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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情摘要:
庞某一之父庞某系原庞家村(现名东月村)一组村民。2018年庞某与庞某一之母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将其户口迁入庞某为户主的户内。2021年1月1日庞某一出生,落户于其父庞某为户主的户内。
2020年6月9日狄寨街道办事处与东月村民委员会(原庞家村)签订《征地协议书》,将东月村共计148亩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进行补偿。2021年9月6日东月村“两委会”公布《庞家村一组征地款分配方案》,载明:“庞家村一组本次共征地78亩,征地补偿款每亩6万元,结合庞家一组实际情况,形成征地款分配方案如下:1.本组参与分配人员户口截止2020年9月18日24时(日期截止后,生不添,死不减)……”2021年10月11日东月村村委会向庞某一之父庞某名下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2000元,备注名称为“征地赔偿”。庞某一之父庞某以未向庞某一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6年8月4日某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狄寨街道办事处庞家村、牛角尖村合并,村名为东月村。2019年8月24日某农业农村局批准成立狄寨街道庞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经营原庞家村的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争议焦点:庞李一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裁判观点: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双方诉争的分配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东月村村委会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分配,但议定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案涉征地款分配方案制定时,应充分考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胎儿应享有的利益,依法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并村后庞家村更名为东月村,东月村村委会制定并公布的《庞家村一组征地款分配方案》未充分考虑胎儿的合法权益,东月村村委会依据该分配方案未给庞某一庞某一分配应得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庞某一庞某一的合法权益,东月村村委会应当支付庞某一庞某一应得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庞家经济合作社负责原庞家村的经济财政事项,应与东月村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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