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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颁布实施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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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监察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的关注点在于其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尤其是律师在留置期间能否会见被调查人并提供法律帮助。现今《监察法》已经公布实施,立法论的探讨将暂时告一段落,学界及实务界的关注重点将转向法律的实施。

  对于法律实施的研究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与进路:一是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对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解释,为法律的司法适用作学术贡献;二是运用社会经济方法,将法律置于社会之中,研究其对于社会的影响及其在社会中的实践运作。这两种研究,各有其方法与适用场域,各有其优势与短板,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否定。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刑事辩护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每个刑辩律师都在思考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就是法社会学问题,法律解释学研究方法变毫无用武之地。

  对于职务犯罪的辩护而言,《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个重大利空。前段时间,一个市长被监察委留置了,家属到我们律所来咨询,有着强烈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意愿,当他们得知律师在留置期间不得会见后,就暂时打消了请律师的念头,说等监察委调查结束以后再说。由于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在留置时律师不得介入,《监察法》的实施将不可避免的降低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聘请律师的比例。

  不仅如此,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败过后,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强调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往后,监察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将是所接受案件线索中的极少数,真正作为职务犯罪进行处理的案件将大幅减少,职务犯罪刑事辩护量将同步减少。

  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对于监察委员会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很可能更愿意从办案单位所在行政区以外的地方聘请律师。因此之故,职务犯罪辩护将出现“上提一级”的现象,职务犯罪辩护的案源将集中于地级市及省城律师,北京律师也可能因此而获得更多的职务犯罪案源,县(含县级市、区)城律师将逐渐退出职务犯罪辩护市场。与此同时,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可能被进一步压缩,这对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能会因为职务犯罪辩护的效果有限,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聘请律师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强烈要求律师辩护的职务犯罪案件战线拉长,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为了跳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庭辩护的主战场将从一审延至二审乃至再审。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务犯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很小,根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从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717.3万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万人(立案侦查数要略小于提起公诉数),职务犯罪案件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5%。 也就是说,《监察法》只调整3.5%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且这个比例还会进一步降低,其对整个刑事司法及辩护的直接调整范围有限。

  虽然《监察法》不调整普通犯罪的侦查,但是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权配置,却将对普通刑事犯罪的司法与辩护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做无罪处理的案件可能增加

  对于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刑事案件而言,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检察机关的约束,刑事辩护有可能获得相对更好的效果。在正常的司法环境下,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应当在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来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庭审认定的事实来对案件作出判决,然而不少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却不愿甚至不敢依据事实与法律裁判案件。对此,法官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案件由检察院公诉,而检察院又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担心依法对案件作无罪判决会遭致检察机关以查办职务犯罪相威胁的报复。现今检察机关已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对于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刑事案件,法官下判时已无需担心检察机关可能的报复。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法官裁判时能够对此类案件更多地听从自己的内心,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将提高,刑事辩护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次,刑事庭审中控辩关系将更为平等

  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整体上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但在《监察法》实施之前,由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存在,多数法官在法庭上会明显偏向于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阶段,无论公诉人在正常的发问之外对被告人施加压力、进行胁迫,还是与被告人进行争辩,法官都无动于衷,而当辩护人的询问不符合其心理预期时,则不毫犹豫地予以打断;在举证质证阶段,无论公诉人的举证如何冗长,法官都毫无异议,而当辩护人就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展开说明时,法官会毫不掩饰地表露其内心的不快,并毫不客气地予以警告、制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可以任由公诉人充分全面地发表公诉意见、进行大段的法制教育,而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要么以辩护意见与法庭调查的发言有重复,要么以辩护人的最后陈词与案件无关为由,极不耐烦地打断。偶尔遇到几个不偏不倚的法官,也可看到公诉人在庭审中直接向法官施加压力。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向监察委员会转移,法官在庭审中保持相对中立的可能性也会提高,法庭上的控辩关系将更为平等。

  第三,检察机关不起诉及撤回起诉的案件比例将提高

  对于检察院而言,以前由于有强有力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后盾,不但敢于将一些有争议的案件起诉到法院,而且有底气在法院认为无罪的情况下拒不将案件撤回。而在被剥夺自侦权后,在考核的巨大压力之下,检察机关将会更谨慎地对待可能无罪的案件,会在审查起诉时更为慎重,对于可能无罪的案件,会尽可能地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消化,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他们一般也会毫不犹豫地照办,而不会任其被法院判决无罪。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这规定显示出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面对被削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院,法院的腰杆已经逐步硬朗起来。面对雄起的法院,检察机关不起诉及撤回起诉的案件比例将提高,刑事辩护的空间与效果将逐步提升。

  撇开纯粹的价值判断,《监察法》公布实施,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院向监察委员会转移,除限制了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者的程序权利外,由于职务犯罪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很低,就整个刑事司法与辩护而言,利好大于利空。

来源:微信公众号|厚启刑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邓楚开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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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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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检察院公诉、研究室等部门从事检察实务12年,因业务突出,被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大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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