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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及员额制改革后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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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看到了好几篇言辞特别犀利的文章,如《尴尬的检察院,如何浴火重生?》、《检察机关是该认真 审视一下自己了》、《当法律监督遇上自身监督》等等,作为基层检察人,感同身受。

  改革后,检察机关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检察权的行使必将产生较大影响。但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权的 行使机关,虽然瘦身,但仍然没有丧失检察权的本质,反倒可能会回归正常,为检察权的真正行使创造 机遇。为什么会说检察机关回归正常,是因为检察权的法律根源仍然存在,世界上最客观公正的官署、 法律的守夜人角色依然没有改变,我们还有希望。但在看到希望的同时,检察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工作 方式,特别要抓住员额制改革的大好机遇,改变自身的办案模式,走出一条敢于监督、有所作为的中国 特色检察道路来。

一、改革后检察权的特征

  检察权作为一种不同于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力,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以前我们一直强调检察机关是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宪法定位仅是体现出检察权能主要特征,且边界模糊。因为从广义的法律监督权 来看,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司法权、部分行政权,当然也包括侦查权,因为这些权能都在执行法律,追 诉并处置违法犯罪行为。而作为检察权,其权能组成中也有行政权、司法权和侦查权的部分属性,但除 过这些属性,检察权有着其本身的内涵和特点。

  笔者认为,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其自身价值的重点在于控权特征,也就是说,检察权更多的 是对行政权,司法权进行控制,这一点有别于法院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和侦查权,以及一切行 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分,应当说控权特征是检察权中最为突出的特征,特别是在去掉职务犯罪侦 查权后的检察权,更加具有鲜明的控权特征。

  具有控权特征的检察权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鲜有终局性处理。作为一种控制权力的权力,其本身很少进行终局性的决定,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除 过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权之外,几乎无其他任何终局性的决定权。因为缺乏终局性的处理结果,因此 其有效行使便显得困难重重。这种控权特质,由于其自身缺乏实质的终局处理,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

  二是监督对象强势性。检察权的监督对象多是强势的国家机关,拥有更大的资源优势和制约措施,如果 检察机关的监督一旦发生错误或者偏差,不可避免的会被马上揭露出来,监督者甚至会得到严厉的惩处 。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带有天然的各方力量的本能制约与监督,检察权会被滥用的风险及低,特别是在 取掉职务犯罪侦查权后,检察权行使必须公正客观,必须公平正义,带有任何的倾向性,将会最终让控 权目的得到消解。

  三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从理论上来说,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都可进行监督。由于范围的广泛 性,检察权的行使带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随机性。因人财物力的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除了刑事诉讼可 以进行全程监督之外,其他诸如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等等,均带有极强的偶然 性和随机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虽然说民事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况肯定会有,但一定数量 不会太多,检察机关对这些不可能进行全程监督,只能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介入查办,因此,监督的难度 大,机会少。

  四是监督效果的外向性。检察权缺乏直接的终局处理权,其监督效果更多的有待于整个社会的正义力量 来实现,比如行政机关的自我纠正、有关部门的最终处理、法院的再审或最终裁决、甚至依靠舆论的谴 责等等。同时,检察权的监督成本高,风险大,特别是对被监督对象各种利益的触碰和消解,检察权极 容易被消极行使。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权威机关的大力支持,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 组织权力分配的保障,就会使检察权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使检察权的行使完全滑向消极的一面。一方 面表现为不敢为、不愿为,另一方面表现为即使行使检察权,也无法得到有效回应或效果。

二、如何保障改革后检察权有效行使

  取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权,带有鲜明的控权特质,要想让其有效行使,一方面在争取国家层面的法 律、机制保障的同时,另一方面,必须建立符合检察权行使特征的办案组织保障。笔者认为,在检察机 关内部,改革后的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做到三个方面的保障:一是要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二是要 保障检察权集中行使,三是要保障检察权全程行使。

  一是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极强的司法权,但却具有非终局性,带有更多的程序性,更强的 时效性,其行使必须快速,合法合理,客观公正,而不宜久拖不决,失去行使时机与条件。因此必须效 率高,这就需要行使个体即检察官当机立断,独立判断,从而及时做出公正客观的处理。但我国检察机 关的独立性不足,检察官个体的独立性更难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随着员额制改革的进行,人财物省 级统管的推行,必将大大提高。但检察官个体的独立性,却需要检察机关内部机制的保障。

  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强调检察一体化,检察一体理论本身没有错误,他强调检察机关上下一体, 政策法律一体。但检察一体不能磨灭和代替检察官的独立性,因为具有极强司法属性的检察官必须强调 专业判断,讲究办案亲历性和独立判断,而不是行政的上命下从,而且基于极强的时效性其独立性可能 会更甚于法官。

  但检察机关多年来在检察一体的理论下,一方面将检察权收归于领导层,普通检察官几乎无决定权,另 一方面借助内部制约将检察职能碎片化,导致检察官沦为案件秘书角色,有办案权却无决定权,有建议 权却无实施权,有检察官身份却无检察官之权力。

