很重的吗?至于无罪判决本就是可遇不可求,无罪判决法官压力太大。我也实话实说,贵院对我的辩护很是很重视,这也说明贵院认识到律师不是你们的敌人而是你们的诤友。直言不讳指出公诉人的漏洞,这本身就是帮助法官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

  我习惯把无罪辩护作为策略,向办案机关陆续提交一系列文书。不构成刑事犯罪法律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撤诉法律意见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这些“法律意见”引导办案机关抛弃成见,发现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疏漏。当然,对于可能“提醒”办案机关收集当事人有罪或重罪的法律意见,律师应当三缄其口——律师没有帮助办案机关加重处罚的义务。

  去年与某律师前辈合办惠州袁某等3700余万元敲诈勒索案,我坚持无罪辩护策略,该律师前辈就是无罪辩护多了,会被称为“余无罪”。我取笑说,“余无罪”意思是“我无罪”,“余”在古汉语中是“我”的意思。该案我坚持“不妥协”,结果法院推翻了敲诈勒索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决14个月。被告人不愿意上诉,也就留有遗憾。不料另一位律师提醒我说,律师无罪辩护很容易让法院没有退路,能“留有余地”改变罪名轻判也算不错。律师不仅要考虑如何“出罪”,还要考虑如何“入罪”。当然,这也代表一些律师的经验看法。

  我习惯在审前辩护用把无罪辩护作为方向,能够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当然更好。审判阶段我则把无罪辩护当做方法,往往是用来促使法院作出“中国式无罪”的策略。一些律师对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实报实销”的“中国式无罪”不以为然,认为无罪判决才是最佳选择。其实律师辩护策略只是方法,最终服务于辩护效果。不能带来辩护实效的判决,即使“看上去很美”也是“无用功”,这些律师忘了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帮助他尽快摆脱羁押状态的律师,而不是把他当成某种理念牺牲品的律师。律师只是服务者,当事人的现实利益才是核心。当然,律师选择妥协或者坚持无罪,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避免“擅自行动”被埋怨。

  今天早晨接到一位家属微信,当事人已经无罪释放。中午接到书记员电话,该2.9公斤毒品运输案件省高院发回重审,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我虽然是无罪辩护爱好者,但我知道无罪判决很多时候要靠运气——当事人与家属态度坚决就可能上诉后争取无罪,否则很容易“中国式无罪”。许多人喜欢“找熟人”去“运作”,焉不知最高明的“运作”是律师用证据说服办案机关?

  无罪辩护本是辩护方向,争取无罪是律师对无辜者的超额回报。不过,对于那些当事人并非无辜只是证据有误的案件,能够争取“中国式无罪”也许更有价值。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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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余安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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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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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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