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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4年7月,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接办了一个消费者向国际著名品牌雅某奶粉索赔的维权案:张某辉出生不到半年的儿子,在被喂食了雅某喜某力奶粉后,出现了严重的发烧、腹泻等病症,经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证:该奶粉含有金黄色葡萄球病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充分查证、了解并掌握了雅某制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背景,及其生产的雅某喜某力奶粉当时在中国大陆销售市场所占份额的情况,用心揣摩,缜密思考,谨慎措辞,起草了一份内涵丰富、分量沉重的律师函发送到瑞士雅某制药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这封律师函有效地震慑了雅某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所以,很快就得到了雅某方面的积极回应。双方几经函件与电话沟通,最终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美国雅某制药有限公司指令其中国代理商——南京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赔偿我方委托人张某辉因含有毒菌的喜某力奶粉导致其子生病期间的治疗、交通、误工及精神痛苦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11000元整。
至此,一场几经周折辗转数家调解机构却一直僵持不决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场旷日持久的消费维权争议轻松化解了,双方免去了纠缠不休的繁琐诉讼之累,而张某辉一家更是避免了一场巨大的精神痛苦与物质损耗!
代理艺术:
常言道,树要皮,人要脸,经商也好,当官也好,做人行事也好,谁都愿意有个好名声、好口碑,不愿意背着个恶名,被人唾骂或指指点点。卖产品的企业,尤其依赖市场上的好口碑和好名声。
本案中,作为受害方的代理律师,我们敏锐地了解掌握到,瑞士雅某制药有限公司下属的美国雅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某奶粉质量,在张某辉儿子受害当年及之前的报纸和网络媒体上都已有不少负面报道和不良信息,雅某方面为此曾进行了大量的“消毒”工作。其社会上、市场上的负面影响正逐渐淡化,优质奶粉的良好形象和市场信誉也正在逐渐修复中。
正是此时,雅某方面如同是一个病后初愈、弱不禁风的病人、是不能也不愿经受雪上加霜的,新生的奶粉质量非议必将造成其企业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似乎经不住最后一根稻草压下来的骆驼,特别需要一段时间完全消弭市场上的不利传闻,加以休养,因而,他们非常惧怕社会舆论上再次出现产品质量的负面报道。
因此,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出雅某喜某力奶粉内含有害的金黄色葡萄球病菌的确凿证据基础上,我采用艺术化的争端博弈技法,采用心理攻击手段,给雅某方面施加法外压力,进行情理劝导,并不选择直接诉讼的措施,而是选择制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交涉。
在这起“雅某奶粉索赔案”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恰当地选择并运用了兵法三十六计的“打草惊蛇”之计。
在代理“张某辉雅某奶粉维权案”之初,我们经过细致的分析后认为:
雅某奶粉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其产品销售遍及整个国际市场,尤其是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十分突出,品牌效益也堪称良好。
如果,委托人张某辉,向国内几家影响大的媒体爆料,揭批其奶粉质量有瑕疵,必将严重地影响其好不容易才长期积累下来的品牌信誉,也势必导致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力的大幅下降,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我要打社会舆论的“草”!
