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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职业病认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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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有磕磕绊绊、进而发生劳动争议。一旦人身因工作原因受到侵权伤害就会涉及劳动争议中的疑难问题之一即工伤或者职业病的问题。今天笔者根据自身团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的办案经验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工伤或者职业病认定问题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工伤及职业病的概念

1.工伤的概念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就属于工伤。

2.职业病的概念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伤及职业病适用的法律

这里适用的法律指的是广义的法律概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部委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司法解释等等。

三、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分

1.用人单位的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陈述为用人单位就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2.用工单位的概念

用工单位主要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人员。

3.典型用工情形下区分用人单位和用工主体的目的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工:存在即使没有劳务派遣,在特殊情况下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本文中就是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挂靠:个人所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责任单位。

四、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直接进入认定程序,否则在很多案件中需要先行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特殊案件不需要进行先行认定劳动关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个人所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职业病认定的前置程序

职业病认定这里有个问题和普通工伤不太一样,就是作为劳动者必须确认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的。所以作为劳动者就要特别注意,最好在打工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工伤发生后的医疗手续及病历等资料上有所体现。

3.工伤或者职业病的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职业病认定的特殊之处

劳动者如果觉得自己患了职业病,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向具有职业病认定资质的医院或鉴定机构申请职业病认定,并被医院或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劳动者属于职业病;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五、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来源: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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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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