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笔者曾代理一件受贿案件,在当庭上提交一份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者是被告人家属,录音内容是被告人家属与案件中的未羁押的行贿人对话,行贿人主要说道自己被侦查机关威逼利诱、殴打,违背自己意思做的笔录,实际给被告人的钱不是行贿的钱,等等。可以说这份录音材料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但是该项证据未被一审法院认定采纳,公诉人对此进行了补充证据,对该行贿人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其中行贿人提到自己不知道被告人家属录音,公诉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提到录音是某某为收集证据而私自录制的,未经行贿人同意,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录音的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录音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即表明录音的来源为不合法,然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显然不属于不合法的范围。
笔者代理的这个案件,被告人家属在录音过程中,并未对行贿人进行威胁、引诱,既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因此,该录音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要求,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法耀星空)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并热衷于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当事人权益,捍卫法律之尊严。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