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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我们称为“幽灵证据”,十分恐怖。因为被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人,事前不知道被采取监听或者跟踪等技术手段,事中也不知道,事后也不知道。
这种证据是证据又非证据,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如果是证据,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庭审举示和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技侦证据可以不经过这一程序直接由法官和公诉人、律师庭外进行核实技术;如果说不是证据,但它又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之王,无论庭审证据如何被排除,证据体系如何牵强,只要有技侦证据,尤其是电话监听录音就会成为定案依据。
重大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有时甚至都不知道怎么死的,辩护人甚至也都不知道辩护那么努力,证据那么支离破碎,辩护意见却完全不被采纳。这一切,都是有被告人和辩护人不知道的案件秘密核心证据—电话监听录音证据的存在。
我们要研究如何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进行质证,首先要厘清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该词有“科学性、技巧性、经验性”的基本含义,故技术侦查应该有“技能性、技巧性、经验性”的成分。侦查的概念,一般被界定为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防控犯罪,而依法进行的专门性调查活动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据此,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侦破特定的犯罪案件,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经验技术手段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的秘密侦查措施,这里的特定的犯罪案件是指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刑事案件。【1】
技术侦查证据的范围很广,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秘密跟踪、化妆侦查、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和测谎实验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日常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的电话监听手段获得的技侦证据。
今天我们只探讨通过电话监听手段获取的技侦证据律师如何质证的问题:
一、要审查是否经过合法审批。
刑事诉讼法规定,技侦手段必须是在立案后进行严格的批准程序,【2】否则就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如何确定其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通过卷宗内的批准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根据两院三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法律文书应当附卷。【3】
二、要审查采用技侦手段侦查的案件是否在法定范围。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侦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犯罪行为才可以使用技侦手段进行侦破获取犯罪证据材料。【4】因此,辩护人在阅卷后,根据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和法律规定进行比对,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技侦手段的,技侦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予以采信。
三、要审查技侦证据的启动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技侦手段的使用,必须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手段。所以,审查本案技侦手段的启动时间尤为必要,如果是立案前公安机关已经采取技术侦查手段锁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应该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予以排除。
四、要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是在批准期限内。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时间为3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在期限届满后还需要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5】因此,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十分在批准期限内相当重要。
五、要审查通过技侦手段获得证据的完整性。
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尤其是电话监听的证据,它是被告人长期通话被监听的结果,并非只有被监听一次。由于侦查机关出于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需要决定了它天然就有搜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的属性,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全部依法向法庭提交是辩护律师审查的重点。比如有的公安机关只提供其中一次,或者一次中的某一片段,这样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未提供给法庭的技侦证据里面可能还有对被告人有利无罪、罪轻的证据。
六、要审查转化后技侦证据的准确性。
技侦的电话监听证据由语音转化为文字,并不可靠,因为在电话里面方言、俚语甚至黑话都可能出现,我们要细致审查其转化后的证据是否准确表达被告人的意思。
综上,由于技术侦查的秘密性、特殊性,对被告人非常不利,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的质证方法,去伪存真,依法违法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献索引
【1】牛阳立:《论技术侦查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载于《法学论坛》(中),2014年7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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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
原系云南师范大学教师,2000年开始专注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代理。2006年度被评为云南省优秀律师。
曾成功代理四川警察李国清持枪杀人案,云南金座公司非法集资4亿案,“亚洲第一”毒案,央视同一首歌资深策划人胡继国贩卖毒品等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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