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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从自然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角度扩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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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热点新闻很多,涉及到自然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物联网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所有自然人的权利均属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一般人格权和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在内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外,人格权编第六章也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详细的规定了相关的权利保护内容,保护力度明显加强。今天笔者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自然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进而扩展介绍一下自然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相关规定

1.概念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多种方式在一定的有形或者网络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和特点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就是肖像权人,其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肖像作品权利人和肖像权人不是同一概念,肖像作品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本人,也可以是经自然人同意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形成的图片、视频等的摄影者本人或者相关机构自身。

特别需要指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例外

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情形很多,这里暂不赘述。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相关规定

1.概念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和特点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未经隐私权权利人同意,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情形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三、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区分

1.相同点

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并不享有。

一般情况下,均需要权利人同意,方可行使或者免责;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时候侵犯肖像权的同时也会侵犯隐私权,比如自然人的照片被盗取后传到网络上让他人观看的情形。

2、不同点

肖像是以人的面部为中心的外貌形象通过某种外在方式在有形载体上的客观再现,常见的就是照片和摄像。肖像权做为识别性人格权,主要通过人的面部形态的差异标识公民人格。肖像权是保护自然人在肖像上的人格权和其他人格利益。

隐私权主要保护的就是个人的私密信息,公民的居住场所、私人活动及身体形态等情形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受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免受他人侵害干扰的人格权及其他人格利益。

肖像权往往是形成在有形载体上,因此存在肖像作品权利人,不一定是肖像权人本人,往往涉及财产权利被侵犯的赔偿。而隐私权被侵犯后的赔偿往往更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四、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1、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从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本法与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及侵权责任编结合起来可以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其实已经被各种商业主体所掌握,很多互联网巨头及平台公司利用其市场垄断或者优势地位,一直在违法的获取个人信息。本法的出台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防范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商业使用者违法恶意的使用,避免造成我们合法权益的巨大损害。

2、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的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4、商业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首要的规定就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5、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7、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8、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措施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还可以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2.民事责任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网上下载及转载的真人图片及摄像作品往往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未经允许私自进行传播,往往还会涉及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

网络非法外之地,我们均需慎言慎行!!!

首发: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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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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