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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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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8月3日

1.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财产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委托授权,声明,保证,遗嘱;

  (四)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赠与,遗赠;

  (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六)现场监督,保全证据;

  (七)其他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证机构提供上述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公证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公证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九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公证服务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十条 计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提供公证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公证服务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工作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并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公证机构收取以上费用,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费用概算,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以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属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

  (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32号)同时废止。

2.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财产合同

  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1.5‰;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

  (一)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当事人申请办理财产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财产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申请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费。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收养协议、抚养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继承之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按照第七条“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标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托、声明、保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当事人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于融资的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按照第一条“财产合同”标准收取。

五、遗嘱

  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费用包含录音、录像、拍照和刻录光盘的费用。

六、继承、赠与、遗赠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的,按照第六条“继承、赠与、遗赠”标准减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遗产数额不明的,协商收费。

八、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150元。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500元。

  (四)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每件1000元。

九、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可以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取费用,也可以计时收取。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

  按照涉及财产数额收费的,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0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十、保全证据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邮寄送达证据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保全证据的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第二件收费,超过8小时的,按照第三件收费,以此类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包括公证人员由公证机构到保全地点的在途时间。

十一、副本费

  每份2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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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山东省物价局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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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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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山东省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地址:济南市东关大街长盛小区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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