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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澎湃问吧:“偷拍”、“录音”获得的证据,法律效力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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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问“录音”、“偷拍”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最近,台州民警利用GPS定位跟踪偷拍上司通奸被刑拘一案最近有了新进展:被偷拍者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调查;偷拍者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引发舆论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社会监督?非法偷拍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澎湃问吧”栏目邀请邓学平律师就网友关心和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公职人员的隐私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公众对他们的监督是否应该让位?

邓学平:多数国家的通例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比普通民众要小,而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要比普通的公众人物要小。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公职人员的隐私与其职权很难切割,而其职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既然公职人员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那么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实质性让位于公众的监督权。否则,公职人员将不端或者违法行为包裹在个人隐私之内,就可以逃避或者架空公众的监督权。相对于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权,显然公众的监督权更为重要。法律上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隐私做出特别的界定,边界在哪里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要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综合权衡各方面的法益,从而一事一判断。

 

问: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法律是否应给出明确解释?

邓学平:虽然很难一刀切的确定一个普世、固定、清晰的隐私标准,也很难给公务人员的隐私划出一个明确的边界,但是出台司法解释去尽量进行界定,最大程度减少不确定性,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当下司法实践中,法官确实弹性太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确实普遍存在。比如可以初步划定一些确认隐私的要素,明确公众出于监督目的侵犯公职人员隐私的不同法律后果等。

 

问:这个案子这么处理公平吗?

邓学平: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持谨慎态度。根据媒体报道,警方认定偷拍的民警非法获取了很多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是否都是公职人员的信息?获取这些信息的目的是否都带有公民监督的属性?这些细节,目前尚不清楚。但是总体而言,偷拍举报领导,领导没进去反而自己先进去,确实给人很大的遐想空间。

 

问:记者通过“隐形采访”取得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邓学平:记者通过“隐形采访”取得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这些材料要用于什么用途。如果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只要不严重侵犯对方的隐私,一般是可以使用的。至于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同样取决于他对隐私的侵犯程度。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偷拍、偷录都必然会侵犯个人隐私。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隐私”的明确定义,“隐私”的内涵和外延也并非十分确定。

 

问:企业内审部门可否在不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并以此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邓学平:只要访谈不是强迫的,录音原则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和证据是否会被司法机关采信是两个概念。司法机关对一个证据是否采信,除了关心偷录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犯隐私,还要看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

 

问:狗仔偷拍明星是否侵犯明星隐私呢?

邓学平:明星因为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明星的合法隐私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狗仔偷拍明星,如果侵犯了明星的隐私,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狗仔偷拍明星跟偷拍公务人员并不能简单的类比,因为公务人员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监督和公众知情权的问题。

 

问: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在认定上有区别吗?

邓学平:有区别。目前在规则层面,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公安、检察院等公权力侦查行为,对取证的合法性要求比较高,规定也相对完善。民事诉讼因为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以目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相对较低,规定相对比较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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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邓学平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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