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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在西方情人节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且于第二天,即2022年2月15日正式施行。
该文件于2017年已在最高院获通过,一直等待香港方面的通过。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标志着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
该安排被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对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该安排在内地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在香港取得了婚姻家庭案件的生效判决,需要在内地进行互认或是执行判决的内容,应该具体如何操作的情形。笔者将结合对安排文件的研读以及团队自办案件的经验,对重点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1、该安排适用于内地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吗?
根据该安排第3条的规定,对于内地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包括14种案由,在这里解释说明下:
1)内地对于抚养和抚养部分,又分别分了两个案由;
2)内地并没有单独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只是符合条件的婚姻家庭案件可以申请;
3)内地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不仅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还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权。
故最后两相对比,安排并不适用内地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还有以下几种案由没有纳入进来,分别为: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3)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4)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5)赡养纠纷,包括赡养费纠纷和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6)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7)分家析产纠纷;
8)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权纠纷。
重点提示:在内地因以上案由取得的生效判决暂时无法在香港得到互认以及执行。
2、申请时应如何写申请书及向哪个法院申请呢?
根据安排的规定,在内地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书可按如何模版进行书写。
3、若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的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是否有救济途径?
可以的,根据安排的规定,如果在内地申请认可香港的判决,但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省高院申请复议,时间是互认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那至于复议时能否得到高院的支持,主要还是看复议的实体性理由,一般不针对判决的内容是否公证,只处理是否满足互认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是否属于不应该在内地互认的婚姻家庭案件等情形。
4、申请互认和执行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需要的,如果是香港地区的判决在内地互认,需要按照内地的收费标准进行
交费,目前内地这边执行立案不需要另行交费,但互认是按照判决结果中涉及的财产标的数额进行缴费,具体如下:
我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具体标准并没有说明是按照财产或是离婚案件的标准,因为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笔者认为采用离婚案件的标准会更合适些。目前内地法院规定的离婚案件诉讼费标准为: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综上
目前虽然安排文件并没有实现婚姻家庭案件全覆盖,并且在施行过程中可能还会存在文义理解等方面的差异,但对于两边在法律文书效力互认及执行上极大地方便了两地人民,相信以后也会越来越完善。
来源:微信公众号“麻辣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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