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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僵尸企业清理的人文视角

免费 谢晓静 时长/课时:15.8分钟/0.3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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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僵尸企业“清理”是债务重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政治环境、经济走势、国资保护、社会稳定、劳动人事等方方面面,而不是口号式的铲除运动,“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 辅”是清理僵尸企业的政策原则。

  谈及“债务重组”,业界通常会多写上几个字称为“法庭外债务重组”或“法庭外重组”,以和另一种重组方式——法院主导的“司法重整”或“破产重整”进行区分。

  僵尸企业“清理”,作为债务重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们不必谈“僵尸”而色变,电影中的僵尸尚且多因被感染受害而成,更何况将这个词用于现实中的企业了,我们对其产生 原因、存在状态、判断因素、国家的清理原则、工作方式等要有更清醒与理性的认识。

第一、僵尸企业及其产生原因

  1、认识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指的是那些长期入不敷出,只能靠政府或银行“输血”才能维持的企业。僵尸吃的是人,僵尸企业吃的是财政补贴、银行贷款以及其他的实物和人力资源。

  正如僵尸会传染一样,“僵尸企业”也会传染。如果让一个健康的企业去兼并重组“僵尸”,其结果很可能是健康企业被拖垮、拖死,也变成了“僵尸企业”;而银行持续不断地给这张些企业“输血” ,早晚有一天会变成“僵尸银行”;如果一个地方总是不断地给这样的企业补贴,地方经济早晚沦落成“僵尸经济”。

  就像僵尸影片是在西方世界最先兴起的一样,僵尸企业一词也不是中国的原创,可能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经济学家Edward Kane于198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

  2014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对经营难以为继且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僵 尸企业”和项目,要实施破产或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的称呼引入中国。

  2、 僵尸企业的成因

  经济波动或转型之下,许多企业陷入困境,逐步触发“僵尸”红线,一些地方政府人事调整频繁、政策前后难以衔接,以前被列队招商引来的“香饽饽”,现在成了众人唯恐避之不及的“烫山芋”,对 其处理方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放任死生”的趋势。导致企业成为僵尸的总体原因大体如下:

  (1)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政企合谋、区域与短期利益作祟;

  (2)地方政府之间和大国企之间的恶性竞争;

  (3)对经济进行大规模刺激、行政干预的后遗症;

  (4)全球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境内受到外部需求变动的冲击;

  (5)银行的信贷歧视、民营企业即便盈利也较难获得贷款;

  (6)企业自身的战略与治理缺陷等。

第二、对是否构成僵尸的判断

  “不枉不纵”可能是业界对僵尸企业鉴别的共同追求了,大家逐渐认识到:不是所有表面上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的企业都无法挽救。仅一次经济周期的冲击,便会使诸多“活人企业”也陷入困境、濒临 死亡;而冲击过后,大部分“活人”会活得更好、构建正常经济秩序、对社会产生价值。

  如何把尚有未来的暂时困境企业和僵尸企业进行区分呢?

  这是很难的,任何方法也无法做到绝对精准,“妖也会行善、人也会做恶”,要科学测算又不能迷信数据与既成标准,充分观察、充分分析、充分耐心都很有必要。

  1、国家标准

  2015年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对“僵尸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清理标准:要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 清”。由此可以推定,僵尸企业认定的国家标准为:

  (1)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2)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国家标准更多从占国家经济体量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老国企角度考量,说得较为原则,但给实务操作提供了更广的灵活空间,反而直观而易于操作。

  2、非国家标准

  大家很容易看到国家标准也存在着局限性:不用经济学家去分析,逐渐走进人们日常生活的网购、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企业,不要说三年亏损,就是多年亏损的情况也是广泛存在的,而即使被宣传成 “永无盈利”,这些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依然能够让投资人趋之若鹜、不断追加投资。这当然不是什么传销接力、前面盈利最后接棒的亏损,这属于“未来”经济。企业在价值上,“让人相信”比“现实拥有 ”更为重要。

  僵尸企业牵涉现实因素过多、不容易界定,民间最朴素的理解,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3、对可挽救型僵尸企业的甄别

  虽然绝大多数的僵尸企业长期亏损、资产低效/无效,但不是所有僵尸企业都一无是处、无可挽救,很多企业还存在特殊优势,具有挽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可以通过重组等方式推入新的发展轨道,不 是必须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对于这些还有希望、有未来的企业,是要想办法拯救的:

  (1)有技术、有产品: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有的甚至还拥有顶尖、成熟的专利和完整技术体系,在行业内处于先导水平,生产的产品也在国内曾经或正处于领先水平。

  (2)有品牌、有渠道:品牌价值较高的企业,销售渠道完整,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建立了完整的销售渠道。

  (3)有人力、有管理:拥有优秀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企业,虽然经营利润不高,但管理和技术团队健全、成熟工人众多,一旦被拯救能迅速恢复生产能力、创造价值。

  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重生的僵尸企业,还是要予以拯救、甩掉债务包袱,使企业恢复活力、扭亏为盈,继续造福社会。

第三、国家清理僵尸企业的原则与决心

  出航之前,我们需要先看灯塔,首先了解国家对清理僵尸企业的政策指导方向。对待僵尸不是简单把它揪出来扔进焚化场。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我们要谨记——还有“救活”二字。

  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经济改革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和抓手,僵尸企业的处置同时成为了此项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杨伟民指出:2016年重点完成 “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任务之首便是去产能,去产能的重点便是“坚定地处置僵尸企业”。

  以煤炭、钢铁去产能政策为例: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度煤炭行业去产能超过2.9亿吨,2017年度预计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同时,要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以上 。

  2017年3月底,国家发改委召开煤炭行业去产能稳供应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更加严格按照标准去产能,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着眼长远促进健康发展,做好“出清”工作。

第四、僵尸企业的清理与拯救

  1、僵尸企业清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僵尸企业的清理与拯救方式,根据中央指导方向是“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

  2016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近期发改委的工作座谈会也指出,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

  2、对清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设想

  从国家宏观政策的角度,减少僵尸企业需要重视以下问题:

  (1)抓住国有企业,完善国企考核指标;

  (2)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明确国企定位;

  (3)多渠道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4)减少行政干预、慎用产业政策;

  (5)强化银行的预算与风险管理;

  (6)完善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职工安置是首要问题

  职工安置在僵尸企业清理时,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每一轮的企业改革类变动之中,都是重中之重。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为人服务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本末倒置。

  职工的安置可以有多种形式,如:继续工作、内部退养、自行择业、公益救助等,对于工伤、孕产期等特殊类型的职工,更要严格依法安置。

  4、清理僵尸企业的基本路径

  僵尸企业的清理路径不外乎三类:

  (1)非司法的——法庭外债务重组;

  (2)司法的——法院介入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3)非司法与司法的结合——预重整。

  首先,(法庭外)债务重组——对于债务结构复杂的企业,适用起来程序也是复杂的,需要与几乎全体债权人协调并取得其同意。

  其次,对于预重整——有法院作为后盾,只要多数债权人决定即可,事前先行确定重组方案、其后提交法院延续确认取得强制效力。

  最后,对于司法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理:

  (1)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 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

  (2)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在实践中,破产和解的案例非常少,和解成功的更是少之又少,使僵尸企业起死回生更多依靠重整程序,而不是和解程序。

  (3)破产清算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是为破产清算。由于破产事务本身即具有的复杂性、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法院受案率虽逐年上升,但实务中真正完整完成清算的企业依然是有限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满足一定条件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bjdacheng)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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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谢晓静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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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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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晓静,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破产重整、公司收购、重大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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