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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受医药代表委托送钱给院长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

免费 李伟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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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9年,张三被“医药公司”指定为业务代表,负责代表“医药公司”与“某卫生中心”洽谈医药产品购销业务,为了谋取私利,张三背着“医药公司”,私自和他人(药商,系张三交代)合伙做自己的药品生意,后以“医药公司”的名义和“某卫生中心”签订合同,“某卫生中心”将货款支付到“医药公司”的账户,“医药公司”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支付给药商(他人),药商再把张三应得的获利部分交给张三。张三与药商合伙做的药品生意的量达“医药公司”与“某卫生中心”购销量的一半。张三为了感谢某卫生中心院长胡某及时结清货款,同时使自己在“医药公司”的销售业绩得到提升,从2009年到2013年,多次在胡某的办公室将贿赂款共计100万元送给胡某。

张三辩称其是帮其他医药代表送钱给胡某,而非自己送钱给胡某应成立介绍贿赂罪而非行贿罪。

二、问题

辩称“帮他人送钱”如何定性?

三、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异同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 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与行贿罪、受贿罪的界限

介绍贿赂行为是在行受贿双方之间起到提供信息、引荐、沟通、撮合的作用;而行贿共同犯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共同犯罪是以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介绍贿赂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中间人”地位,既不同于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以图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取利益,也不同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企图收受他人贿赂。如果介绍人超出“介绍”的范围,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共谋的,如为共同利益而介绍贿赂的,参与到行受贿双方的行为中,则构成行贿、受贿的共犯。

可见,张三辩称系“帮他人送钱”,并不能改变行为的定性,并且从本案实际来看,张三送钱给卫生中心院长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不是单纯的介绍行为。

四、小结

介绍人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或受贿人接收财物的;行贿人谋取的财产性利益已实现,给予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受贿人收受贿赂后为感谢介绍人而给予其财物的。因上述行为已突破了“介绍”的范围,即介绍人已实际参与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共犯。

五、被告人以其他事实作为辩解,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三辩称系受他人委托而代为送钱,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比,属于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张三对该事实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可见,人民检察院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责任。

但是,第五十二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可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也应当由办案机关收集。而此时被告人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办案人员应当查明其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受制于自身条件,无法收集证据,但是负有提供证据线索的义务,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再综合收集的证据对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作出相应判断。只要被告人提供了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就负有查明的义务而非权力,否则,可能构成枉法裁判。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线索,办案机关也应当对该事实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系被告人为撇清责任胡口乱编虚假事实,还是有其他原因不敢供述真实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因此,为最大化将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一旦被告人提供了证据线索,办案机关就负有查明真假的义务,进而对查明的过程及结论予以说理释明,而不能简单以“本院不予采信”来应付。

六、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对于被告人张三辩称其是帮医药代表宋某、梁某、舒某和“小黄”送钱给胡某,而非自己送钱给胡某的辩解。经查,虽然张三对让其帮送钱给胡某的药商姓名、性别、籍贯有具体交代,但检察机关根据张三的交代提取符合条件的“宋某”、“梁某”、“舒某”的照片给张三辨认,张三均否认是委托其帮送钱的医药代表,而一名叫宋某的药商则向检察机关证实其虽“认识张三,但没有深交,其在销售工作中没有给过医药公司或者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回扣”,作为受贿人的胡某证实“张三给钱我就拿,反正我没有多问,我和医药代表没有联系,也不认识,平时都是张三和我联系”,直接否认了张三帮医药代表给其送钱的事实。因此,张三的辩解无相应证据佐证。故被告人的此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张三构成行贿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关键词】行贿罪 介绍贿赂  共犯  律师辩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暨刑事合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首发:微信公众号“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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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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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深圳某知名上市公司、世界500强的荷兰某企业集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务部

  李伟律师早期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代理,以及企业改制上市、企业投融资、法人治理法律服务,2017年参加广州市律协组织的“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班并顺利结业。近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李伟律师积极参加行业服务工作,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委员会委员,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广强经辩中心业务成果奖”“庭立方优秀出庭律师”等荣誉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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