于是,我们以此为“攻击点”,提醒并警告雅某奶粉方面有这一弱点、痛点,不能对我的委托人张某辉的索赔要求一味地置之不理,否则我方委托人张某辉会被迫将自己儿子因被喂食雅某喜某力奶粉而发烧、腹泻的事实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公诸社会,以引发社会舆论对不良国际名企的鞭挞和对受害者的声援支持……
我方律师的提醒和警告使雅某奶粉方面大受震动,他们产生顾忌,既不敢再继续久拖不理,也不敢到法庭上依法应战,担心舆论对消费者的影响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最后只得心虽不甘却无可奈何地求和私了。此乃略施巧劲“打草惊蛇”而大获成功的又一经典案例……
这封律师函谨慎措辞精准表达,着重强调:雅某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国际著名的大企业,雅某奶粉作为国际奶粉生产营销的著名品牌,其商业信誉的得失远远大过本案纠纷所需要做出的微小赔偿,希望雅某方面认清轻重,加以明智选择。否则,作为受害方父亲张某辉委托的代理律师,我们不仅要依法向瑞士雅某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提出维权诉讼,还要将雅某奶粉质量低劣及含有金黄色葡萄球病菌等证据再行曝光于中国各类媒体,到时必将造成雅某奶粉品牌形象损失惨重,雅某奶粉的市场销售势必受到很大的影。如此后果,雅某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必将远远大于本案纠纷所应付出的赔偿额……
我方律师的心理威慑和利害分析,果然打动并说服了雅某方面。经由雅某方面的代理律师传达协调,最终雅某方面明智地作出舍小保大的选择,对我方委托人张某辉提出的过高的、超过了法定标准与范围的索赔要求与和解条件,也都痛快地给予了充分满足。
就这样,一场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的消费者与商家的争端纠纷,在我们艺术化的博弈技法处理下很快得以彻底了结。
结案启示:
对于本案,如果按照常规思维的诉讼方法来处理:
既然有张某辉家人购买雅某喜某力奶粉的购物票据,又有雅某喜某力奶粉含有金黄色葡萄球病毒菌素的法定检测报告,更有其婴儿服食该奶粉后致病治疗的事实等铁证,已足以证明雅某喜某力奶粉质量存在瑕疵;加之,受害消费者委托人张某辉已通过深圳市消委会等数家机构与商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多番交涉协调,问题始终都得不到解决的前提情况,大多数律师对此,都自然而然地会选择直接依法进行诉讼,说实话,这本是顺理成章、按部就班、合情合理的选择。对大多数律师而言,如此处理,本无可厚非,也没有大错。
但是,本消费维权纠纷案如果以正常思维进行常规诉讼,孩子被喂食质量问题奶粉后致病发烧、腹泻的病症,无论如何也算不上特别危重难治,病毒感染的小病,即使赔偿也只能按法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
那么,由法官依法判决,顶多只能是赔偿购买奶粉损失款100多元,医药费200多元,再加上适当的交通费及维权误工损失等,统统累加顶多不会超过一、两千元人民币而已。如此小小病痛,根本不可能得到超出法定范畴的精神伤害或心理痛苦等方面的难以界定受损程度的补偿金!
也就是说,本消费维权纠纷案要是经过法庭审理判决处理,受害方张某辉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1万多元的经济赔偿的。
并且就一般情况而言,按常规诉讼方法提起的消费维权索赔诉讼,从起诉到审理判决,如果将一审二审法定程序走完,必然耗时长久,结果不论,仅诉讼时间至少一年半载。其间,消费受害者张某辉及其家人作为原告方,必将又耗费时间又耗费精力,无疑会增加更多的精神痛苦、心灵煎熬和后续无法获的满意赔偿物质损失的巨大不利结果。两相对比,一目了然,足见我的艺术化争端解决技法之神奇美妙。
然而,我们在掌握雅某奶粉的市场经营状况,揣摩雅某制药有限公司的经营弱点后,以律师函的方式打草惊蛇,攻击其心理虚弱之处,使其主动积极地来回应我方的索赔要求,积极诚恳地与我方协商和解条件和索赔金额,结果是既免去了雅某方面因诉讼而受到更大市场信誉损害而可能造成的巨额经营损失;同时,也更为我方的委托人张某辉省去了长时间诉讼的拖累、麻烦和更大的精神痛苦,及依法确定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索赔目标损失,避免了“杀敌一万自损八千”的不明智结局!
