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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即俗称“套路贷”这一犯罪类型。
一、“套路贷”的主要概念
“套路贷”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针对以民间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类型的一个形象比喻。
目前认为的“套路贷”,主要是指利用借款合同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采取司法途径或者暴力等私力救济方式侵占被害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具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即采取借款合同和过银行“流水”的方式制造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叠加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即通过二次“借贷”的方式将前次欠下的高额利息转化为下一次借贷的“本金”。如此反复进行,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无力归还、“任人宰割”。
五是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方式“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的如上五个主要特点,直接导致了其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二、“套路贷”主要涉嫌罪名
(一)“套路贷”主要触犯了以下几个罪名:
1、诈骗罪
套路贷,是以签订普通的民间借款合同为主要形式,确定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普通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为妥。
2、虚假诉讼罪
在触犯诈骗罪的情形下,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择一重罪处。
3、敲诈勒索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往往会采取恐吓、拘禁、骚扰等方式索取债务,给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往往会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4、非法拘禁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时常会采取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取被害人归还债务。如果拘禁时间超时或者有侮辱、殴打、捆绑等情形的,就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5、绑架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偶尔会采取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向其亲友、家属为其偿还债务。其行为可能触犯了绑架罪。
6、抢劫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直接将被害人的财物采取暴力的方式非法控制、占为己有。其行为可能触犯了抢劫罪。
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其行为可能触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8、强迫交易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强行要求被害人将其所有或者控制的财物以显失公平的价格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交易,从而部分或者全部抵消或者免除债权债务关系的,其行为可能触犯了强迫交易罪。
9、故意毁坏财物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为强行索取债务,将被害人的财物故意毁损的,其行为可能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10、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套路贷”后,为强行索取债务,以被害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健康权作为威胁,其行为可能触犯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二)“套路贷”罪名处理原则
1、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采取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其行为主要以诈骗罪予以处理为妥。
2、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行索取债务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采取对被害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从而迫使其履行“债务”。其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处理为妥。
4、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采取当场实施暴力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履行“债务”的,其行为以抢劫罪处理为妥。
5、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从而逼迫被害人履行债务的,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理为妥。
6、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采取绑架被害人本人,逼迫被害人的亲友或家属偿还被害人“债务”的,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如果,采取绑架被害人的亲友,逼迫被害人本人偿还该“债务”的,应以敲诈勒索或抢劫罪定罪处罚较妥。
三、“套路贷”的证据审查重点
“套路贷”重点在“套路”,同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重点也是围绕“套路”二字进行。
1、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合同,主要围绕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实质性。一是借款合同的签名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冒签的可能;二是借款合同是否存在签空白的,事后被借款人或者他人套打的可能;三是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银行流水数额)不一致;
2、关于实际出借的数额
例一,甲向乙出借人民币50万元,银行流水过账了50万元后,乙取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又给了甲或甲所指定的他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一角。那么,甲实际出借的数额应为人民币30万元。如果,甲公司索要人民币50万元和月息一角的利息,那么,对于20万元和月息一角的利息部分,甲则可能会触犯刑法。
例二,在例一的基础上,如果因为乙无法偿还债务,甲找来丙替乙偿还了50万元和每月一角息的利息后,乙与丙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乙与丙双方约定将50万元和每月一角息算作本金的情况下,继续约定每月一角息。如果丙为善意的,那么丙不构成犯罪。如果丙为恶意的,那么,甲和丙共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从而构成共犯。
3、审查居间方与出借方的关系
审查居间方与出借方的关系:一是审查居间方是真正的居间方,还是实际出资方;二是审查出借方是否是真正的出资方还是名义上的出借方;三是审查合同中的出借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审查嫌疑人的供述
审查嫌疑人的供述,找到嫌疑人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诈骗借款人的具体“套路”。只有找到嫌疑人期望的“一借即套”的运作模式,才能更好地认定嫌疑人诈骗的犯罪行为。
5、审查借款人的陈述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居间人进行居间,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是经过居间人或出借人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虚构了什么样的事实、隐瞒了什么样的真相,如何使借款人陷入什么样的错误认识,从而陷入了被诈骗的“套路”中。
6、审查银行流水资料
审查银行流水资料,是“套路贷”案件的关键。应当审清楚如下内容:一是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特别是开户时间;二是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的每一笔钱的进出和原由。
7、审查物证等其他证据
审查物证等其他证据,主要是围绕索债时的手段行为的证据固定,如:一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对财物的固定、鉴定等;二是故意伤害他人时,对他人伤害情况的检查和伤情鉴定;三是非法拘禁他人时,对非法拘禁他人的场所、时间、参与人员、参与实施人与出借方、居间方等人的关系等;四是敲诈勒索他人时,以什么样的言语或行为进行恐吓。五是绑架他人时,对绑架他人的场所、时间、参与人员、给付赎金的人员、金额等。
四、借款人如何避免陷入套路贷
1、尽量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2、直接向个人借款;
3、借款时,避免签订空白合同或者避免在空白纸张上签名;
4、对于借款金额一栏应当在写上数额后盖手印确认;
5、借款利息尽量不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三倍;
6、签订借款合同的场所应当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
7、直接向个人借款的,签订借款合同的场所应当选择在公共场所或者借款人熟悉的场所进行;
8、借款合同上,应当载明出借人、居间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要留存出借人和居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银行过账记录和取现记录要留有相关证据,比如,在取现时有朋友陪同;
10、对于每一次还款,应当留有还款记录的证据,必要时,要求收款人以收条的方式签字确认;
11、防止出现利转本的现象;
12、对于暴力索债行为,要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证据。
来源:微信公众号|申公道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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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总顾问,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专业委员会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四川眉山商会秘书长。
原供职于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一中队副中队长、二中队中队长等职位,2017年5月8日辞去公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在刑事实务中,徐律师深入研究并践行了刑事问题民事化和民事问题刑事化课题,总结并坚持了“疑不疑、见未见;声无声、辩莫辩”的十二字工作理念和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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