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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兴与大家共同探讨我们的业务模式。我做刑事业务发现了一个规律,刑事律师除了接受传统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会见阅卷出庭辩护),还可以有很多业务模式,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今天和大家探讨的,就是一种不参加开庭,但却办理具体刑事案件的刑事业务模式。
因为我在工作中发现,做具体的刑事案件,事必躬亲,需要多次会见,连续地开庭,工作量非常大。今天说的这种专项顾问的模式,不参加开庭,不去会见,相对减轻了工作量。探讨的目的在于,增加、拓展刑事业务模式,让刑事律师适合更多层次客户的需求。
现实中,很多大要案,包括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高管涉嫌犯罪的案件,出庭律师的背后,都有顾问律师的身影。比较典型的如李天一案件,出庭律师换了好几拨,顾问律师是兰和律师,这个案件的效果很差,另当别论。(我在福州论坛的时候,曾经简单提到过。会后,还有一个外所的律师专门找我,商量该业务模式,相信我们的律师同仁,也有不少经办此类业务的。)
一、该业务模式概况
就是遇到具体刑事案件的客户,已经有辩护律师在具体办理案件,我们再经过客户的委托或者联系人(嫌疑人单位)的委托,一定程度的介入到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程序和实体操作上,出谋划策,指导或协助辩护律师的工作。
此种业务模式下,和客户签订的是《专项顾问合同》,属于广义上的顾问范畴,而不是《辩护委托协议》。
二、该业务模式的特点
今天和大家探讨的为刑事个案提供专项顾问业务就是一种不出庭的刑事业务。这个业务的特点是:
客户所委托的刑事案件已经有 1-2 名辩护律师。
我不出庭辩护、不会见,出庭的是该 1-2 名辩护律师。
我们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任务是,就该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全方位的专项顾问咨询业务。而不是通常的会见、开庭。
收取的是顾问费,不是案件辩护的律师费。
风险小。区别于客户遇到潜在的刑事案件,聘请法律顾问处理风险问题,以及实际进行辩护业务的律师办理具体案件,遇到的风险相对小一些。因为不接触证人,不需要调查取证。
三、适合的客户群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客户支付能力的提高,开始出现这样一批客户,他们在遇到刑事案件时,会咨询多名律师,在找到 1-2 名辩护律师后,仍然需要再委托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不同的思路,可以说是集思广益。
据我个人的经验,分析判断,产生这样的需求的客户可以按照单位和自然人分类如下:
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自然人客户:在已经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继续寻找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单位客户: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涉嫌犯罪时,鉴于嫌疑人的家人已经聘请律师(聘请律师的主体是嫌疑人的家属,单位在得不到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案件信息及进展情况),单位或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或者是为了体现帮助单位员工的心意,也聘请律师,跟踪案件。
四、实例介绍
我所经办的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介绍给大家:
1、某局长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该局长以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名被立案侦查,找我咨询,我了解到其家属的想法是,既想利用当地律师的地利人和,又需求我们的业务支持,这个时候,我给家属介绍了专项顾问模式,家属听后,感到正符合他的需要和想法,就很快签订了委托合同。
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发现他聘请的辩护律师,不是很情愿其他律师介入,原因在于,他认为他在当地很牛;其次,他对当地的检法机关很是迎合、辩护观点也有模糊的地方(这是我后来发现的),如何处理,很是棘手。后来我决定提醒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决定。
如何与实际经办的律师愉快合作,是这个业务模式中的棘手环节,下面将会讨论。
2、某大型保险公司省公司经理贪污案
某大型保险公司东北某分公司经理涉嫌贪污,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家属立即在当地聘请了两名知名的律师。他的单位-----集团总部,也找到了我,要求我来办理这个案件。我了解情况后,告诉单位领导,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主体是嫌疑人的家属,且家属已经聘请 2 名律师,我们不具备介入的条件,但可以考虑提供专项顾问。
其实,该单位的主要意图在于,担心案件的辩护律师要求单位出具一些材料,一是单位不便直接拒绝,二是单位对于要求出具的材料,不好把握合法与否的界限,担心好心办坏事,三是必须体现出单位现领导对原领导的关怀。
其实,一个贪污了单位巨额公款的领导,已经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单位还要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体现对其关怀备至,也让人哭笑不得,这也许是我们传统社会人情的深奥之处吧!
