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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认定
企业在资金链紧张时往往求助于民间资本,会出现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况。实践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既不归还借款本息,也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出借人,出借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协议要求履行过户手续,借款人主张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出借人采用此种方式目的系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将借款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协议分别独立签订,且两份协议内容及文字表述上无法看出两者的关联性。因此从表面证据看。很难区分双方究竟是借贷关系抑或房屋买卖关系,但两者之间一般存在订约时间相近、房价与借款数额相近、仅有借条无房款支付证明等情形,对此不能孤立地审查单个合同。而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比如是否存在回购协议、购房首付款由谁支付、房贷月供由谁承担等。
在认定构成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系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只是具体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该合同虽已成立,但属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属无效合同,仍应按照借贷合同关系予以处理。
房屋回购的性质认定
房屋回购条款约定是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的一种合同约定,具体指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买卖商品房进行回购的约定。
(1)关于房屋回购的性质
实践中存在3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属于流质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第2种观点认为属于约定解除权,一旦开发商回购条件成立,开发商发出回购通知,双方合同解除;第3种观点认为属于非典型担保,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了担保功能。
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房屋等交易活动中,故可以承认其效力,根据回购条款的约定予以处理。
当然,实践中需要根据债务人未履约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是否具备、开发商主张回购的通知是否有效到达债务人等情形综合认定回购责任是否应当承担。
(2)关于回购价格
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原价回购还是市场价回购,实践中存在争议。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因为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按照市场价回购后,回购人可以市场价再行出卖,对其利益并无损害。而对于买受人而言,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房价上涨产生的收益系房屋的自然增值,在交付后应归属于买受人。故按市场价出卖对买受人较为公平。另外,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按市场价回购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问题
实践中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通常是超过20年以上的使用权,与经营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对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此协议属于保留所有权出卖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出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非为法律所禁止,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对租赁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没有规定使用权买卖的最长期限,因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购买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因此不能对抗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售后包租的效力认定问题
售后包租是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该开发商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销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对于售后包租是否认定无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影响售后包租行为的效力。实践中要区分售后包租与借贷融资的关系,如果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售后包租,应认定为借贷融资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种法律”)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中共党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刑事业务部主任,国家一级律师;中南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英国伦敦学院大学访问学者;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
在国内外法律权威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17篇,专著、参编10余部著作。参与多项立法建议讨论活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组、中国司法文明评估课题组成员;兼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2013年获全国首届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二等奖,同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19年入选湖南省法学会、省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曾承办三十余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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