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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司法局《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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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和使用,市司法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建立四项沟通协作机制

  1.建立协作会商机制

  规定全市各法院建立专门的司法鉴定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工作。法院与司法局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商。针对突发事件和重点工作应随时进行会商。

  2.健全定期通报机制

  进一步明确市司法局定期公告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每半年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变更、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向市高级法院通报。市高级法院每半年将超期鉴定,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向市司法局通报。

  3.完善协调机制

  要求法院在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结案后,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价,每年汇总上报市高级法院管理部门,作为市高级法院择优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参考依据。市高级法院汇总后反馈给市司法局。

  4.加强交流培训和信息共享

  提出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法官进行鉴定业务知识培训。法院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庭审程序和庭审规范培训。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信息交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技术标准等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交流传阅和信息共享,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互促进。

  二、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更加规范

  1.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要求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法院要加强对委托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属于重新鉴定事项的,法院应将重新鉴定的理由告知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鉴定材料交接程序

  法院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经庭审质证或确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进行全程记录。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法院。法院30日内未能提供补充材料且未做书面说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3.规范鉴定费用收取

  鉴定费用由法院指定的缴费义务人支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缴费义务人有关事项。缴费义务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法院。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更加明确

  1.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程序更加严谨

  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的,应在案件开庭审理5个工作日前重新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应当包括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书面准许,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2.司法鉴定人出庭保障更加充分

  司法鉴定人可以持执业证免于安检进入法院,并可以携带鉴定相关辅助设备进入法庭。有条件的法院应为司法鉴定人候审提供等候区域、设立专门的庭审席位。经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方式作证。刑事审判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可以采取不暴露司法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以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更加强化

  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强化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探索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帮助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和判断、辅助法官正确理解涉及诉讼的专业性问题。庭审时,审判人员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

  4.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机制

  市司法局指导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向法院推荐相关专业的专家进入法院建立的专家库,承担对疑难鉴定案件的论证工作,为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四、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更加有效

  1.建立双向考评机制

  法院择优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应充分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机构,法院应不予选用。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充分听取法院在鉴定意见采信、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态度、办理时限、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等方面的意见,并纳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考核评价和诚信体系中。

  2.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业协会对违法违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将通报市高级法院。法院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情形的,可视情节暂停或停止委托其从事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文章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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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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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联系电话:010-12368;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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