我作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就在这样的一种氛围中开展法律工作了。在这个案件中,我在认真审查辩护律师不断提出来的、要求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的时候,还要顺便将单位现领导的关怀、重视的话语和行为,不间断地随着审核把关的证据材料带给辩护律师和家属,以便让嫌疑人及时地感到来自单位团体的温暖!
但不能忘记,我的主要工作,是法律事务,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分清主次。
3、某期货经纪公司业务经理非法经营案
该案件中,我是辩护律师,不是顾问律师,为什么说起这个案件,是我认为,这个公司聘请的律师,已经触犯律师执业纪律了,作为我们刑事业务的交流探讨,我认为有必要讲一下。
该期货经纪公司为一个无许可证的黄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涉嫌非法经营,案发后,该业务经理出于哥们义气,主动将自己描述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总经理也顺水推舟,变成隐性人。结果,公司总经理取保在外,业务经理羁押候审。我在会见业务经理的时候,发现另有律师也来会见,经过询问,业务经理告诉我,这是总经理聘请的顾问律师,来会见的目的是,1、防止我说出实情,翻供。2、及时掌握业务经理的动态。
这个业务模式,并不符合今天我讲的实质模式内容,但却是参照顾问介入的案件,他是设法让家属签字委托书,才得以会见。
我认为,这个律师的做法,是非常危险的!他是同案犯出资聘请的律师,作为公司的顾问,也来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而且将会见情况传递给取保候审的总经理,显然违规。
五、如何了解此类客户的需求
前边的实际案例以及适合的客户群里,已经说明了在该类业务模式的适应客户群体。
在接待客户时,可以根据客户的心理状态、实际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一套业务流程。
比如,1、当客户咨询时,可以选择单纯的咨询,交纳一定数额的咨询费。但这种临时性的咨询不能跟进具体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变化做出及时应对。2、可以建议客户直接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这也就进入一个传统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模式。3、如果客户已经有辩护律师,可以分析现有律师的作用是否达到全方位的为案件提供帮助的程度。有的当事人认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业务水平,也认可当地律师的地利人和,却在两者之间犹豫不决。如果不能合作办案,就建议选择一方出庭辩护、一方坐镇顾问的办案模式。
在单位客户的情况下,单位尤其担心,某一个高官出问题了,千万不要连累到其他高管,更不要连累到单位。
我在为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石家庄支公司经理)高管涉嫌单位行贿、贪污案件做专项顾问时,该客户找到我的时候,已经发生该嫌疑人将自己的贪污行为说成是单位集体同意提取的行贿款项,只是虚开发票虚报冒领,不是贪污,而是为了行贿而套取款项,形势对单位非常不利。
所以,我们要及时分析、预测到客户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循序渐进,寻找切入点,采取应对措施。
六、专项顾问如何了解刑事个案的案情,包括阅卷、会见等
如果不会见,不阅卷,只听介绍,很难客观、全面的了解案情,也就不能保证出具合理合法的咨询顾问建议和方案,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即使作为专项顾问,还是有必要设法了解更为详细的案情。
众所周知,了解案情最直接的途径,就是会见当事人、阅卷。但作专项顾问,能否阅卷?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得阅卷会见的权利?
我个人建议的做法是(顾问合同中需要提前约定):
1、阅卷,尽量与辩护律师沟通,征得同意,从辩护律师那里取得案卷。对于重大案件或保密案件,建议顾问律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取得嫌疑人家属授权,变身为辩护律师到办案机关阅卷,必要的时候再解除委托。
传递案卷材料,绝对不要经过当事人的手!
