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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无形资产出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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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出资是法定义务,股东出资就是企业运作的基础和根本,对拟挂牌企业来讲,股东的出资必须是真实且充实的。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出资问题则是最普遍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出资问题中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行简要分析。

一、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199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2005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0%,也就是间接将无形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提高至70%,这被法律界称之为中国公司法的重要跨越。

  《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2013修正)删除了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将不再有限制,理论上可以上升至100%。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践中,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多数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具备商业价值的非专利技术。我国《公司法》允许以无形资产出资,但在出资比例及评估作价等问题上有具体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资瑕疵

  无形出资的瑕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资比例超限

  如股东无形资产高于《公司法》的规定,即2006年之前出资比例超过2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30%),2006年之后2014年之前出资比例超过70%,则属于出资瑕疵。

  2)无形资产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将非货币资产转让至公司名下,或者无形资产无权利证书、权利证书禁止转让,则属于出资瑕疵。

  3)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说,股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必须是股东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的,如无形资产系股东职务发明、该无形资产系公司所有,则股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4)无形资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预期收益;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必须,却以较高的评估价格投入公司,未产生相应的收益。均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三、解决方案

  对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目前的审核标准一般是:

  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

  充分解释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不能是职务作品,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对于存在出资瑕疵的无形资产截至股改基准日账面价值金额较高的,采取减资或现金置换的方式。

相关案例:

  奥特美克(430245)——股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系职务发明,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铜牛信息(430243)——披露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控股股东出具确认函。

                                                                                   (文章来源:百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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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江晓惠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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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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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副部长;曾就职于大型国有企业,系具有崭新思维及开拓精神的现代商务律师。为多家企业改制、融资、新三板挂牌、投资并购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现执业领域主要为公司法、合同法、证券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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