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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追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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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一规定,对于律师及早介入刑事辩护工作,防止冤假错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追求司法公正,扩大律师执业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追求司法公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辩护律师应深入了解案情,确定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被告的犯罪情节、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公诉机关起诉的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深入了解案情,是指律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认真研读刑事卷宗,对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参与人、犯罪的事实和过程进行全面研究,并根据卷中记载的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是否成立?罪名是否准确?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搞清这些问题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基本前提。

  确定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辩护能否成功的关键。如果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本人认罪,则律师辩护时应侧重于被告的认罪悔罪态度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犯罪事实不清,则律师应当提出“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对于被告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律师则可以根据事实提出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针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等意见。

  如吉林通化栾某涉嫌的是网络涉黄罪刑事立法后,国内第一起由公安部督办而被起诉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此案由杭州和通化两地司法机关分别办理,杭州的谢某因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栾某的辩护律师经充分了解案情后,提出:“栾某虽然为谢某提供了网络空间资源,但并不知道谢某从事淫秽物品传播。虽然也登陆过网站看到一些淫秽画面,但并未全看,并要求谢某删除。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栾某将网站资料删除迫使在浙江的网站管理人操某某将网站迁移到其他网络空间。因此,栾某不构成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栾某不构成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后,公检法三机关及社会都公认律师的辩护非常成功且影响极大。

二、律师要分析掌握被告的心理,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

  研究被告的心理,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后,即要了解其犯罪时的心理,也要了解其在律师介入刑事辩护后面临审判的心理。被告的犯罪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可能是事先经过策划而精心准备,也可能是某种诱因激发的临时起意。被告在面临审判之前是否认罪、悔罪?在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审讯中是否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律师介入辩护后,被告人能否配合审判?是否有利用律师刑事辩护避重就轻的心理?等等,都是律师必须要掌握的。律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后,可以制定有效的刑事辩护思路,使辩护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律师的辩护特色。

  如涉嫌贩卖度冷丁的刘某,因与主犯同日翻供导致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中止。刘某的辩护律师发现二人翻供不正常,在与刘某会见中,利用刘某希望从轻处罚的心理,发现了主犯通过监狱内部向刘某传递信息合谋翻供的情况。经过律师的动员,刘某交出了串供信,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确认刘某有立功行为,得到了公诉机关认可,最终案件的判决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使当事人得到了从轻处罚。

三、认真分析刑事证据,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通过正确的逻辑思维,排除非法证据、错误证据和推理证据。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最关键的因素。如果犯罪证据充分,被告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证据不足,则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对错都在证据上。侦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时,可能使用的是错误证据或非法证据,此时律师如果不能辨别证据的非法性和错误性,就可能使当事人失去了一次被公正的机会。相反,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认定指控被告犯罪的证据是错误的,并提出正确辩护意见,就可能使审判机关避免错案。

  如,林某的朋友刘某因女友另结新欢而恼怒,刘某邀请林某及另一朋友到刘某女友家对前来保护的人大打出手,受害人情急从七楼上跳下高坠死亡。刘某女友的父亲向公安机关证实“林某与同伙将被害人抬起后扔出窗外。”

  公安机关勘查发现七楼钢窗中间的玻璃外侧距离窗台约70-80公分处有一条上实下虚的血擦痕,便认定林某与刘某故意杀人。公诉之后,林某和同伙均不认罪。辩护律师在卷中发现:除证人证言外,其他证据都不支持林某有杀人之行为。辩护律师对技术鉴定结论产生了疑义,便进行了多次物理实验,发现人在昏迷状态下被抬着往窗外扔的时候,无论什么角度都不会在距离窗台70-80公分处的玻璃外面留下血擦痕,只有受害人自己跳楼的时候才会留下这样的痕迹。

  律师提出林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辩护观点后,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并判处林某死刑。林某上诉后,一审法院三次判决林某死刑,省高级法院先后三次发回重审。林某第四次上诉后,省高级法院委托专家进行物理学鉴定后确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最后法院查明:受害人是在被殴打时慌不择路,从窗台上跳下摔死。省高级法院根改判林某无期徒刑。林某被改判后,在监狱里因重伤他人又被判死刑。林某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最后一句话是:“感谢陈律师让我看到了司法公正,如今被执行死刑是我自已找的,怨不得政府。”

四、律师如发现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能够减轻刑事处罚的证据,应合法取证,并与公诉机关进行证据交换。

  刑事案件中可能发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被忽视或被遗漏的情况,律师可能会发现这些证据。虽然《刑诉法》允许律师调取证据,但如果律师调取证据不注意程序的合法性,有可能使证据产生相反作用。所以,律师如发现新证据线索,应该先申请法院或公诉机关调取新证据。如果公诉机关和法院明确表态不予调取,律师应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或公诉机关申请由律师调取新证据,以确保律师调取证据的程序合法。