2、会见,一般选择阅卷后,将案卷内容了解透彻,征得授权,去会见一次,向在押嫌疑人详细了解全面的案情。再解除委托。
七、如何与辩护律师有效沟通、合作
在这样的一种办案模式下,会形成多方角色定位,以当事人为中心,辩护律师 2 名,顾问律师 1 名,其中,如何协调和谐的关系,为案件办理齐心协力,非常重要!
能否协调沟通好,取决于下面几个因素:
当事人的协调能力;
具体办案律师的性格因素等;
辩护律师和顾问律师的业务水平差异。
顾问律师的沟通能力。
依照以往经验,我个人认为,主要在于当事人的协调能力,因为是为了当事人的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大家是为一个共同的目标,把案件办好,是建立在一种委托关系上,才有合作的基础。所以,当事人有绝对的发言权。
我们作为顾问律师,1、必须注意沟通技巧,要特别注意尊重同行,不要在当事人面前,让某一方显得水平不行业务不佳。2、对于辩护律师的文字材料不足之处、辩护方案的不到位之处,尽量采用建议口气,甚至可以适当的避开当事人谈这些具体问题。3、对于有个人想法,不合作的辩护律师,应善意的提醒当事人,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办好案件角度的考虑。
前面提到,某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在我看来是一个不想合作的律师,包括辩护方案,也不主动和当事人商量,他的做法是,一切办案行为你当事人不要管不要问,更不要派人来指手画脚。
八、该业务模式的收费依据及标准(重点内容)
收费就需要有具体的服务内容,只有恰当的服务内容,才有从容的收费。
对于此类业务模式的服务内容,我一般确定为如下:
为甲方就某某案件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不排除涉及到部分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刑事责任、定罪与否、量刑、从轻、减轻、加重等处罚情节的分析等。
根据项目所列案件的当事人、公诉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与甲方有关的问题,包括证据出示、辩护策略等,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或意见,协助×××的辩护律师之辩护工作。
就某某案件的程序进展,提示应准备的工作事项。
根据甲方的同意或要求,对案件涉及的司法机关具体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分析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庭审的旁听。
如该案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复杂,可能需要专家论证的,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专家人选,或组织专家论证(该项费用另议)。
就某某案件的发生、发展,剖析原因,可根据情况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帮助提高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管理企业的水平和手段。(该条内容适用于单位客户)
角色定位:在做专项顾问的情况下,是处于指导的地位,还是一个协助的地位,建议区分一下。这涉及到收费,个人认为,指导的角色收费应该明显高于协助。
收费事项:据我了解,对于顾问业务的收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并没有指导价格或者限价,而普通的刑事案件办理,则存在价格限制的问题。所以,该模式不能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至于是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还是低于普通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完全可以不受刑事案件三阶段收费标准的约束限制。(有律师将此用于规避收费限制,但应注意不是同一律师签订两份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专项顾问合同的服务内容约定中,不与刑事案件三阶段挂钩,而且增加了普通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不具有的内容,比如对单位客户出具犯罪成因分析意见,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等内容。
九、应对媒体舆论的注意事项
鉴于该业务模式下的案件,多数是比较重大的案件,有新闻媒体采访的概率比较大。那么,是否接受采访,是否可以曝光案件的部分内容,如何处置,建议应于当事人协商,一切为了有利于案件进程为核心原则。
个人坚决不建议,为了律师个人名利,甚至是为了法治进程等宏伟目标,牺牲当事人利益或者在客观上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不良结果,而去曝光案件。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天一案件的顾问兰和律师的所作所为,受到业界的批评,也客观上影响了律师界的声誉。
今天《为刑事个案做专项顾问业务的践行与探讨》的讲座到此为止,演讲共涉及到九个部分的内容。感谢大家抽出宝贵的时间收听讲坛,谢谢大家!
(来源:大成辩护人)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资深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广播电视大学青州分校聘用法学专业讲师,山东省青州市慈善总会理事。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近年来,专业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商业贿赂案件的辩护,办理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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