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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被告的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问题,属于送达程序中应解决的问题,其不构成全案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不当。
一、须符合起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同时其起诉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至于被告的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问题,属于送达程序中应解决的问题,其不构成法院将全案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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