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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公司减资法律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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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

  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不惴浅陋,就公司在减资过程中的法律财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公司减资的分类

  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1、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

  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2、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弥补亏损属于这一类。

二、公司减资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缺一不可,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

  案件来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董秀珍、江文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12号]。

  2、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8]7号)

  第十四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3、公司减资程序瑕疵,未减资股东与减资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由于江苏博恩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作为江苏博恩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公司减资的财税风险

  1、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综上,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减资才会发生股东收回投资的可能,继而发生纳税义务。法人股东较之于自然人股东在实质减资收回投资上,明显具有税收优势。

来源:微信公众号|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齐精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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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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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常年法律顾问、某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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