  律师在调取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由提供证据的人或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律师调取新证据后,应该在庭审前主动与公诉机关交换证据并提出证明观点,同时向审理法院提交证据的备份,切忌在庭审中对公诉人进行突然袭击或义气性举证。因为律师依法有权提前查阅刑事卷宗,按照对等原则,律师掌握的有利证据也应提前与公诉机关交换才为公平。庭前与公诉机关交换证据后,可能会促使公诉机关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改变起诉意见或撤销案件。

  如李某私分国有资产和偷税案件,笔者发现该公司是国企改制后的民营公司,企业的房产及设施被拆迁后补偿款是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分配的。拆迁补偿款属于法律规定无须纳税的项目,即使分配给个人了也不构成偷税犯罪。由于律师庭前经法院允许调取的证据真实客观,公诉机关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之后,撤销了对李某的起诉,避免了一起冤案。

五、律师应该在庭审前与公诉机关交换辩护意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律师准备的辩护意见可能与起诉书确认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完全不同或者有较大的冲突,很多律师喜欢在庭审中突然发难,以显示自己的水平并希望看到公诉人尴尬的情景。这种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公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事实,通过起诉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是依法治理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目的是通过刑事辩护使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既要惩治犯罪,又要实现法律公正。从社会主义法制角度来讲,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并没有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律师在庭审前将自己的辩护意见主动与公诉机关进行交换,并进行相应的讨论,可以在尊重事实和证据并正确适用法律的大前提下使控辩双方意见实现或接近统一,从而达到最佳辩护效果。适当的庭前沟通,可以减少对抗,容易使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公诉人接受而被法庭采纳。上海有一位翟律师在这方面卓有建树,值得学习。

  如佟某受贿案件,辩护律师发现侦察机关没有收集有利于佟某的无罪证据。经法院批准,律师向佟某所在的银行调取了多达近百份的财务凭证于庭审前向法庭和公诉机关分别提供,同时律师把对佟某无罪的辩护观点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对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接受,庭审冲突比较激烈。在法庭认同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之后,公诉机关报请上级检察院,更换了异地公诉机关重新审查起诉。针对公诉机关的抵触情绪,辩护律师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与新的公诉机关进行庭前沟通。新公诉机关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对案件慎重研究后,主动撤消了对佟某的起诉。佟某被撤消起诉后,该银行重新任命他为某支行的行长。

六、精心研究专业知识,向审判机关提供科学准确的辩护意见。

  有些刑事案件涉及行业的专业知识,辩护律师能否懂得相应的行业知识对辩护成功率有极大影响。所以,律师还应该学习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辩护意见,以实现司法公正。如果律师仅在法律层面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对涉及行业性的专业知识无法提供正确的辩护意见,可能使被告人被加重处罚或受到错判。相反,律师如果对某些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较深,就有可能使审判机关正确地对当事人适用法律,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如栾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失血较多,被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系重伤。辩护人查阅受害人的病历时发现,受害人在医院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是患者自述病情,且无严重后果。辩护人精心研究了“失血性休克”的病理及有关知识,发现涉及伤害鉴定的“失血性休克”分为三个阶段,只有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情况出现时才可以定为“重伤”。受害人的住院病历中的记载的“失血性休克”最多属于“失血性休克”的第一阶段即轻伤。由于公诉人及法庭都坚持按“重伤”结果对被告量刑,辩护行使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权,经重新鉴定确认受害人为“轻伤”,栾某被判处二处有期徒刑。

  又如,叶某等人的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案件,是一起银行与企业合作,利用一笔存款担保,循环存款、循环贷款,将存贷款规模增长数倍,为企业制造虚假业绩的案件,公诉机关要求对叶某等人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量刑。辩护人专门研究了银行的存款贷款知识后,发现叶某等人所操作的是银行正常的“派生存款”业务,而“派生存款”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反而会给银行带来利润。辩护人提出了叶某等人与企业操作“派生存款”属于罪与非罪的范畴,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由于此案是国字号案件,影响较大,法院没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叶某无罪,但对叶某等人适用了缓刑,变相地肯定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使律师的辩护达到了既定的最低目标。

  综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必须全方位地研究案件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地提出辩护意见。切忌不可为了宣扬自己或扩大自己的影响,而采取对抗性的辩护或狡辩式的辩护,致使案件的最终结果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维国律师驿站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维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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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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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系通化师范学院分院高级讲师,(副高级职称)。2002年起从学校退休,任专职律师并担任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通兴律师事务所行政及业务管理。2009年流转到长春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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