略施兵法计策,智巧地逼和貌似强势的商家,让商家自愿地对受害消费者我方委托人张某辉因孩子受到病菌损害而获得11000元,超过“法定”标准和范围的经济赔偿,这不仅直接挽回了张某辉家人购买奶粉及小孩致病所有的物质损失,更是弥补、安慰了张某辉一家老小因婴儿受病毒感染入院治疗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损害。
古语道,和气生财,大多商家都遵从这一古训,不愿与受害的消费者对簿公堂,花点小钱能免于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本案子看上去案情不是特别重大,但其以艺术诉讼技法于法庭之外轻松、高效地解决本案争端的借鉴意义却是不容小觑的!艺术技法“打草惊蛇”,双方博弈以弱胜强,以巧智取,实乃上策,运用恰当,效果特佳。
附:雅某奶粉调解案相关材料
追问“雅某奶粉质量门”四大关键点
2004年3月28日 来源:新华网
奶粉又开始让人揪心了,这次的主角是家著名“洋品牌”:雅某。
事件的发起方,是一家注册在香港、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的专业研究公司,名为 “CER research”(以下简称CER)。3月22日,CER在其网站发布了一篇题为 “雅某心美乐一段,营养不良的第一步”的调查报告,称公司从上海和香港购买6个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送至德国一家专业监测食品安全的实验室进行成分检测和分析,结果发现6个样品无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而“原拟作为标杆的雅某奶粉表现最差”。
轩然大波顿起,事件不断升级,一个个疑问并未因连篇报道得到解答。
雅某奶粉质量遭疑,不符合中国奶粉标准
2004-03-26 来源:中国某某网综合
CER报告称雅某奶粉质量最差,专家辟谣称不知情
调研机构CER Research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分别从香港和上海购买的六个不同品牌奶粉产品样本,被送往德国已个专业检测食品安全的实验室进行成分检测和分析。结果发现,原以为品质最好、计划作为对比的雅某被检测为送检样品中最差的一个,并且完全不符合国际标准,甚至不能达到中国的新国标。
CER公布的这份报告中提到了国内外数名在行业内非常有影响力的专家,其中包括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系教授陈某明和冯某。
但上周六,陈某明在其认证微博上发表一份个人声明,表示该报告涉及他本人的有关言论是未经同意引用的不针对任何产品或特定事件所发表的学术观点,“在CER Research报告中,我是被打着咨询幌子恶意利用的所谓专家之一。不管这家所谓的调查公司结论如何,手段过于卑劣!”
雅某奶粉事件部分专家反水称被调查公司利用
记者询问雅某是否将同批次产品送往第三方权威机构重新检测?香港市场对婴幼儿奶粉中乳清蛋白和酪蛋白的比例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婴幼儿奶粉比例为4.1 :5.9的话,已经不符合中国内地市场的要求,那么是否符合香港市场要求?
雅某昨晚回复称,香港政府规定,婴幼儿奶粉执行全球通用的CODEX婴儿食品标准;该标准对乳清蛋白和酪蛋白比例无规定。雅某还表示,CER检测结果指称的乳清蛋白和酪蛋白4.1:5.9的比例是符合CODEX婴儿食品标准的,雅某产品完全支持婴儿生长所需要的各种营养。
CER的英文版调查报告中引用了3名中国专家和3名外国专家的说法,而在中文版中,并未引用3名中国专家的说法。报告发布后,3名中国专家纷纷发表了“被调查公司利用”的个人声明。
雅培质量门引发新国标质疑:空有指标无检测标准
2004年03月29日 08:20 南某日报
乳清蛋白含量新国标有指标规定无检测标准,卫生部正研制新检验方法
南某日报讯 (记者/欧某葵 实习生徐某申)最近雅某奶粉身陷“质量门”事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新国标的质疑。在新国标中明确规定乳清蛋白与酪蛋白比例指标,该指标被部分专家认为是判别奶粉是否易为幼儿消化。然而令人困惑的是,新国标里没有该项目的检测标准,在日常监管中,也非常规抽查项目。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也承认,由于采用现行乳清蛋白测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与实际含量存在一定的误差。据悉,目前卫生部正在组织研制新的乳清蛋白的检验方法。
最近雅某与香港CER公司的“口水战”,引发人们对我国新国标乳清蛋白和酪蛋白比例指标的争议。根据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中这个比例应为6:4,而CER公司检测的结果是41:59,故CER检测报告得出雅某涉事奶粉“质量最差”。
记者昨天从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获悉,我国《婴儿配方食品》国标中,确有要求以乳或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所占总蛋白质的比例应大于等于60%。“该要求主要是参考母乳中乳清蛋白和酪蛋白的比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一则《对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中称,乳清蛋白是蛋白质的一种,为人体提供必需氨基酸等成分。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婴幼儿配方奶粉新国标中规定有乳清蛋白与酪蛋白的比例要求,在日常监管部门的抽查中,这并不是一个常规抽查项目。有乳品专家指出,目前国内缺少配方奶粉工艺标准,甚至连检测标准都没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也坦承,目前卫生部正在组织有关单位研制新的乳清蛋白的检验方法。
律师函
