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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精神伤残等级鉴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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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只能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吗?如果精神伤残的等级高于人体损伤致残等级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人体损伤伤残无法鉴定成功,但交通事故确实又对伤者精神造成巨大伤害,能单独进行精神伤残鉴定吗?

本文用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答案。

裁判案例

案例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602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对A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具备法医××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资质,对于A作出的法医××会诊意见系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DJ0104001-2011)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0104004-2014),不存在需要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的要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条第3款载明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可评定为一级伤残,5.2.1条第2.3.4款载明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可评定为二级伤残。A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即右上肢肌力4级,左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2级,更符合一级伤残的分级标准。综上,该鉴定所具备相应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623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临床鉴定的资格,能够对损伤伤残等级、损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人员的执业范围也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朱红娟提出该所及司法鉴定人不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故该鉴定报告不应采信。经查,对于涉及于有宏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的精神损伤程度,在鉴定中进行了精神科会诊检查,会诊人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会诊专家,两位专家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专家会诊意见为“结合原发性损伤认定其系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故鉴定意见认定被鉴定人于有宏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朱红娟对于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596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两份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

首先,关于伤残评定时机的问题。黄林珍于2014年8月1日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于2015年5月25日病情稳定出院,并于2015年7月10日接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可见,黄林珍接受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时已符合“治疗终结”的条件,且距其受伤已一年有余。因此,电白二运公司、林广海申请再审主张黄林珍的伤残评定时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第4.2.2条关于“精神伤残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6个月以后进行”的规定,依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案涉鉴定评定时机合理有据,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国泰鉴定所鉴定资质的问题。根据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国泰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国泰鉴定所的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其中法医临床鉴定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电白二运公司、林广海虽主张国泰鉴定所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二审法院未采信电白二运公司、林广海关于国泰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主张,亦无不当。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4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10民终38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其先后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根据何春兰的病史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文证材料,结合该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JD0104004-2014)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的被鉴定人何春兰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的鉴定意见,以及被鉴定人何春兰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其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其10根肋骨骨折,断端未见明显错位,构成十级伤残;从受伤之日起,误工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为宜,营养期限以180日为宜;被鉴定人为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均具有证明效力。

律师评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伤残也属于赔偿的范畴。在精神伤残赔偿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精神伤残鉴定的依据

精神伤残鉴定依据的是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JD0104004-2014)。这个规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虽然这个规范所根据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已经废止,但这个规范依然有效,并未废止。

案例1中,法医依据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DJ0104001-2011)只是规范检查程序的一个规范,这个规范也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引用的文件之一。检查规范并不能对鉴定结果进行定性,即认定是否构成精神伤残及具体等级。

二、精神伤残鉴定的程序

精神伤残的鉴定与人体损伤的鉴定程序是一样的,既可以在诉前单方委托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进入诉讼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时机选择是一个比较重要、比较容易引发争议的因素。根据规范规定,“精神伤残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6个月以后进行”。这里的6个月是指受伤6个月以后,不是指医疗终结后6个月。如果医疗终结在3个月,原则上也可以进行精神伤残鉴定,但还是在受伤6个月后进行为宜。案例3中,受害人虽然在出院后不到2个月进行了精神伤残鉴定,但距受伤已有1年多,法院认定鉴定时机并不违法。

鉴定机构的资质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否则鉴定结论将无效。案例1和案例2中,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有效。

如果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具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资格,受害人可以只委托一个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鉴定的事项,否则超委托范围进行的鉴定就是无效的。

当然,受害人也可以委托2个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进行人体损伤鉴定和精神伤残鉴定。

三、精神伤残等级的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受伤人员的精神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

在计算时,人体损伤致残等级与精神伤残等级是合并计算,以一个最高的等级为基础等级,其他的等级按照规则叠加计算。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可能,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体伤残,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的,可评定为十级伤残。脑震荡后综合征明显影响日常生活、工作等的,最高也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精神伤残与陈旧伤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存在原有伤、病时,可首先确定被评定人目前精神状况相当于的伤残程度;然后根据原有伤、病对目前造成伤残程度的影响后进行相应扣除,最终给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精神伤残程度;如不能区分原有伤、病对造成目前伤残程度的影响,则说明不能评定原有伤、病的影响。

所以,精神伤残鉴定应当考虑原有伤病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并相应予以扣除。

五、精神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与精神损害有关,但二者却完全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受害主体不同

精神伤残赔偿金是指精神损伤达到了不可逆的程度,出现了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精神障碍或精神问题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费用。精神伤残多为脑器质性损伤,即脑外伤。精神伤残的受害主体是受害者本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而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精神抚慰费用,受害主体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二)赔偿标准不同

精神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与伤残等级有关,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数额可达约10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与伤残等级有关,一般一级对应5000元,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烟火律师认为,精神伤残鉴定和赔偿既与人体损伤鉴定有相似之处,更有其不同之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们往往容易忽略精神伤残的鉴定,从而导致应得利益的损失,殊为可惜。

希望本文能对对大家有所启发。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聂传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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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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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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