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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债务通知》中的裁判指引和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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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的保护

  1、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

  【适用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将夫妻一方的非法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F110: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诉法解释》F17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间借贷规定》F18: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适用情形】

  证人提供虚假书面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虚构债务为真实债务、非法债务为合法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F96: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民诉法解释》F117: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民诉法》F73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庭审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适用情形】

  证人到庭后,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妨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F110: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诉法解释》F119: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F189: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适用情形】

  实务中存在的未具名举债一方虽怀疑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共同性,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F9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诉法》F6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5、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适用情形】

  夫妻一方或第三人为虚构债务、掩盖违法债务或债务为个人债务而恶意处置证据。

  【法条依据】

  《民诉法》F11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6、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不当追加未举债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真实的审查标准

  1、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适用情形】

  少数对债务是否真实的简单化审查现象。

  【法条依据】

  《民间借贷规定》F16: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规定》F19: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适用情形】

  极少数仅凭债权凭证就认定债务存在的不当办案情形。

  【法条依据】

  《民间借贷规定》F16: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规定》F17: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适用情形】

  举债夫妻一方通过恶意自认,虚构债务,将违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务、侵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F92: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4、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情形】

  夫妻一方通过与他人达成调解协议让法院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来确认虚假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民诉法》F11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解释》F14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5、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适用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人民调解确认虚假债务,进而请求法院司法确认,让其产生强制执行力,通过执行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F358: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民诉法解释》F359: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民诉法解释》F360: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

  1、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

  【适用情形】

  夫妻一方正在实施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所欠下的赌债、毒债等。

  【法条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F70: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F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F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F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

  【适用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款项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F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适用情形】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其个人非法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条依据】

  《婚姻法》F4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区分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F9: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F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四、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

  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适用情形】

  离婚和不离婚两种情形下,夫妻一方个人对外负债的责任承担主体。

  【法条依据】

  《婚姻法》F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F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F19: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F4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

  1、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适用情形】

  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生存权益的执行与生存权益的保护

  【法条依据】

  《执行查扣冻规定》F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执行查扣冻规定》F6: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适用情形】

  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生活必需房屋的执行。

  【法条依据】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F20: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的制裁方式

  1、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适用情形】

  对诉讼参与人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强制措施。

  【法条依据】

  《虚假诉讼指导意见》F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2、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适用对象】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极个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虚假诉讼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条依据】

  《虚假诉讼指导意见》F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3、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适用情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假诉讼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

  【法条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语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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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肖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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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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