瑞士XX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X夫妇委托,指派汪腾锋律师及助理汪建设作为代理人,就其子张XX服食贵司奶粉而身体健康受损害一事专此致函。
根据我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下述事实:(1)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我方委托人在“妈妈宝宝店”购买了两罐价格昂贵的XX优质喜某力奶粉;(2)张XX服食该奶粉出现腹泻发热等病症,为此前往深圳市某某医院、深圳市某某儿童医院诊治;(3)经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发现该奶粉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与张XX出现的病症一致。无庸置疑,以上充分表明患儿张XX致病根源正是由于服食贵司所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奶粉所致。
据此,代理人认为:面对上述无可辩驳的事实,贵司本应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妥善予以处理,然而贵司却全然不顾我方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及深圳市消委会的诚意调解,一味推卸责任。曾几何时,贵司奶粉事件广泛见诸报端,现影响尚未消除之际就如此做法,实属自毁商誉,不仅无助矛盾化解,而且根本无法推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方委托人有权要求贵司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此,代理人希望贵司慎重考虑权衡利弊,明智抉择,正确妥善处理此事。若一味推卸责任,则只会使势态扩大,不仅将依法追诉贵司的经济法律责任,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贵司的经济法律责任,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贵司的病菌劣质奶粉,以寻求社会公正,借此,贵司的商誉必将遭受严重的损失。若贵司确有协商处理之诚意,则可在接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复函本所。
专此函告,望请重视!
联系人:汪腾锋律师
电话: 25945818
传真: 25986961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7-新城大厦西座17楼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汪腾锋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2004—11—8 16:29
段XX律师事务所 西雅图 上海
传真第一页
中国上海办公室:
遂义南路88号XXXXXXX
中国 上海 200336
传真:(8621)627XXXX 中国
美国XXXX图办公室:
601 Union Street,XXXX
Seattle,WA 981XXXX
传真:(206) 628—XXXX
日期:2004年11月8日 案号:
收件人: 汪腾锋律师
公司名称: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传真号码: 0755-25986961
电话号码:
共 2 页,连同该传真第一页一起传真予您。我们的中国传真号码是(8621)6275XXXX,美国传真号码是:(206)628-XXXX。如果您没有收到该传真或看不清楚的话,请打电话给我们中国办公室总机电话号码是(8621)6219XXX或者美国西XX办公室,电话号码是(206)628—XXXX
汪律师:
附后为我所起草的收条,请查收。
如有何问题,请与我联系!
发件人:宋XX律师
段XX律师事务所
收条
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人,张某辉(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从贵司处收到现金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RMB11000)。
本人在此确认,本人因购买贵司经销的雅某奶粉及幼儿张某哲服食该奶粉与贵司之间的争议,自本收条出具之日已全部解决。上述奶粉质量无问题。自本收条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不再就向该奶粉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提出任何争议、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
此据!
张某辉(签名)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节选自:汪腾锋著作《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副总监事长、深圳福田区政协委员、深圳市人大立法助理、广东省律师专家库专家律师、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职务。
三十多年潜心精研诉讼技艺,对诉讼技法有独到见解和深刻体悟,是艺术诉讼法的创立者。先后办案4000多件,擅长创造性用法,解决各种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常见神奇效果。出版发行著作《海上皇宫案台前幕后》、《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与法治经贸论文近百万文字。长期受到广泛赞誉和普遍信赖,拥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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