  就世界各国的检察体制来看,检察官办案是独立决定,独立担责,检察长如果不满意检察官办案,可以 指派其他检察官办理,但对个案没有决定权,最多拥有建议权。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检察官的独立性 。

  二是保障检察权集中行使。集中行使是指在个案办理中,检察官拥有比较完整的检察权,要求检察权必 须保持合力,不能过度碎片化或过度进行所谓的内部制约。

  如前所述,改革后检察权具有先天的弱势性,权力很难被滥用,如果保障不力,其行使极易消极化,将 分散的检察权集中起来,会使检察权更有权威。具体到个案办理,检察官必须有足够的权力去选择能够 采取有力措施以实现其控权的正义目的。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权能过于分散,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互相掣肘,标准各异,手续繁杂,多层审 批,给本来就虚弱的检察权大打折扣,导致检察监督疲软,流于形式,甚至错失良机,检察权能彻底碎 片化,行使效率低下,权威不够。可以说在基层检察院,只有检察长拥有相对完整的检察权,但由于忙 于其他行政管理性事物,无法亲临一线办案,因此在个案办理中这种完整检察权的权威与高效无法得到 体现。

  而普通检察官往往局限于部门职责和自身的行政地位,仅仅拥有碎片化的检察权中的一隅,在个案办理 中不能有效完全的行使检察权。因此,检察权行使必须集中,而不是碎片化,集中才有权威。

  三是保障检察权全程行使。这意味着检察权必须贯穿于一个案件的全程,案件的纰漏在哪里,必须让检 察权全程追踪,检察到底,实现个案正义。对于个案的办理过程来说,不同部门职责不同,监督标准不 同,监督的方式各异,各自为政,随着案件环节的流转,这种监督最终被消解,不了了之。

  这种将检察权按诉讼流程隔断为不同阶段的做法,誓必浪费有限的检察资源,只会让检察权的行使雪上 加霜,无法有效连惯起来,无法及时纠正权力的滥用。比如死刑执行监督权,笔者一直主张由承办案件 检察官行使,而不是成立新的专门执行监督机构行使。办案检察官对案情,被执行人都有足够的了解, 如果一旦有什么问题,基于之前对整个案件的熟悉,能够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也就是说,一 个案件在检察环节,最好让一个检察官负责到底,集中监督,当然前提是赋予该检察官充分的检察权。

  也可能有人会说,如果这样检察官的权力太大,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进行横向对比,肯定不会得出赋予检察官全程行使检察权导致权力过大的说法。相比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会指派特定的侦查员负责到底,包括拘留、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以及一系列侦 查手段的使用,虽然公安机关内部会进行行政审批,但至少案子是指定的特定侦查人员负责到底的,如 果按检察机关的思维,为了内部监督,这个案子的拘留、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甚至扣押、搜查,在不 同阶段将由不同的人去办理,那么侦查效果可想而知。而作为监督侦查权的检察权,仅仅是对侦查权进 行控权,防止权力滥用,却要将职能碎片化,岂不是自寻烦恼,自我束缚和消解。

  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在需要和侦查权的行使保持同步,提高监督效率之外,更需要的是监督合力和以一 惯之的力度。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是当前检察权最大的问题,这就像筷子原理,合力总比分开强,剑指一 方,而不是各扫门前雪,这里的合不是人合,而是权合。

三、借助员额制改革打造检察机关新的办案组织形式

  综上对检察权的分析,笔者认为,至少在基层检察机关就不要划分部门,按员额制检察官的司法改革精 神,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每个检察官独立办案,案管部门在检察长领导下统一分配案件,特事特办,或 者按区域管辖,一个检察官辖一个行政区域。

  省市检察机关有业务指导职责,仍可保留部门设置。大量的案件需要在基层办理,这样可以授予每个基 层检察官相对完整的检察权,让其拥有更多的监督手段,对个案进行全程监督,减少监督环节,提高监 督效率,使检察监督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同时,可以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的有限人力资源。员额制改革后检察官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入额检察官应 当承担起更多的办案责任。如笔者前面所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行政执法领域,甚至公益诉讼领域,由 于监督范围内过于宠大,检察机关基于人财物等原因,无法如刑事诉讼一样进行全程监督,且这些领域 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

  因此,如果每个领域都成立一个部门或指定一个专人负责,将会是对额检察官极大的浪费,而且如果这 样,有些部门或检察官有可能一年一个案子都办不了。因此应当将此类案件作为特别案件,一旦发现, 可临时指派专门检察官限期办理。案件办结后仍然回归常态,办理常规案件。

  我们希望以此次司法改革为契机,真正创建一支更有魄力和权威的检察官队伍。使人民群众能够看到检 察官的公平正义,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更高的社会认同度,从而为检察机关真正承担起刑事控权任务 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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